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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中中間部位驗收

發布時間:2021-08-16 14:27:46

Ⅰ 為什麼要建築工程要進行中間結構驗收

是為了保證主體分部工程完工的正確,主要是指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中間結構驗收是部分評定,主體結構驗收是完整評定)。

主體(或基礎)分部施工到某個階段(如某幾層)後為進行下一步的內外抹灰工序所進行的交接驗收-----此時整個分部工程尚未完工。

而下一分部工程的相連工序又需要提前進行,如不進行中間交接驗收,下一工序完工後將無法再行驗收。而主體結構驗收是指整個主體分部完全施工完畢後,全面轉入下一分部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分部)前所做的分部工程驗收

(1)建築工程合同中中間部位驗收擴展閱讀

應按GB50300—2001表G.0.1--2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中的相關內容來確定所驗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項目,按資料核查的要求,逐項進行核查。能基本反映工程質量情況,達到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即可通過驗收。

全部項目都通過,即可在施工單位檢查評定欄內打「/』標注檢查合格。並送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驗收,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審查,在符合要求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注「同意驗收」意見。有些工程可按子分部工程進行資料驗收,有些工程可按分部工程進行資料驗收,由於工程不同,不強求統一。

中間驗收按表列參與工程建設責任單位的有關人員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以便追查質量責任。 勘察單位可只簽認地基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由項目負責人親自簽認;設計單位可只簽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重要安裝分部(子分部)工程,由項目負責人親自簽認。

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簽認,由項目經理親自簽認,有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也必須簽認其分包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由分包項目經理親自簽認。

監理單位作為驗收方,由總監理工程師親自簽認驗收。如果按規定不委託監理單位的工程,可由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親自簽認驗收。

Ⅱ 工程中間驗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需要驗收的材料:

  1. 建設項目按批准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2. 通過質監、監理並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3. 公共配套及市政等單項工程按要求施工完畢;

  4. 已通過消防驗收;臨高、渣土等清運完畢;

  5. 已辦理建設收費結算手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3份;

  6. 初步設計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並備原件核實;

  7. 消防驗收證明;質監證明;

  8. 工程承包合同(勘察、設計、建築安裝、配套工程等)經審查並蓋章的施工圖一套及相關竣工資料);

  9. 單位竣工驗收自檢報告;物業管理措施、規定。

Ⅲ 請問一幢建築整個過程有哪些部位要驗收

一憧建築各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都需要驗收。檢驗批和分項工程驗收有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質量技術負責人驗收。
分部工程的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施工、設計、地勘等負責驗收,政府質量監督部門要參加。主要有: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建築裝飾裝修分部、建築屋面分部、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分部、建築電氣分部、智能建築分部通風與空調分部、電梯分部等。

Ⅳ 工程質量中間驗收是什麼意思

建設工程驗收程序

1、目的
明確規定工程驗收及移交的責任、方法和要求,規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單項工程按照設計圖紙、有關規范及相關文件(圖紙會審、技術、設計變更,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等)進行驗收,確保工程項目最終通過建設主管部門的驗收,順利移交物業管理單位。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工程項目的驗收控制。

3、 職責
3.1 工程部組織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
3.2 工程部負責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出驗收備案申請,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 工程部、開發部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土建工程各配套工程的驗收;
3.4 土方回填之前,各分包工程竣工,主體封頂及配套工程回土之前驗收,運營部、研發部、物業部、開發部派相關人員參與;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驗收組織與依據
4.1.1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標准和竣工驗收標准為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准、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施工驗收規范、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1.2 按國家有關工程驗收規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後,必須進行相應的分項分 部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包括:樁基工程、基礎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單位工程初驗及竣工驗收;
4.1.3 在規定的階段工程施工後,只有通過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工程才可進入下一步的施工,發現問題應組織各承包方進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只有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才可進行移交;
4.1.4 工程部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驗收工作實施監督。

4.2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程序
4.2.1 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樁基分項、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等施工完畢後提交的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及施工單位的自評報告和監理單位的評估報告後,組織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並在驗收前3天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質監站;
4.2.2 工程部負責組織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組長由項目總經理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4.2.3 由驗收小組組長主持驗收工作,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4.2.4 由驗收小組組長查閱施工圖後隨機確定抽查部位,數量按現行驗收標准確定;
4.2.5 驗收小組分組進行檢查、驗收:
a)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有關資料;
b)檢查工程實物質量,包括混凝土、砌體等分項實測實量;
c)工程檢測,重點檢測砌體砂漿灰縫密實度、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檢測。
4.2.6 驗收小組在驗收通過後,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有關驗收小組簽字,並填寫《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書》,我司、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分別簽字蓋章;
4.2.7 驗收小組對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形成驗收意見,在3天內將由我司、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簽字蓋章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報質量監督機構備存;
4.2.8 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的質量問題,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並填寫《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有關驗收小組人員簽字,但我司不加蓋公章。由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並委託我司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我司公章,3天內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存;
4.2.9 驗收小組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驗收標准時,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組織驗收;
4.2.10 監督小組在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過程中,對有異議部位或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進行檢測或抽檢;如發現違反強制性標准或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會開簽《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責任單位整改,由我司(監理單位)復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後報質監站;
4.2.11 當驗收小組各方意見不一致時,應當由工程部組織協商解決,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驗收。當協商不成時,可以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商。

