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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發布時間:2021-08-16 22:54:40

『壹』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水尺安裝評定表

加固工程資料怎麼做

作者:http://www.jzjiagugs.com/NewsMore.asp?id=13&Page=4 來源:本站 發表時間:2014-6-13 16:21:46 點擊:895

金固公司認為加固要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方案,(碳纖維加固)報監理單位審核,並經設計單位同意。必要時要經過專家論證,其實程序都差不多。至於檢驗批怎麼做,要根據加固的情況確定。加固資料與建築工程資料都是一樣的,只是分項工程不一樣。可以使用通常使用的工程資料表式。

建築加固工程資料做的最多的是檢驗批,資料與加固施工進度同步。做好的資料送監理簽字蓋章,才可以進行加固施工。加固資料涉及的單位有: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檔案館;監理單位:報驗單、檢驗批、隱蔽、預檢 、質量保證資料 ; 建設單位:檢驗批、隱蔽、預檢、質量保證資料;檔案館:隱蔽、預檢、質量保證資料; 質量保證資料:材料、構件、設備實驗室檢驗報告、加固材料出廠檢測報告、合格證,見圖片。實驗室資料:簡易土工、土壤擊實、混凝土試塊單、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檢驗報告

加固材料進場原材料先送實驗室化驗,合格後才能施工。資料做原材料進場報審表,以建築結構膠為例:打一張建築結構膠進場報審表、材質單、檢驗報告,簽好項目經理的字、蓋資料章,送監理報驗,簽字、蓋章。

『貳』 施工單位中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的區別

1、意思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也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2、成因上的區別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

1)、工程的立項、設計、地探、審核、監理、監督、驗收等多個環節和建設程序上未照章行事;

2)、設備、材料及製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的原因;

3)、結構設計錯誤;

4)、工程質地原因;自然災害;建築物使用不當。

發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施工管理原因;

2)、技術措施的原因;

3)、監理工程師履行安全監理責任不力;

4)、一些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責任不到位。

3、種類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腳手架坍塌等由於建築物質量原因引發得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等。

4、報告部門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結構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擴展閱讀

事故定性: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叄』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結構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擴展閱讀:

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肆』 房屋質量安全鑒定證明由哪個部門負責

房屋質量安全鑒定證明是由經當地的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如房屋安全鑒定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負責的。

一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於 2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5 年以上,承擔過較大規模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築結構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 10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15 人。其中,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等專業 10 人(含國家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2 人),地質專業 1 人,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專業各 2 人。

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70%;

