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竣工後出現質量
一、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人負有保修義務。若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此種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施工人對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人負擔。
二、建築工程施工中一般都會留有工程款5-10%的質保金,就是用於解決竣工後使用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的,如果在竣工驗收後發現質量問題的,可以責成施工單位維修,不予維修的,可以從質保金中適當扣除。
B. 工程竣工驗收後工程質量問題是否還執行合同違約條款
不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驗收後的瑕疵擔保責任問題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來判斷,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C. 為什麼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有時還會發現質量通病
1)房屋建築工程多數為濕作業,竣工驗收後隨著時間的延長,建築物會出現干縮引起質量通病。 2)建築材料的線膨脹系數不一樣,溫差變化會產生不同的變形而引起質量通病。如:南京地區溫差高達40-50攝氏度,因此產生溫度裂縫就較多。 3)軟弱地基上的房屋在竣工時沉降變形未結束,交付使用後又增加使用荷載使房屋會生沉降變形而引起質量通病。 4)二次、多次裝修引起結構安全和質量通病, 5)使用不當,維護管理不到位都會產生新的質量通病。
D.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發現質量問題應由誰承擔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乙方為甲方建設辦公樓,施工完成後,甲方依照約定應該及時驗收,而甲方因為費用的問題沒有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使用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經質檢部門鑒定,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責任應該有誰承擔?
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建築法》第61條、《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驗收是發包、承包雙方的強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如果屬於上述質量,建設方仍應承擔責任,不屬於上述質量,則由發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E. 建築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後,發現質量問題,可否起訴施工方,要求賠償或減免工程款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建設方擅自使用後又以工程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的,法律不支持。但是施工方應履行保修義務。
F. 廠房中驗收已過發現有質量問題怎麼辦
根據國家相關建築質量法律法規規定,建築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雖然已驗收,但你發現質量有問題,依然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給予修復、整改。
G. 建築物交付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甲方如何維權
出現質量問題了,甲方還維權??是乙方吧?
只要在質保期內,你都可以已經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保的。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築物竣工交付後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並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後,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於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築物竣工交付以後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築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後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後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並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麼名字,這段竣工後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並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築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餘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後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後交付。
H. 工程出現問題誰有責任(驗收後才出現了問題)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誰施工誰負責。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工程問題是施工原因造成責任理所當然由施工企業負責到底。但是工程質量如果是因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則應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
I. 工程通過驗收後,發現施工隊伍質量存在偷工減料,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由誰負責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區分:
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違法分包界定為如下幾種情形: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