4.3 項目竣工驗收十項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准;
2)工程部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全面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
3)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參加簽署的更改原設計的資料進行了檢查,確認勘察、設計符合國家規范、標准要求,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並提出工程質量核查報告;
4)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勘察、設計單位認可的基礎上,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並核定合格質量等級,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有完整的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6)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7)施工單位和公司簽署了工程質量保修書;
8)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10)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4.4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4.4.1 工程完工,工程部下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工程質量核查報告,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4.4.2 工程部在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同時將竣工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以《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4.4.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審查該工程竣工驗收十項條件和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發給我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我司整改,並重新確定竣工驗收時間;
4.4.4 由工程部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小組。竣工驗收組組長由我司法人代表或其委託的負責人擔任。驗收組副組長應至少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我司項目總經理、我司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項目無直接關系的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組成。建設單位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中土建及水電安裝專業人員應配備齊全;
4.4.5 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4.4.6 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a)檢查工程實物質量;
b)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c)對建築工程的施工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如:廁所、陽台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立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4.7 驗收小組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4.4.8 驗收小組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我司加蓋公章;
4.4.9 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准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竣工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4.4.10 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的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我司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託我司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我司公章;
4.4.11 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4.5 竣工驗收備案
4.5.1 工程部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竣工驗收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4.5.2 工程部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5)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文件(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核查報告、監理單位的質量評估報告);
6)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和功能試驗資料;
7)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8)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支付證明;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1)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和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5、質量記錄
5.1《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6.1 《建設工程質量人員從業資格審查表》
6.2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
6.3 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6.4 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6.5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
6.6 《電梯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6.7 《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6.8 《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技措)建設工程「三同時」竣工驗收單》
6.9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知單》
6.10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6.1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6.12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13 《工程質量保修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Ⅳ 建設工程合同裡面「中間交工工程」是指的什麼

你的命題可以從工程大和小兩個方面來解釋1、大工程的話可能一部分單位工程可以早完工提前交付使用,那麼就要中間交工。舉個例子,建設了一個小區,除了鍋爐房沒有完工,其它單位工程都完工了,那麼可以先交工前面的單位工程,待到鍋爐房施工完成後整體交工。2、單位工程中就向樓上說的一部分就比較對了。可能因為業主的要求,比如主體結構完工了,需要工期暫停或者其它因素導致的停工,要進行中間交工驗收,做好成品保護,防止再開工中間扯皮,後續跟進施工因為前期施工質量導致無法順利施工。說的比較散,總體來說,這個主要還是在業主和施工方之間協商的,並不是所有的工程都是這個樣子的。希望能幫你一把

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驗收的規定

你想說什麼呢?是想問問怎麼寫驗收嗎?其它標准合同文本時都有,也很公正,以下作為參考:
(摘自標准合同文本)
18. 竣工驗收
18.1 竣工驗收的含義
18.1.1 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後,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8.1.2 國家驗收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18.1.3 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所採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准應符合國家驗收標准。發包人和承包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18.2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18.3 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8.3.1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18.3.2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18.3.3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並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後,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後,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18.3.4 發包人驗收後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18.3.1項、第18.3.2項和第18.3.3項的約定進行。
18.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18.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後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但發包人由於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18.4 單位工程驗收
18.4.1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款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已簽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8.4.2 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5 施工期運行
18.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4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8.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6 試運行
18.6.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並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18.6.2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並承擔相應費用。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7 竣工清場
18.7.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築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8 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Ⅶ 建築工程中間竣工驗收項目有哪些

(a).項目監理部是否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該工程進行了全面監理。
(b).地基及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c).主體工程(含網架、幕牆、干掛石材、地下結構、鋼結構等)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e).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是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f)明確評定工程質量等級。

Ⅷ 工程施工合同里專業條款17條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驗槽、基礎、主體、竣工移交。這句話對嗎

對的。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但不能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

Ⅸ 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要注意哪些內容,要怎麼填寫呢

1、當前道施工工序的施工質量可能影響下道施工工序的施工質量或對成品造成損壞,或當單位工程由不同的施工企業共同施工,某一施工企業已按合同完成所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務時,不同施工工序班組之間、不同施工單位之間或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可辦理中間驗收交接。
2、工程中間交接驗收程序:
(1)單位內部班組之間的工序交接,由施工單位項目質量負責人、施工工長和班組長共同完成。該《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可以不歸檔。
(2)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工序交接,某一施工企業已按合同完成所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務,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參加交接驗收,驗收過程要審閱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和文件,實地檢查工程施工質量,各系統功能是否能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檢查結果填寫《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記錄應對交接情況、遺留問題詳細註明,交接記錄一式四份,並在相應處簽名、蓋章。同時在辦理工程中間交接驗收時,施工單位必須將有關交工資料同時移交給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交總包單位統一整理歸檔。

Ⅹ 建築工程中間驗收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一、關於中間驗收驗收應遵循《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具備的條件,以主體結構工程為例:
1、現場條件:結構封頂,屋面板模板拆除完畢,屋面板砼試塊報告合格,磚牆構造柱欄板等二次結構完成。
2、結構實體檢驗完成。包括砼同條件試塊,樓板厚度檢測,有的地方還要求回彈等等。
3、砼試塊評定,砌築砂漿試塊評定,沉降觀測等資料匯總。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形成結構自評報告。
4、監理評定合格,可以組織各單位進行結構驗收會議,由參建方參與,包括甲方、監理、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參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
二、中間驗收各個地區要求不一樣,但有兩點是必須的,一是該分部的所有工程已完工,二是該分部的施工技術資料必須是完整的,驗收後形成中間驗收表,及中間驗收會議紀要。
三、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圍
(一)樁基礎、天然地基、地基處理等工程
(二)地下結構工程(含防水工程):
(三)主體結構工程(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等受力結構);
(四)幕牆工程;
(五)建築節能分部工程;
(六)建設、監理單位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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