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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設

發布時間:2021-08-16 21:56:29

A.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是什麼機構它的許可權與責任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即質監站。

質監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職能部門(建設局)對工程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質監站受理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注冊,巡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核查參建人員的資格,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職能:

一、監督職能

1、監督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設計勘察單位和監理單位等)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及各項制度的規定;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事故。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尤其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專業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對受委託的工程進行質量鑒定監督。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5、完成住建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其它職能

1、參與優質工程的檢查評選。

2、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有權採取責令整改、停工等強制性措施。

3、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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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站需要參與以下這些工程部位的驗收:

1、土建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的總稱。

2、管線安裝工程(包括設備安裝):常用資料、管材、管件、法蘭、管道安裝基本操作技術、管道連接、支架及補償器安裝、閥門、建築給排水管道安裝、供熱系統安裝等。

3、防腐,保溫工程:將外牆外保溫系統通過組合、組裝、施工或安裝固定在外牆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築物實體。

4,電氣,儀表安裝。

B.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體制分別是什麼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施工圖審查機構——一般這個就是報建委,也就是行政單位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屬於行政單位。

C.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代表政府實施強制性監督的機構,分幾級設置

分三級,(建設部設總站、省設中心站、市蛇站

D.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什麼部門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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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3.0.3監督機構應建立業務管理的有關制度。監督人員在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應持證上崗、並不得少於2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對發現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行為的、應及時發出監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地區年度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年度質量工作目標以及本身資源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E.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哪些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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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質量監督特點:

1、質量監督是一種質量分析和評價活動。監督的對象是產品、服務、質量體系、生產條件、有關的質量文件和記錄等。

2、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各種質量法規和產品技術標准。

3、質量監督的范圍包括從生產、運輸、貯存到銷售流通的整個過程。

4、質量監督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F. 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計委(建委、建設廳)、建設銀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兩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和部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關於改革建>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條款,相繼制定了質量監督條例,建立了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了質量檢測站
,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為了協調地區和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質量監督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和建立監督機構的地區和部門,應於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逐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民用建設項目和市>建設項目由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工交主管部門的質量機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困難的部門,可按建設項目的專業性質
,由建設單位委託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的規定,以及國發[1981]3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4]3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向建設
項目取費情況和整頓意見的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規定,監督和檢測費用暫按不超過委託監督工程的建>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點五收取。

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本著"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上述取費范圍內擬定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該項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設單位管理費在總概算中的比例。建設單位可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託並實施監督後,分期向質量監督機構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

目前建設單位有能力承擔質量監督任務的,亦可不委託。不委託監督的項目不交費。

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和監督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強化施工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並保證質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性。企業內部的質檢機構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建和人員配備情況,逐步作到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請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和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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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基本建設規模過大,項目過多,重復建設、盲目建設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設資金的使用浪費很大,效果很差。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調整的方針和量力而行、循序前進、講求實效的原則,國家對全國的基本建設必須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和地方的基本建設規模,都要進行嚴格的控制。

凡屬基本建設,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許可權,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劃,並要嚴格遵守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同時接受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財政和統計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要在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以及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包括國家預算內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

地方財政包干范圍內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

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州、縣的建設規模由省、市、自治區批准。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州、縣無權批准基建計劃。國家預算內地方統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由各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計委核定的建設規模以內,商同建委、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計劃。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建委統一安排,不受原來行業之間、地區之間歷史上的投資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正式列入國家年度計劃,並由國家建委批准開工報告後,才能正式開工。

(二)各種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根據有利於國民經濟調整的原則,明確使用方向。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我們擴大社會生產,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設、多鋪新攤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質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調整期間,要嚴格控制新項目,少鋪或不鋪新攤子,要切實安排好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基本建設投資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和直接關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

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從綜合效益出發,對於那些採掘採伐工業彌補報廢能力和遞減能力必需的建設,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國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見效的收尾投產、配套項目的技術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設工期長的水電、礦山、鐵路干線、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續建工程,要盡力安排。

