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施工方,工程的項目法人應該是哪一方我不了解法人這個概念。項目法人組織進行法人驗收不是我方吧
說白了,法人就是個組織,懂了吧,比如你的項目是哪個企業下的,法人就是這個企業組織了。法人代表是企業指派的自然人,代表企業施工一方。比如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法人就是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另外你說的組織驗收比如基礎分部,竣工驗收這些都應該是建設單位組織,組織施工方、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實行總包的也包含分包單位。聯合驗收。
⑵ 分包工程分項的竣工驗收需要發包人組織嗎
需要組織
《規范》第16.4.3條規定:「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准,可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並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復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竣工驗收已做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順利進行,必須遵循項目一次性基本特徵,按施工的客觀規律和竣工的先後順序進行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因承包的范圍不同,交工的形式也會有所不同。從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驗收,意味著項目經理部任務的完成,可以承擔新項目。工程交付竣工驗收一般按三種情況分別進行:
1.單位工程(或專業:工程)竣工驗收
以單位工程或某專業工程內容為對象,獨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達到竣工條件後,承包人可單獨進行交工,發包人根據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准,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組織竣工驗收,比較靈活地適應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現行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標准,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有獨立的施工圖紙,承包人施工完畢,徵得發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約定的,可進行分階段驗收。這種驗收方式,在一些較大型的、群體式的、技術較復雜的建設工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建設工程領域利用外資或合作搞建設的會越來越多,採用國際慣例的做法也會日益增多。分段驗收或中間驗收的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系統目標的實現。我國近幾年來也借鑒了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修訂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增加了中間交工的條款。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l「通用條款」32.6款規定:「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4款辦理」。
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一旦約定了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如群體工程中,哪個(些)單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個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則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分階段的竣工驗收。
2.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經簽認後,應向發包人發出「交付竣工驗收通知書」,說明工程完工情況,竣工驗收准備情況,設備無負荷單機試車情況,具體約定交付竣工驗收的有關事宜。
對於投標競爭承包的單項工程施工項目,則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仍由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交工通知書請予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資料並完成現場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明確提出交工要求,發包人應按約定的程序及時組織正式驗收。對於工業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則要根據設備技術規范說明書和單機試車方案,逐級進行設備的試運行。驗收合格後應簽署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
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
指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准,應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檔案部門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對已經交付竣工驗收的單位工程(中間交工)或單項工程並已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附件加以說明。
對一個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驗收基礎工作已在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實際上,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大多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主要是為竣工驗收創造必要的條件。
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驗收情況;聽取各有關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工作報告;審閱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情況;實地察驗工程並對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質量、試車情況等做綜合全面評價。承包人作為建設工程的承包(施工)主體,應全過程參加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
⑶ 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下, 由項目法人的董事會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該由誰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您這個問題我也研究過,2014年的考題引起來我同樣的思考。以下是我個人的觀點,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國監考試的教材中只是說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並沒有明確提出某個職位負責組織。
實際工作中由現場甲方負責人或甲方項目經理組織驗收,但是考試時絕對不能寫或選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負責組織。 考試時的題意是項目經理的職權和董事會的職權做區分。
案例考試的話寫建設單位,法規考試中如果沒有正確選項(建設單位)的話,那麼最符合題意的就只能選董事會或者除了項目總經理以外的任何甲方代表了。
⑷ 發包人遲遲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竣工時間
工程完工後,發包人遲遲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竣工時間?觀點: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條件。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後應及時要求發包人進行驗收。因為組織工程驗收的主體是發包人(建設單位)。如果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應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時間認定竣工時間。在承包人已經具備驗收條件的情況下,發包人不組織驗收屬於以行為阻止條件的成就,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如果承包人沒有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的時間自然沒有確定的基礎,承包人仍應承擔工期繼續計算的結果。如果合同中對建設單位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驗收的期限沒有做出約定,如何確定竣工時間爭議較大。該爭議的產生在於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認為,竣工日期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驗收合格的前提當然要驗收,沒有驗收自不存在驗收合格的說法。在合同沒有約定組織竣工驗收期限的情況下,合理期限的確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果規定無論是否驗收均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作為確定竣工日期的條件就不會出現上述爭議。因為即使合同約定發包人驗收的期限,該期限也事實上縮短了承包人的實際施工的時間。
⑸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後,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 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託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託許可權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託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⑹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根據什麼文件驗收工程
問: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根據什麼文件驗收工程
答: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依據下列文件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⑺ 工程管理中初步驗收工作主要包括有哪些
1 召開預備會。確定初步驗收工作組成員,成立初上驗收各專業組,明確各組長。
2檢查工程建設現場。
3召開大會,聽取匯報。
4宣布驗收會議程。
5宣布初步驗收工作組和各專業技術組成員名單。
6聽取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征地補償與移民安置及質量監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7 看工程聲像和文字資料。
8 召開總結大會。
9宣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10驗收工作組成員在「初步驗收工作報告」上簽字。
11有關單位領導致辭。
12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應由驗收主持單位(一般是項目法人)行文發送有關單位,並留有足夠份數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原件,待竣工驗收時分送給項目法人、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
⑻ 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多少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