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利部頒發的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怎麼考
1、首先通過水利監理工程師的考試。
2、然後要經過培訓,獲取培訓證書。
3、根據條件進行申報,參加考試。
❷ 什麼才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
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須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並經培訓合格後,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注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出具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資格,對監理人員實施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條監理員、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專業分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製造、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4類。其中,水利工程施工類設水工建築、機電設備安裝、金屬結構設備安裝、地質勘察、工程測量5個專業,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類設水土保持1個專業,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製造類設機電設備製造、金屬結構設備製造2個專業,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類設環境保護1個專業。
總監理工程師不分類別、專業。
第六條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培訓和監督檢查等。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國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員資格審批,負責水利部直屬單位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委託,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第二章監理人員資格取得
第七條取得監理員從業資格,須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或者由具有審批管轄權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審批並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後,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須經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合格,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須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並經培訓合格後,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八條申請監理員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中專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大專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且工作1年以上);
(二)經培訓合格;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九條申請監理員資格,由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具有審批管轄權的單位申報,並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監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條審批單位自收到監理員資格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結果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後,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監理員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審批單位加蓋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格的資格管理專用章。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監理員資格的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二條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大專畢業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對審查合格者准予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生公布考試結果,公示合格者名單,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對監理工程師考試結果公示有異議的,可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六條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歷不少於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三)經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注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出具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評審總監理工程師申請材料,並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期滿後向合格者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對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九條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監理人員有關培訓管理工作,統一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監理人員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監理單位到有審批管轄權的單位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並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
監理員允許從業時間不足3年的,應當按其實際可從業期限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
監理員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參加一次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取得《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的,在3年內至少參加一次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以保持其資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總監理工程師允許從事本崗位工作時間不足3年的,應當按其實際可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期限確定崗位證書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員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應當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資格管理人員在進行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監理人員資格管理有關規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撤銷已批準的監理人員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批準的;
(三)有關單位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五)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
(六)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注銷其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監理人員年齡限制的;
(四)超過資格(崗位)證書有效期而未延續的;
(五)監理人員資格批准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資格(崗位)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六)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員遺失資格(崗位)證書,應當在資格審批單位指定的媒體聲明後,向資格審批單位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監理人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理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監理人員的從業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並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依據行業自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理人員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並給予警告,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偽造資格(崗位)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崗位)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員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
(三)將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五)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不嚴格履行監理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
監理工程師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因違規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吊銷注冊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且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
第三十四條資格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理人員的資格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員被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除已明確規定外,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復議或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的吊銷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作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監理人員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定;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❸ 水利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啊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所授予的職責許可權開展監理工作,是所執行監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並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預審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 預審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流計劃。
4 預審或經授權簽發施工圖紙。
5 核查進場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
6 審批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
7 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工作關系。按照職責許可權處理施工現場發生的有關問題,簽發一般監理文件。
8 檢驗工程的施工質量,並予以確認或否認。
9 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確認工程計量結果。
10 預審各類付款證書。
11 提出變更、索賠及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見。
12 按照職責許可權參與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和驗收工作。
13 收集、匯總、整理監理資料,參與編寫監理月報,填寫監理日誌。
14 施工中發生重大問題和遇到緊急情況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請示。
15 指導、檢查監理員的工作。必要時可向總監理工程師建議調換監理員。
❹ 水利總監理工程師 能否同時有兩個工程
實際工作中要看情況而定了,如果小型工程、業務不是很復雜,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大型工程,一般業主單位不會允許同時擔任兩個工程的總監。
❺ 總監理工程師由於自身工作疏忽,造成某項目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多少年不得申請崗位證書
這么嚴重!不是申請證書的事了,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事!
❻ 水利總監證獲取途徑有水利部監理工程師證和高工證。如何獲取總監證
去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網站看看,好像得參加培訓
❼ 水利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的水利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主要職責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所約定的監理單位的職責。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 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制定監理機構規章制度,審批監理實施細則;簽發監理機構的文件。
2 確定監理機構各部門職責分工及各級監理人員職責許可權,協調監理機構內部工作。
3 指導監理工程師開展工作;負責本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工作考核,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調整監理人員。
4 主持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發包人批准。
5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流計劃。
6 組織或授權監理工程師組織設計交底;簽發施工圖紙。
7 主持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
8 簽發進場通知、合同項目開工令、分部工程開工通知、暫停施工通知和復工通知等重要監理文件。
9 組織審核付款申請,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10 主持處理合同違約、變更和索賠等事宜,簽發變更和索賠的有關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實施中的協調工作,調解合同爭議,必要時對施工合同條款做出解釋。
12 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管理人員。
13 審核質量保證體系文件並監督其實施;審批工程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參與或協助發包人組織處理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
14 組織或協助發包人組織工程項目的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合同項目完工驗收,參加階段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15 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和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16 檢查監理日誌;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組織整理監理合同文件和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