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如何處理
質量是一組滿足要求的固有特性,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常規是指不滿足設計或現行的相關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也有可能是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但是不滿足使用的要求。我來說一下前者,當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時候,常規處理是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返工,返修或加固處理,就是在即有的情況下進行局部返工或是返修,或是改變原設計的外觀進行加固處理,這樣,通返工,返修或是加固處理後達到設計及規范標准,應同意驗收。
二、質量符合要求是指一些檢測取得的數值不滿足要求,可以請原設計單位對檢測取的數值重新進行驗算,驗算後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也可以同意驗收。
三、上述二條均無法通過,該工程不得驗收。
『貳』 工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應當負責返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000年1月10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714號《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2)工程質量不合格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通常任何一個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例如,對於建築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標准可以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等層次;而對於諸如水利水電、港口交通等工程項目則可劃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幾個層次。
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後順序的邏輯關系。顯然,施工作業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質量控制,它決定了有關檢驗批的質量;而檢驗批的質量又決定了分項工程的質量;分項工程質量決定了分部工程的質量;分部工程質量決定了單位工程質量;單位工程質量決定了整個項目的質量。
『叄』 工程質量不合格處理監理該怎麼審核和回復
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修改補充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工程的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保證工程質量措施的審查;所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控制措施;對施工單位試驗室的考核;對擬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控制措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技術狀況的定期檢查;實施旁站監理的內容;審核、簽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質量驗證資料;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應採取的措施;施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隱患應及時下發工程暫停令,已整改並符合規定要求時發布工程復工令;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監理工程師應做到: 1)審查承包者的資格和質量保證條件,優選承包者,確認分包者。 2)確定質量標准和明確質量要求。 3)督促承包商建立與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4)組織與建立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5)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質量跟蹤、監督、檢查、控制。 6)質量缺陷或事故的處置。
『肆』 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象在檢驗批的驗收時就應發現並及進處理,所有質量隱患必須盡快消滅在萌芽狀態,否則將影響後續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但非正常情況下可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這種情況是指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規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制的子項不符合檢驗規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進行處理的檢驗批。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這種情況是指個別檢驗批發現試塊強度等不滿足要求等問題,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應允許通過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這種情況是指一般情況下,規范標准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餘量。不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兩者並不茅盾。
4、經返修或加固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這種情況是指更為嚴重缺陷或范圍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5、通過返修或加固仍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伍』 工人偷工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工人偷工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當然要追究責任,但工程質量有質量檢查人員,即監理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的,相關質監人員及部門更應承擔責任的。
『陸』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工程質量不合格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後,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柒』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如何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在檢驗批驗收時,對於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規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樣本數量不符合驗收規定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其中,對於嚴重的質量缺陷應重新施工;一般的質量缺陷可通過返修或更換予以解決,允許施工單位在採取相應的措施後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驗收規范要求。則應認為該檢批合格。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當個別檢驗批發現問題,難以確定能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當鑒定結果認為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以通過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鑒定,仍可滿足相關設計規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後認為達不到規范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時,則必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這種方法不能作為降低質量要求、變相通過驗收的一種出路。
(5)經返修或加同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准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檢驗報告可用於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捌』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玖』 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怎樣處理
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GB50300《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中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內容及要求如下:5.0.6 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成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