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這位伙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序。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一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一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系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鑒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准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㈡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程驗收期限
「竣工驗收日期」是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設計、監理、施工等聯合驗收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中的這個日期。竣工日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施工單位的公平,因為竣工日期與保修期有關,為了防止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㈢ 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是什麼意思
工程竣工日期: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內容和約定內容完成日期。
驗收合格之日: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相關責任單位進行驗收,當日驗收合格,則為驗收合格日期,如不合格,經過缺陷部位維修後再次由相關各單位驗收,合格後為驗收合格日期。
工程按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初驗合格後,確定正式驗收日期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後,將合格工程交付建設單位或業主之日為實際交付使用時間。住宅還要進行分戶驗收。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㈣ 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怎麼確定
竣工驗收報告的時間。是要竣工備案的那一份哦。
㈤ 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何為准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5)工程佔有之日算驗收擴展閱讀:
一、關於竣工日期的爭議
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工程竣工驗收材料
1、規劃部門認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但須提供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2、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提供復印件,提交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3、公安消防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環保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環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環保局出具的「蘇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原件。
㈥ 實際竣工日期與驗收合格之日有什麼區別
工程竣工日期: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內容和合同約定內容完成日期。
驗收合格之日: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相關責任單位進行驗收,當日驗收合格,則為驗收合格日期,如不合格,經過缺陷部位維修後再次由相關各單位驗收,合格後為驗收合格日期。
工程按合同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初驗合格後,確定正式驗收日期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後,將合格工程交付建設單位或業主之日為實際交付使用時間。住宅還要進行分戶驗收。
(6)工程佔有之日算驗收擴展閱讀: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