在具體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籌等投資的使用方向時,應各有側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例如大型煤礦、油田、電站、重大節能措施、鐵路干線、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資為主,聯合地方建設。

農業、輕紡工業、建材工業、城市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商糧貿、文教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由地方投資為主或由若乾地方與中央部門聯合投資興建。

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專業教育的建設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品種質量等措施以及設備的更新改造。

當前銀行發放貸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能源、輕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輕化工產品等方面的項目,和一部分生產急需、能當年見效、花錢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額貸款。

地方和企業凡屬於挖、革、改措施的資金及貸款,當前應當主要用於現有企業的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少數確需用於擴大再生產,搞基本建設的,

或屬於基本建設性的挖、革、改項目應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和審查批准後,分別納入國家審定的部門、地方基建投資或自籌投資總額計劃之內,並一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沒有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序辦理手續的,銀行一律不予撥款或貸款。

一九八○年已經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准。

(三)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在信貸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必須根據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一級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和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切實做好信貸平衡,量力而行。

嚴禁用增加通貨或擠占必需的生產流通資金的辦法來發放基建貸款。各級銀行發放各種基建貸款(包括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同級計委審核平衡並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為了控制各類基本建設貸款和引導其使用方向,應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償還年限,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四)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信貸、出口信貸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和合資經營等進行的基本建設,無論是國家統借統還或地方、部門自借自還,

都由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外資管理委員會歸口,按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經國家計委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分別按各自的許可權批准後,統一納入計劃。

凡屬國家統借統還的項目,必須事先經過建設銀行總行審查簽證。所有利用外資進行基本建設的項目都要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設計計劃任務書

有些項目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可由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都要落實外匯償還能力、國內工程和配套項目所需的國內投資,以及原料、燃料、動力、供水、交通運輸等項條件。必須經過以上工作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約。

(五)國防費安排的軍事工程等要適當壓縮。人防工程建設,當前主要搞好已開挖工程的維護,一律不開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頒發的關於結合基本建設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規定,由全國人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國家建委、國家計委重新制訂。

(六)所有基本建設計劃,必須認真落實所需的物資。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所需統配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屬於一九八○年財政包干范圍內確定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基數以內的,

也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設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除個別經過特殊批準的項目外,所需物資均由地方、部門自行解決。

(七)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和責任制度,嚴肅基本建設紀律。所有新建、擴建大中型項目,不論是用什麼資金安排的,都必須先由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產品方案和資源地質情況,以及原料、材料、煤、電、油、水、運等協作配套條件,

經過反復周密的論證和比較後,提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並應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和國家建委批準的設計文件。總投資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還應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小型項目分別由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核定的投資額內審定。

任何領導人都不能個人決定上項目。項目可行性報告中的各項條件及計算,如有錯誤或不落實之處,應由主管部門及承擔協作部門負責,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政府的財政、銀行、統計、建設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對各級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政監督、統計監督和業務監督。

對計劃外的基建項目,和國家計劃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施工,物資部門不給物資,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凡未列入綜合基本建設計劃的都屬於計劃外項目,對於搞計劃外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和對計劃外項目處理不力的人員,必要時給以經濟和法律制裁。

(八)從基本建設工程造價中提取各種費用,必須由國家建委會同國家計委、建設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都無權任意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提取費用,或變相向建設單位攤派資金。

國家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各種取費辦法進行清理,並盡快擬訂和修訂基本建設各種定額和費用標准。對於不符合規定任意提取費用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G. 呼和浩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機構設置

呼市質監站機構設置有書記、站長、副站長、總工程師和9個科室,分別為四個土建監督科、水電設備科、工程質量管理科、財務科、辦公室和檢測中心。

H.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是什麼部門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I.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有哪些

城建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區(以下稱城建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行業作業標准、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實施。
(二)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城建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編制城建行業有關的年度建設項目、維護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有關城建行業各類工程的技術、質量監督工作。
(六)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工作。
(七)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工作,承擔城市森林防火、防颱防汛和除雪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區市縣業務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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