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程竣工後,直接到當地政務中心消防窗口申報消防驗收。
Ⅱ 急求消防工程驗收的資料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
二、建築工程竣工後申請消防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向消防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XXX市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原件(包含附表1-5);
2、消防監督機構所有的審核意見書及《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證書》復印件。納入驗收范圍的內部裝修工程,應提供內部裝修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和《XXX市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的附表1、附表4;
3、規定格式的《xx市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原件;
屬消防設施檢測范圍內的建築工程實施內部裝修或改建,如未對原消防設施作系統調整、未增加聯動功能且系統整體功能未受影響的,竣工驗收前可不進行消防設施檢測。只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多層住宅樓,竣工驗收前可不對其室內消火栓系統進行檢測。
4、鋼結構防火噴塗施工記錄;
5、規定格式的消防產品清單。
註:3-5項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供。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要求
1、《xx市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應用黑色鋼筆或水筆填寫,字跡清晰。
《xx市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工程名稱」、「工程地址」等內容應與原審核意見或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證書中相關內容一致,如不一致,應出具相應證明、說明材料;
《xx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電源情況」、「市政輸水管管徑」、「資質等級」等內容必須准確填寫。
《xx市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附表4由施工總包和各專項施工單位分別填寫,設計或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並蓋單位法人公章確認。
各專項施工單位應載明承攬工程范圍。此表應由填寫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並蓋單位法人公章。
註:防爆電器安裝、防雷、防靜電等特殊內容必須在施工單位承攬工程范圍中予以明確。
2、鋼結構防火噴塗施工記錄應由施工人員填寫,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蓋法人公章確認。其內容應載明施工范圍、時間、人員、使用塗料的型號及品牌、執行的耐火等級及施工標准、塗層厚度等內容。
3、填寫規定格式的消防產品清單應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產品和有耐火極限要求的建築構件、不燃或難燃材料,並應由建設單位加蓋法人公章確認。
4、申報材料中相關日期必須准確填寫,建設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復印件代替時,均應加蓋建設單位法人公章。
四、申報資料的裝訂要求
1、申報材料一律採用A4大小紙張,左側裝訂成冊。裝訂後不得影響其內容閱讀。
2、申報材料每頁均編頁碼,並設總目錄,記載頁碼范圍。
五、其它
1、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申報材料退還申報單位。
2、建設單位在工程檢查驗收現場應提供下列資料,以備查驗:
經過審核的施工圖圖紙、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等材料,按國家規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圖;
規定格式的消防產品清單中所列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場准入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消防產品市場准入證明的相關要求應執行我局(滬消發〔2003〕159號)《關於加強建築工程使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
3、驗收意見書的製作要求:
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
(1)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和依據;
(3)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不服決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規定格式的申報材料樣式可在上海消防網(www.fire.sh.cn)下載。
5、申報消防驗收材料與本告知單不一致時,按本告知單的要求執行。
六、辦理時間
公安消防機構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後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審批期限為17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准
辦理本項目不收費。
Ⅲ 消防驗收主要是驗收什麼
重點檢查逃生通道,各系統設備的聯通和單項使用功能。消火栓試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現場各手報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報,各系統是否聯動正常。抽檢正壓送風、排煙的風壓風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況。還要對著上報的產品資料來現場檢測個消防產品材料的質量、標識。對於消防檢測報告上的問題,重點檢查。
拓展資料: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網路——消防驗收
Ⅳ 關於消防工程驗收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消防工程驗收
一、消防工程驗收所需資料及驗收程序送交申報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對照《建築工程消防驗收需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自查、自驗,並在《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填寫自驗意見。
(一)所需資料
1.原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所有《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2.提供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圖紙,竣工圖紙;3.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產品)、防火材料、電氣檢測等合格證明,包括產品合格證、認證書、檢測報告等;4.提供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證明;5.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限於含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6.提供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限於裝飾裝修工程);7.經建設單位責任人簽字認可的施工安裝單位對隱蔽工程、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的安裝、調試、開通記錄;8.本單位或工程的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名單。
(二)驗收程序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材料齊全後,應當在十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驗收,並在消防驗收後七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二、消防工程驗收的組織消防系統的主要功能:是自動捕捉火災探測區域內火災發生時的煙霧或灼熱氣體,從而發出聲光報警並控制自動滅火系統,同時聯動其他設備的輸出接點,控制事故照明及疏散標記,事故廣播及通信、消防給水和防排煙設施,以實現監測、報警和滅火的自動化。
(一)消防工程驗收的組織形式——重點消防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主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揮,施工單位(土建、裝飾、管道、電氣、通風空調、消防專業調試隊等)具體操作,設計單位等參與。同時也應組織防火監督檢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滅火戰訓和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三、消防驗收的順序驗收順序:驗收受理 —→現場檢查—→現場驗收—→結論評定—→工程移交
1.驗收受理由建設單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對竣工工程進行消防驗收,並提供有關書面資料。資料要真實有效,符合申報要求。
2.現場檢查公安消防機構受理驗收申請後,按計劃安排時間到報驗工程現場進行檢查,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共同參加。現場檢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實體是否符合經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內容包括房屋建築的類別或生產裝置的性質、各類消防設施的配備、建築物總平面布置及建築物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布置等。
3.現場驗收公安消防機構安排用符合規定的工具、設備和儀表,依據技術標准對已安裝的消防工程實行現場測試,並將測試的結果形成記錄,並經參加現場驗收的建設單位人員簽字確認。
4.結論評定現場檢查、現場驗收結束後,依據消防驗收有關評定規則,比對檢查驗收過程中形成的記錄進行綜合評定,得出驗收結論,並形成消防驗收意見書。
5.工程移交公安消防機構組織主持的消防驗收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將整個工程移交給使用單位或生產單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資料移交和工程實體移交兩個方面。工程資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經濟文件;工程實體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從施工單位轉為使用單位或生產單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辦理工程實體的移交手續。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及相關程序
(一)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內容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工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5、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6、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7、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8、勘察、設計單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自評報告。
9、建設單位取得工程的規劃、消防、環保驗收認可文件。
10、取得電梯准用證及燃氣工程驗收證明文件。
11、安監站已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等部門簽發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並取得城建檔案館出具的認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完成試運轉(水、電、防水、路面抽芯、橋梁動靜測試等)功能檢測,建設單位應通知相關單位及質量監督站到場。
2、合格後由施工單位埴寫竣工報告,連同施工資料交監理審查。
3、資料經審查通過後,監理單位加署意見,將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4、建設單位整理資料,附上和本工程有關的報建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
5、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完成後,加署資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見,建設單位將竣工資料連同《珠海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一並交工程質量監督審核。
6、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五個工作日完成資料審核,符合要求後通知建設單位。
7、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並制定驗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站。
8、建設單位以現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3)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
(三)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施工驗收標準的嚴重問題,質量監督站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四)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責任主體整改後,形成文字資料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之一存檔。
(五)竣工驗收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站進行協調解決。
(六)質量監督站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五個工作日內寫出監督報告,建設單位必須在監督報告出具後十五天內辦理工程備案手續。
(七)辦事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組織:
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並制定驗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站。
建設單位以現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3)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
Ⅳ 消防工程驗收部門的隸屬關系是怎樣的消防驗收流程和資料有那些
工程驗收部門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隸屬於公安局。
申請消防驗收流程: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三、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各單位消防工程驗收意見擴展閱讀: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准,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Ⅵ 消防驗收意見書有哪些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建築內部裝修;建築滅火器配置;國家工程建設標准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