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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賠償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6 21:34:56

1. 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准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5條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規定。根據前述規定,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房屋未經驗收即發現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二是,房屋驗收時發現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三是,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經核驗發現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前兩種情況,房屋根本不允許交付使用。第三種情況,首先應通過檢驗確定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在確定此前提下,買受人可依法行使權利。
根據《建築法》第6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此,《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中的「主體結構」應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供熱、供冷系統等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即為建築物的設計年限,也就是建築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一項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築工程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中出現了質量問題,即使其他工程質量再好,也無法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因此,《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2. 建築物竣工後質量未達到驗收標准,質量嚴重超標,施工方該如何向甲方賠償,應賠償造價的多少

建築物竣工後質量未達到驗收標准,說明該房屋只是裝飾裝修出現質量問題,結構是經過驗收的,只要施工單位處理裝飾部分和超工期的賠償。
那這問題就不好處理,因為在施工時要有監督。或者拆除嚴重部分,重新砌築。

3. 請問,房屋建築質量出現問題,可以依據哪些法律要求賠償,賠償金額怎麼算

建築法: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據上述法規向質量責任人申請賠償。如與責任人交涉無果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3)工程質量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產品自身損害賠償:

產品自身損害又稱為「產品傷害自己」、「純經濟損失」。產品自身損害,除包括產品毀損滅失外,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減少,不堪使用,必須修繕或喪失營業利益等。

對於產品自身損害的賠償,海牙公約做出明確規定,有限制地允許其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美國有關立法也有所涉及,而其他國家的立法或公約則基本上無規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明確排除了產品自損的侵權責任。根據該法規定,產品自損,按產品的瑕疵擔保的契約責任處理。

4. 裝修工程質量問題賠償中的裝修污染超標賠償有哪些規定

一、裝修污染超標賠償

《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的違約責任。由此可知,當裝修污染超標的時候,我們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具體的賠償金額應該根據當地的發展水平,以及裝修污染超標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5. 關於建築工程保修期限和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方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第十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6. 房屋施工質量有嚴重缺陷,可以要求賠償嗎

很多購房人由於對房地產法律知識不太了解,以至於在發現商品房質量問題後不知如何索賠:有的小題大做,對一般質量問題提出巨額索賠甚至要求退房,結果是輸了官司又賠錢;有的委曲求全,草草辦理了收房手續,入住後才發現房屋主體結構有嚴重質量缺陷。筆者在多次代理房產訴訟中體會到,對待商品房質量問題,必須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區別不同情況,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通過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質量問題通常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築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如果一棟樓房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出現質量問題,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質量再好也難以保證整個樓房的質量和安全。因此,《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里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託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託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託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這里所說的質量問題指的就是一般質量問題。所謂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牆壁漏水、滲水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問題,牆皮、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問題,廁所、廚房、盥洗室、陽台地面泛水、積水、漏水問題,電線漏電、燈具墜落、管道堵塞、暖氣不熱問題等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房屋交付前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問題,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要求出賣人給以修復。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要對房屋進行必要的驗收,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的注意義務,經驗收後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找開發商,要求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並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應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並索要書面憑證。房屋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等,應由出賣人承擔。
三、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種情形既不是明顯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屬於保修的一般質量問題,而是介於前面兩種情形之間的第三種情形,其中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該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提出索賠請求時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司法實踐中要通過實地勘察或鑒定進行綜合評定。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一般應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並可要求賠償損失;確實無法修復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二是經修復後是否仍然存在威脅購房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如果該房屋經修復後仍然不能保證購房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購房人就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三是經多次維修房屋仍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干擾和影響了購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裁決。
除注意區分上述三種情形外,購房人要想索賠成功,還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證據,因為在法院審理中,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需要購房人提供證據證明。一是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證據;二是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三是購房人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四是購房人發生損失的證據。

