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理單位如何審核施工單位進度款是審核工程連,還是審核價格該怎麼核
告訴你一個現在的實際作法。
根據工程的完成情況,對照設計圖紙,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量。
不知道你是現場監理還是合同部的。
2. 工程完工結算送審資料,是否必須監理單位審核蓋章
工程完工結算送審資料監理單位進行蓋章是監理的職責,也是進一步證實施工單位報審結算的真實性,當然監理對結算要蓋章;
國家對於審計單位接收的送審資料盡量要符合要求,數據可靠、內容完整、證實充分,這樣審計下達的結果更有說服力。
3. 監理如何審查施工單位工程款
如果你是土建或安裝的監理工程師,你只需要核實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量是否與實際已完成的工程量符合就行。如果你是造價工程師,那你就需要根據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核對定額、還有合同約定進行審核。如果你是
總監理工程師
,那你只需要簽個字就夠了。。
4. 監理方應如何審核工程款進度申請報告,重點是什麼
從嚴格意義上講監理方應該對施工單位上報的進度工程量,進度款拔付金額進行認真復核。但在實際中,由於建設單位下放給監理公司的許可權實在太小,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目前監理單位重點審核上報的形象進度,形象進度正確後直接由現場跟蹤的造價公司進行造價核算。
5. 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是否一定要委託外審想內審的話怎麼做呢
沒有硬性規定,不知你是哪地方的,我是安徽的附上安徽省建設工程結算管理辦法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財政部、建設部財建〔2004〕369號文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安徽省境內的建設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等)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財政部門和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主要職責是對價款結算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的監督管理,審查建設項目價款結算的內容,負責對有財政性資金投入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的計價行為、計價依據和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業質量、計價規范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貨幣的種類、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貨幣種類、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優質工程計價辦法;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一)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 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變更時,發、承包人雙方就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執行。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 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商處解決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l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徽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 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有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l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l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 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 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有財政性資金的項目,由財政部門組織審查;其它項目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 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後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後 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的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若承包人向發包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拖延或不簽證,承包人可以拒絕施工,責任由發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紀錄並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l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等建設工程工期按安徽省現行工期定額參照執行,其它專業工程工期執行相應的專業工期定額。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准,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託,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咨詢後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方法、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結算糾紛、價格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工程結算手續辦理後,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執業人員必須是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分包綜合單價和勞務分包的勞務單價,可以直接選擇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也可以選擇當地市場價格。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從工程進度款中按月支付給農民勞務工工資,不得借故拖欠。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和相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其他具體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項目上監理負有審核工程款的職責嗎
有,必須由監理簽字確認建設單位才能付款
7. 工程結算需先讓監理審核是項目管理規定嗎
工程結算必須讓監理審核的,這是公司的規定,也是工程的需要。監理就是發包單位所請的監理單位,所以工程上的事項監理都會參與其中。
8. 工程款支付證書,監理如何審核
根據已完成工程量報監理單位審核,由監理單位總監審核已完成工程量,批註審核意見加蓋監理單位項目部章和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及簽字,然後逐級向跟蹤審計單位審核!
9. 工程進度款支付需要監理單位審核嗎
需要。監理單位就是由業主選擇依據合同對承包商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理對工程的控制包括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資金控制。
10. 監理如何審核施工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預付款、工程款審核程序統一規定
第一步:「預付款」申請:總包及施工單位可直接向業主申請(可不經過監理審核),業主根據合同條款要求向各總包及施工單位辦理的「預付款」手續,但要在監理備案(即用款審批表);
第二步:「進度款」申請:總包及施工單位首先向監理提交如下「表格文件」:
1、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附件1/施工用表)
2、本月工程計量報審表(附件2/施工用表)
3、本月工程量匯總表(附件3/施工用表)
4、本月工程形象進度(附件4/施工用表)
第三步:「表格文件」遞交:監理收到以上「表格文件」後(各總包及施工單位先提交給監理資料員孫朴華處),資料員按規定要求分別送給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重點本月的合格工程量及施工資料與工程同步等),最後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報給總監審批最終工程款額(重點檢查本月形象進度%和施工資料與工程同步等);
1、監理資料員按總監要求,開具「工程款支付證書」;(附件5/監理用表,由監理方填寫,業主見到此表/附件5後,方可辦理後續支付手續)
2、業主收到監理開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後,業主填寫「200萬噸焦化工程(項目)用款審批表」,各總包及施工單位按業主「用款審批表/業主表格」要求送至總監簽署意見。
第四步:「工程款支付達到80%」控制點:總包及施工單位應提前或同時提交「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特種設備監檢報告」後,監理方可按80%控制點支付工程款。否則扣減2-5萬元,待全部提交「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特種設備監檢報告」後,再支付扣減部分工程款。
第五步:「竣工結算」的要求:如總包及施工單位未提交全部「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特種設備監檢報告」等,監理將不受理竣工結算書,待其全部提交後,方可受理竣工結算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