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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驗收表

發布時間:2021-08-16 21:03:37

① 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有哪些

一、 模板工程的支撐體系中: 高大模板、滑模、爬架、飛模 具體指怎樣的模板支撐體系一兩句話說不明白,不同的架體形狀型式、不同的適用場合、不同的安全技術規范等等。

二、方案是一般正常施工交底的指導書;專項施工方案是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簡稱,是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文件,必須貫徹執行。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過專家組論證通過。
三、專項施工方案的全稱是叫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四、『界定』請看建質[2009]87#文的附件一的規定范圍和附件二的規定范圍。附件二的規定范圍屬於要經過專家組論證的。

②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表土方單位怎麼填寫

有就填有,無就填無。有的話後面的備注欄里要註明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並由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還有那個表要一式四份。

③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37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並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於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後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後,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後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並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並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後評估。
第二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④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要求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⑤ 建築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驗收有哪些單位參加

安監站,質監站,設計院,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

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哪些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以下幾種: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6)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驗收表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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