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如何確定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工程驗收要出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上有驗收日期,以此為准,但也有例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❷ 竣工驗收時間有沒有規定需要關注哪些點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務,准備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時,由發包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關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規定,對該項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准所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竣工日期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承包人修理、改建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建設工程的質量標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對該項建設工程特殊的質量要求,以及為體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標准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中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的具體指標和技術要求。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這里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一般應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設計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設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進場檢驗報告;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書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檔案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書。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承包人應當對其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以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承包人應當按規定提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證書,作為其向用戶承諾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憑證。第四,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例如,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還應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施工工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運走,達到場清地平;有綠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綠化設計全部完成,達到樹活草青等。發包人在驗收後及時作出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理或者改建,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改建的費用。為了防止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遲延進行驗收,在實踐中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後既不表示是否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辦理結算手續、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對工程進行驗收,應從合同約定的期限的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的保管費用。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竣工報告批准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當及時給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並將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後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接收該工程。現實中有的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驗收後遲遲不進行工程結算。在實踐中,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收到竣工報告後不辦理結算,應當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建設工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❸ 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定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a、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b、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c、發包人使用工程後,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可能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❹ 如何確定工程竣工日期
❺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這位伙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序。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一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一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系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鑒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准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❻ 工程竣工驗收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這個一般都要在合同中體現,應該問你們的技術人員,保守估計工程應該在多久施完工;如果甲方工程很急的話那就要看你們的實力了;驗收時間可以根據雙方來商定的。
❼ 竣工驗收日期的規定有沖突 怎麼解釋啊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指的是對"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有爭議,在這樣情況下"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❽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8)工程驗收日期規定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