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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處罰案例

發布時間:2021-08-16 18:14:15

Ⅰ 住建部通報22個全國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從住建部獲悉,今年6—9月,住建部組織對部分省(區、市)開展了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在這次行動中,22個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被通報。

案例一:山西銀座建築工程安裝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文翠苑棚戶區改造工程4號樓,項目經理賈震;建設單位為陽泉市億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馮俊;監理單位為陽泉市偉宏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黃栓生。

案例七:安順市第三建築工程總公司施工的貴州省安順市凱旋城二區HK棟商住樓工程,項目經理張聲忠;建設單位為貴州嘉樂置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金松;監理單位為安順市宏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黃振傑。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人工挖孔樁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樁基檢測,鋼筋進場復驗未按規范要求進行重量偏差及最大力總伸長率檢驗。二是總配電櫃內無漏電保護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無明顯可見分斷點,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變幅小車防斷繩裝置、吊鉤保險失效,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八: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蘇省南京市西花崗保障房項目三標段6號樓工程,項目經理黃思忠;建設單位為南京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姚沈;監理單位為南京南房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范新增。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局部區域模板支架與鋼管扣件式落地腳手架固定在一起,模板支架未設置掃地桿,不符合規范要求。二是作業面電梯井口未設置臨邊防護措施,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主卷揚機鋼絲繩安裝錯誤,兩根鋼絲繩置於同一滑輪內。

案例九: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悅鵬半島公寓C地塊4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劉海濤;建設單位為上海悅鵬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劉宇;監理單位為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楊德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模板支架部分區域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二是部分樓層樓板施工孔洞未封閉,作業層採光井、電梯井洞口周圍及局部樓梯平台臨邊未採取防護措施,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鋼筋加工區一台調直機外殼未接專用保護導體PE(保護接零),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豐台區南苑鄉石榴庄村0517-659等地塊661-3-1號樓工程,項目經理趙威;建設單位為北京鎏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振;監理單位為建研凱勃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杜勝江。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多項資料由他人代簽。二是塔式起重機安裝附著裝置後未按規定進行驗收。三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臨邊,未在臨空側設置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一:湖南朝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施工的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察右前旗達爾登住宅小區2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劉炳勝;建設單位為烏蘭察布市和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田彬;監理單位為河北鴻泰工程項目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薛樹林。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後澆帶部位梁、板配筋不符合設計要求,且模板及支架未獨立設置。二是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三是塔式起重機急停開關無效,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二:黑龍江省建築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醫院綜合樓工程,項目經理白小平;建設單位為鐵力市國有資產投資工程代建管理中心,項目負責人於鴻;監理單位為黑龍江正義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貞義。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局部後澆帶模板支架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二是框架柱受力鋼筋連接不符合設計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頂升套架檢修平台撐桿固定螺栓變形,固定不牢,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三:長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長春市偉業?富強天璽二期2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徐小海;建設單位為吉林國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吳玉榮;監理單位為吉林五興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王亞君。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局部剪力牆所用單肢箍筋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部分鋼筋未進行進場復驗。

案例十四:吉林嘉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長春市聯合創意中心寫字樓工程,項目經理孫燁;建設單位為吉林聯合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高志翔;監理單位為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王紅。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懸挑腳手架在使用期間,主節點處的橫向、縱向水平桿有拆除的現象,且架體拉結點設置數量不足,拉結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五:青海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南州貴德縣2013年藏區幹部職工周轉宿舍(衛生系統)工程,項目經理趙延智;建設單位為貴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負責人馬志強;監理單位為甘肅衡宇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李斌。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復合地基壓實系數檢測頻率不足,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是單排落地鋼管腳手架主節點處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橫向水平桿,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鋼筋加工區一加工機械未接專用保護導體PE(保護接零),不符合規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機起重量限制器功能失效,底座斜支撐連接螺栓使用代用品、標准節連接螺栓松動,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六:甘肅第一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政府家屬院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標段4號樓工程,項目經理班冬松;建設單位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安建軍;監理單位為江西同濟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劉建平。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地下防水工程材料、剪力牆邊緣構件和梯柱箍筋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懸挑鋼管腳手架搭設與方案不符。採光井腳手架與結構間連牆件缺失較多,局部立桿接頭處變形,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樓面洞口防護措施大量缺失,不符合規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機多處連接螺栓松動,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七: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漳州市萬益學府花園二期1號、4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施新龍;建設單位為漳州萬益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燕芹;監理單位為廈門象嶼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魏青。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附樓頂層框架樑柱節點核心區柱箍筋未按設計要求加密。二是預制方樁基礎未按設計要求進行試樁及靜載檢測。