(五)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 ISO9000 標准質量體系認證。

(4)結構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1、在房屋建築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於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並採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築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伍』 振沖地基加固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填表有哪些依據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准:
一、施工現場質量條件評價
1、施工現場應具備基本的質量管理及質量責任制度:
(1)現場項目組織機構健全,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2)材料、構件、設備的進場驗收制度和抽樣檢驗制度;
(3)崗位責任制度及獎罰制度。
2、施工現場應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標准及質量驗收規范: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配置;
(2)施工工藝標准【企業標准、操作規程】的配置。
3、施工前應制定較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4、施工前應制定質量目標及措施。
二、地基及樁基工程質量評價
1、地基及樁基工程性能檢測
(1)地基強度、壓實系數、注漿體強度;
(2)地基承載力;
(3)復合地基樁體強度【土和灰土樁、夯實水泥土樁測樁體干密度】;
(4)復合地基承載力;
(5)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
(6)樁身完整性。
2、地基及樁基工程質量記錄
(1)材料、預制樁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及水泥、鋼筋復試報告; (2)施工記錄;
1)地基處理、驗槽、釺探施工記錄;
2)預制樁接頭施工記錄;
3)打【壓】樁試樁記錄及施工記錄;
4)灌注樁成孔、鋼筋籠及砼灌注檢查記錄及施工記錄;
5)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3)施工記錄;
1)各種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試驗報告;
2)鋼筋連接試驗報告;
3)砼強度試驗報告;
4)預制樁齡期及強度試驗報告。
3、地基及樁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實測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實測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基底標高允許偏差-50 mm;長度允許偏差+200mm、-50mm。
(2)復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實測檢查項目:
樁位允許偏差:振沖樁允許偏差小於等於100mm;高壓噴射注漿樁允許偏差小於等於0.2D;水泥土攪拌樁允許偏差小於50mm;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夯實水泥土樁的滿堂樁允許偏差小於等於0.4D。 註:D為樁體直徑或邊長。
(3)打【壓】入樁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實測檢查項目【詳細內容見相關規范】。
4、地基及樁基工程觀感質量
(1)地基、復合地基:標高、表面平整、邊坡等;
(2)樁基:樁頭、樁頂標高、場地平整等。
三、結構工程質量評價
1、結構工程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砼結構工程
1)結構實體砼強度;
2)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允許偏差:梁類構件為:+10mm,-7mm;板類構件為:+8mm,-5mm】
(2)鋼結構工程
1)焊縫內部質量;[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應採用無損探傷進行內部缺陷的檢驗]
2)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緊固質量;【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終擰完成1h後,48h內應進行緊固質量檢查】
3)鋼結構塗裝質量;【鋼結構塗裝後,應對塗層乾漆膜厚度進行檢測】
(3)砌體工程
1)砌體每層垂直度;
2)砌體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層滲漏水。
2、結構工程質量記錄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砼結構工程
1)材料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①砂、碎【卵】石、摻和料、水泥、鋼筋、外加劑等材料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及水泥、鋼筋復試報告;
②預制構件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③預應力筋用錨夾具、連接器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及錨夾具、連接器復試報告。
2)施工記錄
①預拌砼合格證及進場塌落度試驗報告;
②砼施工記錄;
③裝配式結構吊裝記錄;
④預應力筋安裝、張拉及灌漿記錄;
⑤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⑥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記錄
①砼配合比試驗報告;
