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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的違規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7 07:03:27

⑴ 監理人員嚴重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是否有法規條例

就是你監理批了之後他以後出的有關你審批之內的事故都你都有責任,膽小得不了將軍做。自己量力而行,監理有前途

一、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井建立在委託監理合同的基礎上。
1.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1)使用監理工程師名稱;
(2)依法自主執行業務;
(3)依法簽署工程監理及相關文件井加蓋執業印章;
(4)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的技術標准和委託監理合同開展工作;
(2)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在執業中保守委託單位申明的商業秘密;
(4)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出借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縷履行監理業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的基礎是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或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安全生產責任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⑵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⑶ 工程監理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⑷ 工程監理單位有哪些行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27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改正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⑸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市場行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系限制性規定,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權力方面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⑹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市場行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系限制性規定,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權力方面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⑺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規定有哪些

⑻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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