① 監理例會在開工前還是開工後召開嗎
在開工前;
第一次監理例會應在(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前)舉行。
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由建設單位主持,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授權代表參加,也可邀請分包單位代表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設計單位人員參加。
第一次監理例會上,總監理工程師應介紹監理工作的目標、范圍和內容、項目監理機構及人員職責分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一次監理例會是建設工程尚未全面展開、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前,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各自人員及分工、開工准備、監理例會的要求等情況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會議,也是檢查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是否就緒並明確監理程序的會議。
② 什麼是開工時間
本文試圖澄清關於「開工時間」的一些誤解,以便加強工程管理的分析和判斷能力.
開工時間的多重意義
一直以來,業界有許多人對於「開工時間」都有著錯誤的理解。一方面是由於對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夠,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國內在開工問題上的程序相對復雜。當然,開工時間本身也有多種性質:具有法律意義的開工時間(計劃開工時間)和實際開工時間。具有法律意義的開工時間實際上就是根據工程合同定義或生成的開工日;而實際開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據他的進度計劃而設定的開工日。通常,實際開工日在承包商實際佔有工程現場之後。
實際上在合同角度看,開工時間有兩個意義:一個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雙方活動受合同約束。另外一個就是工期的起算時間,雖然對合同雙方竣工日期更為重要,但是工期作為合同履行時間仍然從很多方面制約雙方利益。
對於開工時間的誤解主要有下面幾個:
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註明的日期,這個錯誤是很明顯的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有這樣的誤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開工的法律憑證。取得了施工許可證,表明該建設工程的前期准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並享有開工的權利。即,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合法開工的憑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證書頒發日的作用,沒有確立開工日期的作用。
批準的開工申請書/進度計劃聲明的開工日期這實際上就是實際開工時間。更多的誤解就是將此日期與合同定義的開工日期相混淆。開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現場經過籌備和計劃實際展開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兩個先決條件:承包商實際佔有工程現場,並取得管理權;承包商准備工作完成(諸如施工設備到場等等)。
由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日期,這個誤解普遍存在於業界,很多人認為「監理方發布開工令是工程正式開工、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這個觀點的錯誤在於:漠視承包商的施工准備工作。總監/工程師頒發開工令是承包商提交開工申請後的批復,是施工准備完成後才能通過的動工申請。而施工准備也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部分。如果以開工令日期作為「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那麼承包商的施工准備工作就不受合同保護;取得工程現場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約束。
開工時間的定義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 )對「開工時間」的定義為: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後42天內,或者工程師提前7天向承包商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當中較早的一個。
通常情況下,盡早開工對於合同雙方均有利,因此FIDIC採用了「當中較早的一個」這一表述。同時應注意「或者工程師提前7天向承包商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這一表述,但是應注意這里的開工通知不是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這里的開工通知內容FIDIC有規定:
「我們在此通知,根據合同條件第XXX款,開工日期應為。。。。。」
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開工通知明確的是合同開工時間,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則是明確的實際開工日。
NEC(New Engineering Contract,新工程合同)對於開工時間的處理則更為靈活:
開工:承包商從第一個工程現場佔有日起開始施工作業,並應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
承包商的工程進度計劃應提交項目經理認可,並表明:開工日、現場佔有日和竣工日。。。。。
這也體現了另一種對於開工時間的的處理方式,即第一個工程現場佔有日作為雙方合同正式實施時間。而對於開工日即實際動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權做出自己的計劃並根據工程師的批准實施;而工程師也有權審核或制定動工日期。它表明實際動工的日期是需要雙方確認具備實際開工的所有前提條件。
總結開工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它表明雙方履行 合同義務的起始日期。而開工日/動工日/實際開工日則是經過雙方確認的開工時間,它通常是在承包商佔有現場並完成施工准備之後的某個日期。工程師有義務確認開工日,有義務檢驗承包商施工准備和其他開工條件,並維護僱主利益。
③ 總監理工程師什麼時候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工程
工程暫停令是指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工程項目發生了必須暫停施工的緊急事件,總監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的范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所授予的許可權,向承包單位下達工程暫時停止施工的指令。承包單位在收到「工程暫停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整改工作,填報工程復工報審表,報請項目監理機構進行核查。《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規定了簽發工程暫停令的許可權僅限於總監,總監不得將該項工作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上述意思表明以上五種情況只要有一種情況發生,總監就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它們是導致工程暫停施工的根本原因。
④ 什麼是開工令由誰下發
開工令是由總監下達的允許開工的書面文件,開工令簽發的日期即為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
開工令一般是由總監發的。
開工令是計算工期的起點。同時,承包商也需要有一個明確的開工日期,以便從分包商、供應商及其它有關方面預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諾(如訂貨、租用機械、提供勞力等事項),並獲得業主支付的預付款。
對於業主來說,則要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按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現場與通道交給承包商。如拖延時間則會導致工程延期及業主支付一筆額外費用。
開發令簽發制度