②砼試件強度評定及砼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③鋼筋連接試驗報告;
(2)鋼結構工程
1)鋼結構材料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①鋼材、焊材、緊固連接件材料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及鋼材、焊接材料復試報告;
②加工構件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防腐、防火塗裝材料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①焊接施工記錄;
②構件吊裝記錄;
③預拼裝檢查記錄;
④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施工扭矩檢驗記錄;
⑤焊縫外觀及尺寸檢查記錄;
⑥柱腳及網架支座檢查記錄;
⑦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⑧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螺栓最小荷載試驗報告;高強螺栓預拉力復試報告;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連接副扭矩系數復試報告;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報告;網架節點承載力試驗報告。
(3)砌體結構工程
1)材料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水泥、外加劑、砌體等材料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及水泥、砌塊復試報告。
2)施工記錄
①砌體砂漿使用記錄;
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③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砂漿配合比試驗報告;水平灰縫砂漿飽滿度檢測記錄;砂漿試件強度評定及砂漿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4)地下防水層
①防水材料合格證、進場驗收記錄及復試報告;
②防水層施工及質量驗收記錄;
③防水材料配合比試驗報告。
四、結構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實測【見建質評標P30】
五、結構工程觀感質量
1、結構工程觀感質量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砼結構工程觀感質量檢查項目
露筋;蜂窩;孔洞;夾渣;疏鬆;裂縫;連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2)鋼結構工程觀感質量檢查項目
焊縫外觀質量;普通緊固件連接外觀質量;高強度螺栓連接外觀質量;鋼結構表面質量;鋼網架結構表面質量;普通塗層表面質量;防火塗層表面質量;壓型金屬板安裝質量;鋼平台、鋼梯、鋼欄桿安裝外觀質量。
(3)砌築留槎;組砌方法;馬牙槎拉接筋;砌體表面質量;網狀配筋及位置;組合砌體拉接筋;細部質量【腳手眼留置、修補、洞口、管道、溝槽留置、梁墊及樓板頂面找平、灌漿等】;
(4)地下防水層
表面質量;細部處理。
六、屋面工程質量評價
1、屋面工程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包括:屋面防水層淋水、蓄水試驗;保溫層厚度測試。
2、屋面工程質量記錄:
(1)材料合格證【出廠檢測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1)瓦及砼預制塊出廠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2)防水卷材、塗膜防水材料、密封材料;材料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及復試報告;
3)保溫材料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卷材、塗膜防水層的基層施工記錄;
2)天溝、檐溝、泛水和變形縫等細部做法施工記錄;
3)卷材、塗膜防水層和附加層施工記錄;
4)剛性保護層與卷材、塗膜防水層之間設置的隔離層施工記錄;
5)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記錄
1)細石砼配合比試驗報告;
2)防水塗料、密封材料配合比試驗報告;
3、屋面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4、屋面工程觀感質量
(1)卷材屋面:
1)卷材鋪設質量;
2)排氣道設置質量;
3)保護層鋪設質量及上人屋面面層;
(2)金屬板材屋面金屬板材鋪設質量;
(3)平瓦及其他屋面鋪設質量;
(4)細部構造。
七、裝飾裝修工程質量評價
1、裝飾裝修工程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外窗傳熱性能及建築節能檢測【設計有要求時】;
(2)幕牆工程與主體結構連接的預埋件及金屬框架的連接檢測;
(3)外牆塊材鑲貼的粘結強度檢測;
(4)室內環境檢測。
2、裝飾裝修工程質量記錄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材料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1)裝飾裝修、節能保溫材料合格證、進場驗收記錄;
2)幕牆的玻璃、石材、板材、結構材料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門窗及幕牆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結構膠相容性試驗報告;
3)有環境質量要求的材料合格證、進場驗收記錄及復試報告;
(2)施工記錄
1)吊頂、幕牆、外牆飾面板(磚)、各種預埋件及粘貼記錄;
2)節能工程施工記錄;
3)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1)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地面蓄水試驗記錄;
2)煙道、通風道通風試驗記錄;
3)有關膠料配合比試驗單

