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必須蓋公章嗎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如有請提供名稱和條款
1、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2.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怎麼寫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按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分為4個等級:事故等級死亡重傷經濟損失(萬元)一般事故1-21-9100以上-1000以下較大事故3-910-491000以上-5000以下重大事故10-2950-995000以上-1億以下特別重大事故30以上100以上1億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 質量事故發生後,建設單位多少小時內上報
24小時內上報。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3)工程質量一般事故報告蓋章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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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鐵路工程質量事故後須24小時內報告
2014年10月21日09:5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組織對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鐵道部令第25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擬規定,發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逾期不報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意見稿中提出,發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調查處理。因工程質量造成人員傷亡的,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因工程質量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其他導致鐵路工程產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嚴重不良後果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工程質量事故,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此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國務院,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逐級上報國家鐵路局,一般事故上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參考資料:人民網-我國擬規定鐵路工程質量事故後須24小時內報告
4.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由誰填寫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質量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工程(產品)名稱、部位、時間、地點
2)事故概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損失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5)相關各種資料(有條件時)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
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
3.當監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予以審核簽認。
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由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認。技術處理方案的制訂,應徵求建設單位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質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必要時,應委託法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鑒定或請專家論證,以確保技術處理可靠、可行、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並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簽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
6.簽發《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5.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應有誰出具或簽認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由監理工程師責成相關單位出具,再由原設計單位簽認。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監理工程師可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質量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工程(產品)名稱、部位、時間、地點
2)事故概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損失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5)相關各種資料(有條件時)
各級主管部門處理許可權及組成調查組許可權如下: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務院按有關程序和規定處理;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嚴重質量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一般質量事故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組成由國務院批准;一、二級重大質量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成意見,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級重大質量事故由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成意見,相應級別人民政府批准;嚴重質量事故,調查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一般質量事故,調查組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屬國務院部委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質量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3)組織技術鑒定。
4)明確事故主要責任單位和次要責任單位,承擔經濟損失的劃分原則。
5)提出技術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的措施。
6)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7)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當監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予以審核簽認。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由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認。技術處理方案的制訂,應徵求建設單位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質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必要時,應委託法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鑒定或請專家論證,以確保技術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並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簽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