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監理單位可以直接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嗎
監理工程師只與承包人有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對分包人在現場的施工不承擔協調管理義務。只是依據施工合同對分包內容及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行駛確認權或否定權。對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工程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監理工程師就分包工程施工發布的任何指令均應發給承包人。
B. 怎樣處理好分包與監理的關系
淺談一下:需則納,無則賤。 如果你是監理,監理顧名思義哥就不多說,你是干護手欄桿的新手這就有很多學習的至少你要會制圖、試圖,知道干護手欄桿的安裝工藝吧,不懂?那你娃就要和分包的老大及安裝師傅整好關系,沒事打點煙草、喝點小酒。假如工程質量有問題這是你擔當不起的,既然你們老大分包出去東西肯定不是主要工程,如果是主要工程的那你們老大肯定head有點問題,所以你也不必太緊張做好你監理包工還是包料的質量技術就行。 分包同↑藍色星期六一樣 ,只說明一二,分包主要原因是工程所需的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尚未掌握或企業現有人員、設備等資源確實無法滿足完成主合同的需要,二是你們老大覺得沒的太大搞頭或者是項目多,分包方選擇的好壞,對分包工程質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響,因管理人員多為搞技術出身,法律意識相對淡薄,認為分包方是在自己所監理的分包工程之內,自己的要求分包方不敢不聽,所以這是一大禁忌。你始終要記到搞工程的是拴在同一根繩子的,出了事都跑不了。換位思考反之即可·······························
採納哦
C. 如何分清甲方、監理、總包、分包的關系
簡單的就是說一個工程由甲方提出目標、資金,把這個工程讓總包方來完成項目,總包方把這個工程分解然後在分包到幾個承包方。甲方聘請監理來監管承包方在完成項目時的質量、進度、安全等。
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標的一方,在合同擬訂過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實現什麼目標。合同中雙方平等主體代稱,方便在下文表述時用簡稱使用。 在合同過程中,甲方主要是監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要求提供自身需求的滿足。在合同執行結束後,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資金或者其他,以獲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東西。
以某項條理或准則為依據,對一項行為進行監視、督察、控制和評價。當然,這是由一個執行機構或是一執行者來實施的行為,這個機構或人也可以稱作「監理」。
總包是指建設單位將一項工程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包工包料,保證質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承包人通過工程師(業主的委託人)對業主負責並承擔合作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分包是指總包人(具有總承包資格的單位),對其合同內的一個工程項目分為若干分項目,將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過書面合同形式並經業主同意,委託給其他有資格的專業承包商(分包人)實施的活動。
D. 監理企業能不能轉包分包業務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建施(1992)189號 《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這里的倒手轉包就是建設工程實務中的轉包行為。
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轉包的定義,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律禁止的兩種轉包行為。根據《建築法》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建築法》及《合同法》對轉包行為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對轉包的定義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E. 監理如何做分包單位的監理細則
從現行的建設法規(包括監理法規)並沒有詳細規定監理如何對分包單位實行監理,而實際上監理現場大部分時間是直接和分包單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現不利於總包的情況,總包單位則以監理單位未事先通知總包為由作難監理單位推卸責任;由於監理單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對分包單位的支配權,分包單位則以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通過總包為由拒絕接受監理指令。若監理不及時發出指令,造成後果,則將被業主(委託單位)視作監理不力,甚至會被政府主管部門處罰。
分包單位的幾種類型
1、勞務型分包。這類分包大多出現在土建工程,以農民工居多,技術含量低,管理能力差,進場時間早(有時候早於總包主體),
安全意識談薄,監理單位難以對其進行溝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講不清」。
2、技術型分包。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的分支和邊緣科學,而監理單位限於監理費用,不可能在一個項目上配齊所有專業的專家(監理畢竟是以管理為主),這就經常使用一些技術性強的專業分包單位給監理單位出技術難題,不配合監理工作,如上海地鐵通道是採用煤礦行業中的凍結技術加固土體後進行開挖施工,設計單位以不懂凍結法拒出圍護結構(凍結)施工圖,總包單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圍護結構施工圖由分包單位設計,總包單位和設計單位均不表態,建設單位為工程進度之需來要求監理單位先行表態,分包單位常以監理人員在技術上的相對薄弱不服管理、刁難、蒙騙。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項如消防、電梯、專用設備,往往在總包單位確定之前業主方已先行確定了分包單位(類似指定分包),這類分包單位往往因專業特殊、關系特殊,直接與業主聯系,總包和監理難以對其進行管理。
建議和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監理若要有效地對工程進行控制,必須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目前採取的措施有:
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許多工程項目總包上報的分包內容和實際分包內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總、分包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肯將分包合同交業主備案。對已進入工地的分包單位,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除要求整改,對其進行處罰外,可清退,不能手軟。
2、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尤其在開工、退場階段,總包的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嚴重,而此時恰是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對總包單位不能履行其職責,業主方和監理方應聯合採取措施,扣除相應的總包管理費作為對監理單位額外工作的補貼。
3、規范業主行為,因工程建設的需要,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4、加強監理隊伍的自身建設。
監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同時應刻苦鑽研工程技術,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技術、新工藝。目前監理隊伍的普遍現象是老同志多,經驗型的專門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強,理論水平高的中堅力量。
根據工程進度,隨時調整監理力量,在監理實踐規劃中,要精心編制人員進場計劃,並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變化隨時調整,在進場和退場各工序工種的交接階段,應投入足夠的監理力量,尤其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更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時不能放鬆對總包的管理,必須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
對於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同時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根據目前的現狀,除少數幾個監理企業外,大部分監理企業限於規模和資金,不可能具備專業齊全的專業人員。同時由於現行監理法規的制約,尚有相當一部分懂專業的技術人員短時期內無法獲得執業資格證書,這就給這類人員上崗帶來困難。因此,建議目前階段對未取得監理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人才,宜以顧問的身份開展工作是合適的。
F. 監理單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有什麼依據
監理單位是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的,因為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關於監理單位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省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G. 監理合同能分包嗎
主體工程的監理不能分包,其他監理工程的可以分包,但是必須要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H. 監理與分包
1、監理工程師在現場一旦發現重大的質量、安全等問題時是可以在業主授權的范圍內(主要看監理合同,有些監理合同約定停工是要事先徵得業主同意的)直接要求進行整改的,無論對方是總包、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
2、書面的整改通知書必須直接發給總包單位,而不能發給分包單位。
3、如果在現場,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以「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對違規操作進行整改,這說明總包的管理有問題,因為他們的施工行為也代表了施工總包的行為。(如果對方稱自己的行為不代表總包行為,監理可以據此將這個分包單位清除出場,呵呵可以口頭威脅一下)可以向總包單位發出整改或處罰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