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有哪些形式
為了明確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㈡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監理合同屬於合同法中的哪類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屬於技術合同,監理合同屬於委託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㈢ 房屋工程監理合同是屬於承攬合同嗎
不屬於,應該屬於委託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准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㈣ 為什麼說監理合同具有從合同的性質
所謂「從合同」是指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監理工作主要任務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而進行協調、管理和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工程建設各階段和各環節的各種合同,如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監理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業主通過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單位管理這些合同。這些合同存在,監理合同也就存在,如果這些合同部分消滅或全部消滅,則監理合同也就原則上隨之消滅,因而監理合同具有從合同的性質。
㈤ 合同監理屬於什麼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難以直接歸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中,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作為委託合同處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中是沒有監理合同的,其第二百七十六條中規定,「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理合同可以視作委託合同,但不同於一般的委託合同,監理人不單只是發包人的代理人,而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㈥ 監理合同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不屬於。屬於工作合同。
㈦ 監理委託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應當屬於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代理關系是指根據契約,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指定僱用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提供服務,並根據其提供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相應的報酬。
㈧ 監理合同為什麼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
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屬於委託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難以直接歸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中,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作為委託合同處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中是沒有監理合同的,其第二百七十六條中規定;
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理合同可以視作委託合同,但不同於一般的委託合同,監理人不單只是發包人的代理人,而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㈨ 請問工程監理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嗎
屬於。
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為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也叫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9)工程監理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別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合同的特徵: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采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