案例十八:浙江宏興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安廚大廈工程,項目經理張宏;建設單位為杭州安廚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華平;監理單位為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迅。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局部梁配筋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樁基靜載檢測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爬梯主要受力構件及連接件銹蝕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九:江西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荊門市京山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項目普通教學樓工程,項目經理石成勇;建設單位為京山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項目負責人萬光炬;監理單位為浙江天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蔡國平。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鋼筋未進行進場復驗,房心回填土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二是腳手架基礎未平整夯實,無木墊板無鋼底座,局部基礎被破壞,無加固措施,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機起重機起重臂桿件變形、開裂,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二十: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金龍新區再建安置基地建設項目二期工程(二標)11號樓,項目經理陳岳兵;建設單位為湘陰縣金龍新區管理委員會,項目負責人聶輝;監理單位為湖南貝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湛懷訓。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砌體結構多處構造柱未設置,飄窗側邊牆體採用砌體砌築,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機回轉支承多條連接螺栓松動,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二十一: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三亞市君和君泰二期A區9號樓工程,項目經理肖兵;建設單位為三亞椰林書苑海墾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岳武科;監理單位為武漢華勝工程建設科技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方貴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鋼筋焊接連接所用焊劑等產品無合格證,不符合規范要求。二是樓內非豎向洞口短邊長度小於1500mm,未採用蓋板或防護欄桿等措施並固定牢固,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標准節多處連接螺栓松動,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二十二:海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東新鄉力高瀾湖御景1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張獻民;建設單位為江西納裕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謝開勇;監理單位為江西省建築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李鎮泉。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框架梁縱向受力鋼筋彎折後平直段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是採光井內腳手架作業面未滿鋪腳手板,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附著桿缺少螺栓,不符合規范要求。

必須要嚴抓。

Ⅱ 工程施工質量的案例及分析

極其嚴重的質量事故,國家規定,建築結構部分為終身質量保證。
承包商應負主要責任,尤其是發現問題後拒絕返修,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此外,參加工程驗收並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人員,也應付一定的責任。

疑問:為什麼約定工程驗收後工程款一次付清,而不留質量保修費用?

Ⅲ 違反《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案件卷宗示例

案例】某質量監督站派出的監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工程進度相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進度嚴重滯後。於是,質量監督站的監督人員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了批評,並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你認為質量監督站的決定正確嗎?
分析:不正確。
首先,政府監督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不包括合同。所以,進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屬於監督范圍之內。其次,即使應該予以行政處罰,也不是由監督人員直接處罰,而是由其報告委託部門後實施。
【案例分析】 原告:某大學 被告:某建築公司
基本案情:2000年4月,某大學為建設學生公寓,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主體工程和內外承重磚一律使用國家標准砌塊,每層加水泥圈樑;某大學可預付工程款(合同價款的10%);工程的全部費用於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後,如果在6個月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等。1年後,學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學和某建築公司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時,某大學發現工程3~5層的內承重牆體裂縫較多,要求某建築公司修復後再驗收,某建築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而拒絕修復。因為很多新生急待入位,某大學接收了宿舍樓。在使用了8個月之後,公寓樓5層十里的內承重牆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人致殘。受害者與某大學要求某建築公司賠償損失,並修復倒塌工程。某建築公司以使用不當且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者與某大學訴至法院,請法院主持公道。
案件審理:法院在審理期間對工程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某建築;公司偷工減料致宿舍樓內承重牆倒塌。因此,法院對某建築公司以保修期已過為由拒絕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某建築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負責修復倒塌的部分工程。
案例評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驗收毛主格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對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實際規定為終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大學與某建築公司雖然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保修期限為6個月,但這一期限遠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牆屬主體結構,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應終身保修。雙方的質量期限條款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某建築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此外,某建築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法律制裁。
案例來源:何佰洲編著,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217~218頁。

Ⅳ 工程質量糾紛處理案例:因承包方趕工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誰來承擔響應的責任

無論是不是趕工,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都是由承辦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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