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收費知多少
建築工程的檢測試驗費用大概占工程總造價的0.2%。
檢測試驗費簡介
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實驗室進行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對具有出場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
折疊編輯本段計算方法
材料費=∑(材料消耗量×材料基價)+檢驗試驗費
材料基價={(供應價格+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1+采購保管費率(%)]
檢驗試驗費=∑(單位材料量檢驗試驗費×材料消耗量)
㈡ 工程預算裡面的檢驗試驗費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材料送檢測中心檢測的費用,比如鋼材、混凝土試塊等需要現場製作樣本送檢測中心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收費標准包括材料費、水電燃料費、儀器設備檢定折舊維修費、檢測用房維修費、人工工資、管理費、人員培訓費、辦公費、稅費等項目(不包括重型設備進出場費)。
材料檢測費:由於各地對材料及產品檢測的品種和范圍不同,所發生的檢測費用差別較大,該項費用應由施工單位在投標競價中,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參照下述標准計算。房屋建築工程(包括附屬安裝工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
其中:建築工程佔50%,裝飾工程佔20%,電氣工程佔15%,暖通工程佔15%。市政、園林工程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計算(已扣除自設實驗室部分)。
(1)建築面積小於10000m2的,每平方米4元。
(2)建築面積大於10000 m2的,每平方米3元;每一單項工程最多計取8萬元。
(2)工程質量檢測費用佔比擴展閱讀:
按照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隨同建設程序分階段進行的。由於各階段的預算制基礎和工作深度不同,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可以分為兩類,即:一是概算;二是預算。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兩種,預算又有施工圖設計預算和施工預算之分,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上述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總稱。
工程概算定額作用
(1)建築、安裝工程概算定額是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方案技術經濟比較的依據,也是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依據;
(2)建築、安裝工程概算定額,也可作為建設、施工單位編制主要材料計劃的依據。
概算和預算大致有如下區別:
(1)所起的作用不同,概算編制在初步設計階段,並作為向國家和地區報批投資的文件,經審批後用以編制固定資產計劃,是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預算編制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它起著建築產品價格的作用,是工程價款的標底。
(2)編制依據不同,概算依據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標進行編制,其內容項目經擴大而簡化,概括性大,預算則依據預算定額和綜合預算定額進行編制,其項目較詳細,較重要。
(3)編制內容不同,概算應包括工程建設的全部內容,如總概算要考慮從籌建開始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一切費用;預算一般不編制總預算,只編制單位工程預算和綜合預算書,它不包括准備階段的費用(如勘察、征地、生產職工培訓費用等)。
㈢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比例是多少由什麼正式文件中得到的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比例是按工程預算款的5%提取。
1、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而制定的辦法。2011-1-26發布的建設部公告第894號中為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3、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㈣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和總工程量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但為了保障《建築法》中規定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實施,目前國內建築業內普遍實行按工程預算款的5%~8%收取質量保證金制度
㈤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檢的費用應由誰出檢測比例如何確定
按照規定,監督單位進行監督抽檢、特殊專項檢測其費用應該由建設單位支付。
上海用招標方式由政府出錢其實也是由建設單位出錢的。
廣州的監督抽檢比例較大,這要看廣東省廳質監站的具體規定,抽檢比例大小由省廳出台相關政策予以規定的。
監督抽檢費用:由質量監督機構委託有相關資質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費用按照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檢測單位收費標准進行收取。
全部手打,望採納。
㈥ 工程質量維修損失一般占總造價的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有區別嗎 兩者是有區別的。一般建設工程中承包人為了保證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從而進行的擔保,這樣才有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這兩個概念。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主要就是用來保證施工質量達標的資金,承擔的一般是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證金是需要建設的單位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在這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完,交付使用之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裡面,預留出一定的金額,用來作為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內以及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完成以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
㈦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有文件嗎
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基礎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費措施。
1、將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准降低25%;
3、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農葯實驗費、公安部門相關證照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4、 暫免徵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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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有文件嗎
有文件,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
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
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
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
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
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
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
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㈨ 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計委(建委、建設廳)、建設銀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兩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和部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關於改革建>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條款,相繼制定了質量監督條例,建立了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了質量檢測站
,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為了協調地區和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質量監督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和建立監督機構的地區和部門,應於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逐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民用建設項目和市>建設項目由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工交主管部門的質量機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困難的部門,可按建設項目的專業性質
,由建設單位委託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的規定,以及國發[1981]3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4]3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向建設
項目取費情況和整頓意見的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規定,監督和檢測費用暫按不超過委託監督工程的建>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點五收取。
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本著"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上述取費范圍內擬定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
該項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設單位管理費在總概算中的比例。建設單位可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託並實施監督後,分期向質量監督機構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
目前建設單位有能力承擔質量監督任務的,亦可不委託。不委託監督的項目不交費。
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和監督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強化施工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並保證質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性。企業內部的質檢機構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建和人員配備情況,逐步作到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請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和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執行。