7. 施工單位應該怎麼承諾質量問題賠償書面形式

保修期屆滿發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能否追究施工單位責任 作者:周吉高 李文華 點擊數:1832 【案情簡介】 某施工單位承接某廠房建設單位廠房工程該工程於2005 竣工並通竣工驗收驗收前雙共同簽署《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給排水管道保修期兩2009 4 月廠房消防排水管道面積滲水導致廠房部機器設備損壞經檢測事故原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圖施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該工程通竣工驗收並且保修期已由拒絕施工單位主張能否立建設單位能否追究施工單位責任 【觀點爭鳴】 本律師認針述情況施工單位應依承擔賠償責任理由: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由施工單位交付工程針房屋質量向建設單位作承諾保證書面文件其規定保修期指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現保修范圍內質量問題條件實施修復期限並非工程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期限保修期屆滿並影響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第三條規定:本辦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指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限內現質量缺陷予修復本辦所稱質量缺陷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及合同約定第十三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責任承擔第十七條規定:列情況屬於本辦規定保修范圍:()使用或者第三造質量缺陷;(二)抗力造質量缺陷由知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施工單位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內現非使用、第三或抗力造質量缺陷承擔條件按交付原貌質量標准實施修復責任(修復費用由質量缺陷責任承擔) 《合同》第九章第百五十三條:賣應按照約定質量要求交付標物賣提供關標物質量說明交付標物應符合該說明質量要求該條關於賣標物瑕疵擔保責任《合同》第百五十五條規定:賣交付標物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依照本第百十條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第百十條規定:質量符合約定應按照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沒約定或者約定明確依照本第六十條規定仍能確定受損害根據標性質及損失合理選擇要求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由知承擔標物瑕疵擔保責任形式主要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合同第百七十四條:律其償合同規定依照其規定;沒規定參照買賣合同關規定) 通比析我發現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兩同律概念二者主要兩點區別:第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針質量問題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內現瑕疵擔保責任針質量問題工程交付前即已存;第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式條件按交付原貌質量標准實施修復修復費用由責任承擔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式包括修理(償)、賠償損失等 般貨物買賣合同賣均負標物瑕疵擔保責任並負交付保修責任除非事另約定於房屋建築工程其質量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建築》、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等律規房屋建築工程質量要求作更高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依約交付仍定期限(保修期)內承擔條件按交付原貌質量標准實施修復責任即保修責任保修期保修責任期限非瑕疵擔保責任期限保修期滿施工單位保修責任消滅施工單位瑕疵擔保責任受影響 本案施工單位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該質量缺陷工程交付前即已存施工單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該瑕疵擔保責任並受保修期影響 二、驗收合格僅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接收工程、支付價款前提條件驗收合格並免除施工單位瑕疵擔保責任 理認構物瑕疵擔保責任必須具備要件:第標物存瑕疵所謂瑕疵指交付標物具備其通性質或客觀應特徵或者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准及產品適應性、安全性其特徵要求其產品缺陷屬於較嚴重瑕疵第二瑕疵須於標物風險移轉於買受已存第三買受善意且重失即買受標物存瑕疵情形確實知並種知情沒失買受明知標物存瑕疵接受則免除賣瑕疵擔保責任第四買受須適履行通知義務即買受知道或應知道標物存瑕疵定期間內負該情況通知賣義務超除斥期間賣負瑕疵擔保責任 見現兩種情形賣瑕疵擔保責任免除:(1)買受明知標物存瑕疵接受;(2)買受知道或應知道標物存瑕疵定期限內沒履行通知義務 外由於房屋建築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建築》、《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律、行政規施工單位瑕疵擔保責任提更高要求《建築》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偷工減料工程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施工偷工減料使用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或者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其行責令改處工程合同價款百二百四罰款;造建設工程質量符合規定質量標准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造損失;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驗收合格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前提條件保證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第道防線驗收合格並免除施工單位瑕疵擔保責任《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施工按照圖紙施工造建設工程質量符合規定質量標准施工單位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造損失該規定包括施工單位未按照圖紙施工經驗收合格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情形 本案施工單位施工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嚴重違反《建築》、《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律、行政規強制性規定應按照《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及返工、修理、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鍵字:瑕疵擔保 保修期滿 驗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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