3、裝飾裝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4、裝飾裝修工程觀感質量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地面、抹灰、門窗吊頂、輕質隔牆、飾面板(磚)、幕牆、塗飾工程、裱糊與軟包、細部工程、外檐觀感、室內觀感。
八、安裝工程質量評價
(一)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
1、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性能檢測的項目包括:
(1)生活給水系統管道交用前水質檢測;
(2)承壓管道、設備系統水壓試驗;
(3)非承壓管道和設備灌水試驗及排水干管管道通球、通水試驗;
(4)消火栓系統試射試驗;
(5)採暖系統調試、試運行、安全閥、報警裝置聯動系統測試。
2、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質量記錄:
(1)材料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1)材料及配件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器具及設備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主要管道施工及管道穿牆、穿樓板套管安裝施工記錄;
2)補償器預拉伸記錄;
3)給水管道沖洗、消毒記錄;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記錄
1)閥門安裝前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2)給水系統及衛生器具交付使用前通水、滿水試驗;
3)水泵安裝試運轉。
3、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1)給水、排水、採暖管道坡度按設計要求或下列規定檢查:
生活污水排水管道坡度:鑄鐵為5~35,塑料的為4~25;給水管道坡度:2~5;採暖管道坡度為:氣(汽)水同向流動為2~3,氣(汽)水逆向流動為不小於5;散熱器支管的坡度為1%,坡向利於排氣和泄水的方向。
(2)箱式消火栓安裝位置,按設計安裝高度安裝允許偏差:距地-20mm~+20mm,垂直度3mm。
(3)衛生器具按設計安裝高度安裝允許偏差-15mm~+15mm;淋浴器噴頭下沿高度允許偏差-15mm~+15mm。
4、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觀感質量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管道及支架安裝;
(2)衛生潔具及給水配件安裝;
(3)設備及配件安裝;
(4)管道、支架及設備的防腐及保溫;
(5)有排水要求的設備機房、房間地面的排水口及地漏。
(二)建築電氣安裝工程
1、建築電氣安裝工程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1)接地裝置、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測試;
(2)照明全負荷試驗;
(3)大型燈具固定及懸吊裝置過載測試。
2、質量記錄: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1)材料及元件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設備及器具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電氣裝置安裝施工記錄;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1)導線、設備、元件、器具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2)電氣裝置空載和負荷運行試驗記錄。
4、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5、觀感質量驗收項目:
(1)電線管(槽)、橋架、母線槽及其支吊架安裝;
(2)導線及電纜敷設(含色標);
(3)接地、接零、跨接、防雷裝置;
(4)開關、插座安裝及接線;
(5)燈具及其他用電器具安裝及接線;
(6)配電箱、櫃安裝及接線。
(三)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評價
1、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
(1)空調水管道系統水壓試驗;
(2)通風管道嚴密性試驗;
(3)通風、除塵、空調、製冷、凈化、防排煙系統無生產負荷聯合試運轉與調試;
2、質量記錄應檢查的項目: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1)材料、風管及部件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儀表、設備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風管及部件加工製作記錄;
2)風管系統、管道系統安裝記錄;
3)防火閥、防排煙閥、防爆閥等安裝記錄;
4)設備(含水泵、風機、空氣處理設備、空調機組和製冷設備等)安裝記錄;
5)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記錄
1)空調水系統閥門安裝前試驗;
2)設備單機試運轉及調試;
3)防火閥、排煙閥(口)啟閉聯動試驗。
3、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1)風口尺寸允許偏差:圓形直徑小於等於250mm,0~-2mm;直徑大於250mm,0~-3mm。矩形,邊長小於300mm,0~-1mm;邊長300mm~800mm,0~-2mm;邊長大於800mm,0~-3mm。
(2)風口水平安裝水平度偏差小於等於3/1000;風口垂直安裝垂直度偏差小於等於2/1000。
(3)防火閥距牆表面的距離不宜大於200mm。
4、觀感質量檢查項目:
(1)風管製作;
(2)風管及其部件、支吊架安裝;
(3)設備及配件安裝;
(4)空調水管道安裝;
(5)風管及管道保溫。
(四)電梯安裝工程質量評價 1、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
(1)電梯、自動扶梯(人行道)電氣裝置接地、絕緣電阻測試;
(2)層門與轎門試驗;
(3)曳引式電梯空載、額定載荷運行測試;
(4)液壓式電梯超載和額定載荷運行測試;
(5)自動扶梯(人行道)制停距離測試。
2、質量記錄檢查項目:
(1)設備、材料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技術文件和進場驗收記錄
1)土建布置圖;
2)電梯產品(整機)出廠合格證;
3)重要(安全)零(部)件和材料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及型式試驗證書;
4)安裝說明書(圖)和使用維護說明書;
5)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的電氣原理圖、液壓系統圖(如有液壓電梯時);
6)裝箱單;
7)設備、材料進場(含開箱)檢查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機房(如有時)、井道土建交接驗收檢查記錄;
2)機械、電氣、零(部)件安裝施工記錄;
3)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1)安裝過程的機械、電氣零(部)件調整測試記錄;
2)整機運行試驗記錄。
3、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
(1)層門地坎至轎廂地坎之間水平距離;
(2)平層准確度;
(3)扶手帶的運行速度相對梯級、踏板或膠帶的速度允許偏差。
4、觀感質量檢查項目
(1)曳引式、液壓式電梯
1)機房(如有時)及相關設備安裝;
2)井道及相關設備安裝;
3)門系統和層站設施安裝;
4)整機運行。
(2)自動扶梯(人行道)
1)外觀;
2)機房及其設備安裝;
3)周邊相關設施;
4)整機運行。
(五)智能建築工程質量評價
1、性能檢測應檢查的項目:
(1)系統檢測;
(2)系統集成檢測;
(3)接地電阻測試。
2、質量記錄:
(1)材料、設備、軟體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1)材料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2)設備、軟體出廠合格證及進場驗收記錄;
3)隨機文件:設備清單、產品說明書、軟體資料清單、程序結構說明、安裝調試說明書、使用和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及開箱檢查驗收記錄。
(2)施工記錄
1)系統安裝施工記錄;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3)施工試驗
1)硬體、軟體產品設備測試記錄;
2)系統運行調試記錄。
3、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檢查項目:
(1)機櫃、機架安裝垂直度偏差小於等於3mm;
(2)橋架及線槽水平度小於等於2mm/m;垂直度小於等於3mm;
4、觀感質量檢查項目:
(1)綜合布線、電源及接地等安裝;
(2)機櫃、機架、配線架安裝;
(3)模塊、信息插座等安裝。

『陸』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結構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擴展閱讀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柒』 急求《工程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制度》範文,幫忙發來,謝謝!

根據以下文編寫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末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申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量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收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竟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末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末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末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末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末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末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正、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窪冊結構

『捌』 建築改造 要哪些檢測鑒定

改造房屋也是近些年的大趨勢!廠房改建為餐廳,把倉庫修成辦公室,居民樓修改為寫字樓、還有一些居民樓修改為幼兒園等等,這些都是如今社會比較常見的建築房屋改造!並且這幾年房屋改造也成為一種趨勢。

通過以上檢測手段,判斷建築的現階段狀況,安全和質量的綜合性評估,保證建築物的長期和良好的運行狀態,在檢測中,為建築物提供安全保障,並出具全面的房屋檢測報告和房屋加固建議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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