(9)工程質量檢測費用佔比擴展閱讀: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基本建設規模過大,項目過多,重復建設、盲目建設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設資金的使用浪費很大,效果很差。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調整的方針和量力而行、循序前進、講求實效的原則,國家對全國的基本建設必須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和地方的基本建設規模,都要進行嚴格的控制。
凡屬基本建設,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許可權,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劃,並要嚴格遵守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同時接受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財政和統計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要在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以及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包括國家預算內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
地方財政包干范圍內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
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州、縣的建設規模由省、市、自治區批准。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州、縣無權批准基建計劃。國家預算內地方統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由各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計委核定的建設規模以內,商同建委、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計劃。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建委統一安排,不受原來行業之間、地區之間歷史上的投資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正式列入國家年度計劃,並由國家建委批准開工報告後,才能正式開工。
(二)各種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根據有利於國民經濟調整的原則,明確使用方向。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我們擴大社會生產,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設、多鋪新攤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質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調整期間,要嚴格控制新項目,少鋪或不鋪新攤子,要切實安排好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基本建設投資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和直接關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
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從綜合效益出發,對於那些採掘採伐工業彌補報廢能力和遞減能力必需的建設,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國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見效的收尾投產、配套項目的技術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設工期長的水電、礦山、鐵路干線、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續建工程,要盡力安排。
在具體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籌等投資的使用方向時,應各有側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例如大型煤礦、油田、電站、重大節能措施、鐵路干線、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資為主,聯合地方建設。
農業、輕紡工業、建材工業、城市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商糧貿、文教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由地方投資為主或由若乾地方與中央部門聯合投資興建。
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專業教育的建設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品種質量等措施以及設備的更新改造。
當前銀行發放貸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能源、輕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輕化工產品等方面的項目,和一部分生產急需、能當年見效、花錢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額貸款。
地方和企業凡屬於挖、革、改措施的資金及貸款,當前應當主要用於現有企業的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少數確需用於擴大再生產,搞基本建設的,
或屬於基本建設性的挖、革、改項目應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和審查批准後,分別納入國家審定的部門、地方基建投資或自籌投資總額計劃之內,並一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沒有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序辦理手續的,銀行一律不予撥款或貸款。
一九八○年已經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准。
(三)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在信貸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必須根據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一級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和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切實做好信貸平衡,量力而行。
嚴禁用增加通貨或擠占必需的生產流通資金的辦法來發放基建貸款。各級銀行發放各種基建貸款(包括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同級計委審核平衡並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為了控制各類基本建設貸款和引導其使用方向,應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償還年限,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四)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信貸、出口信貸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和合資經營等進行的基本建設,無論是國家統借統還或地方、部門自借自還,
都由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外資管理委員會歸口,按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經國家計委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分別按各自的許可權批准後,統一納入計劃。
凡屬國家統借統還的項目,必須事先經過建設銀行總行審查簽證。所有利用外資進行基本建設的項目都要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設計計劃任務書
有些項目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可由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都要落實外匯償還能力、國內工程和配套項目所需的國內投資,以及原料、燃料、動力、供水、交通運輸等項條件。必須經過以上工作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約。
(五)國防費安排的軍事工程等要適當壓縮。人防工程建設,當前主要搞好已開挖工程的維護,一律不開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頒發的關於結合基本建設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規定,由全國人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國家建委、國家計委重新制訂。
(六)所有基本建設計劃,必須認真落實所需的物資。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所需統配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屬於一九八○年財政包干范圍內確定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基數以內的,
也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設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除個別經過特殊批準的項目外,所需物資均由地方、部門自行解決。
(七)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和責任制度,嚴肅基本建設紀律。所有新建、擴建大中型項目,不論是用什麼資金安排的,都必須先由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產品方案和資源地質情況,以及原料、材料、煤、電、油、水、運等協作配套條件,
經過反復周密的論證和比較後,提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並應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和國家建委批準的設計文件。總投資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還應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小型項目分別由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核定的投資額內審定。
任何領導人都不能個人決定上項目。項目可行性報告中的各項條件及計算,如有錯誤或不落實之處,應由主管部門及承擔協作部門負責,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政府的財政、銀行、統計、建設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對各級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政監督、統計監督和業務監督。
對計劃外的基建項目,和國家計劃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施工,物資部門不給物資,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凡未列入綜合基本建設計劃的都屬於計劃外項目,對於搞計劃外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和對計劃外項目處理不力的人員,必要時給以經濟和法律制裁。
(八)從基本建設工程造價中提取各種費用,必須由國家建委會同國家計委、建設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都無權任意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提取費用,或變相向建設單位攤派資金。
國家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各種取費辦法進行清理,並盡快擬訂和修訂基本建設各種定額和費用標准。對於不符合規定任意提取費用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