1、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經發包人同意後向承包人發出進場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約定及時調遣人員和施工設備、材料進場進行施工准備。進場通知中應明確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約定應由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測量基準點以及供水、供電、通信設施等開工的必要條件。
3、真審核承包單位資質是否與所承擔的工程規模、專業性質一致;審查其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及質量保證體系(包括有關人員的上崗證)是否完善健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⑤ 什麼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
工程暫停令是指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工程項目發生了必須暫停施工的緊急事件,總監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的范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所授予的許可權,向承包單位下達工程暫時停止施工的指令。承包單位在收到「工程暫停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整改工作,填報工程復工報審表,報請項目監理機構進行核查。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規定了簽發工程暫停令的許可權僅限於總監,總監不得將該項工作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以下五種情況只要有一種情況發生,總監就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2-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⑥ 工程項目收到監理工程師開工通知後多少天必須開工
施工單位各種施工條件准備好後向監理單位發出開工報審表,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簽處同意後,監理單位就發出開工令,就可以立刻開工
⑦ 什麼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工程施工准備工作滿足了開工條件的要求後,施工單位提出開工申請,監理發布開工令;
施工單位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監理單位下達了《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施工單位仍然拒絕執行工程監理的指令,監理經協商建設單位(甲方)同意後,下達《停工令》和《整改通知》;
施工單位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執行到位後,向監理單位申請復工,監理單位復查後認為達到了監理單位的整改要求,可以下達《復工令》。
專業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
1、職責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⑧ 第一次工地例會是在什麼發出前召開的,監理工程師發出什麼前召開
尚未全面展開、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前。
第一次工地會議為建設工程尚未全面展開、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前,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各自人員及分工、開工准備、監理例會的要求等情況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會議,也是檢查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是否就緒並明確監理程序的會議。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由建設單位主持,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授權代表參加,也可邀請分包單位代表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設計單位人員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上,總監理工程師應介紹監理工作的目標、范圍和內容、項目監理機構及人員職責分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8)總監理工程師下發開工令的時間擴展閱讀:
第一次工地會議的相關要求規定:
1、通過工地會議,監理工程師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質量、費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起到溝通信息、共同研討、消除分歧,解決問題的作用,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2、根據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建議召開的有關解決工地重大技術、質量、變更、合同、試驗檢測問題、管理協調問題的會議,是可聘請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分析,形成統一意見,通過專題研討取得積極成果的一種專門會議。
3、在於監理工程師對相關從業單位日常或經常性的施工活動進行檢查、協調和各項計劃的落實,使監理工作和各項施工活動密切配合。
⑨ 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每月必須到場的天數是多少天
具體需要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沒有明確規定。
履行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9)總監理工程師下發開工令的時間擴展閱讀
工作須知
1、嚴格執行合同是監理工程師和全體監理人員的基本規則。
2、監理人員應與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關系,做好事前監理、事中監理及事後監理。
3、監理工程師在合同執行中要熟悉合同和設計文件,了解和掌握監理工作的重點,及時處理發生的問題。
4、合同執行時,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人的資質,施工能力認真審查。
5、監理人員不容許承包人發生不合格工程,但又不要輕易否定承包人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技術手段獲得利益的機會。
6、監理人員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判斷發生分歧時,應以合同文件和檢測試驗資料為依據,切忌感情用事,或憑個人的看法和經驗隨意作出決定。
7、監理工程師監理的工程質量將受到危害時,應迅速先通知承包人,然後採用勸告,提示的方法引導承包人進行糾正。如果承包人不聽勸告斷續施工時,必須果斷地指令暫停施工進行檢查。
8、質量的優劣既要以試驗和測量數據為依據,還應按規范要求對測量和試驗數據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做出結論。
9、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監控中僅指出承包人進度滯後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充分的根據論證並令承包人服,促使承包人採取措施加快進度。
守法和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嚴加處理。
10、工程計量時,監理工程師應切記:「計量一切合同內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職責,而復核這一工作則是監理人員的職責」。
11、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定期地、最好每周一次檢查和記錄承包人的人員變動和工地情況,以及材料和施工機械運轉情況。
12、監理工程師給承包人指令時一定要謹慎,非合同內的事情在未與承包人協商前不要發出指令,因為承包人沒有義務接受合同規定以外的其它指令。
13、監理工程師不能行使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以外的任何權力。
14、每日做好監理日記,掌握工程動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理工程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總監理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