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質量問題可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事由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驗收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受該工程。所以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工程驗收合同。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在訴訟法上屬於以抗辯的概念,主張實體法上的抗辯權。 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分拒付工程款的時間段和工程質量問題的性質。 ⑴如工程質量瑕疵發生在竣工驗收前,發包人不得以此作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確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的,發包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 ⑵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確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⑶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應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⑷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⑸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❷ 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需要詳細一些,謝謝!
(1)甲公司拒絕支付餘款是合法的,因為其結清餘款的前提是乙方所交付的木材通過驗收。
(2)甲方拒付餘款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甲公司行使的是後履行抗辯權。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後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系,也不能產生後履行抗辯權。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後順序。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後順序,就形不成後履行抗辯權。
(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後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❸ 舉例說明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
比如合同約定,買方於某年一月付款,賣方於同年六月發貨。此約定對賣方來講具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現,在於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資金及時間差去組織貨源。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貨。不供貨的原因,在於買方未付款。
此種情況不能視為雙方違約,而應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抗辯權。履行合同條件,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有的買賣合同明確規定:「款到提貨」或「交款提貨」,在類似的規定中,順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現得不是很明顯。但一方履行與另一方履行之間的關系,卻十分明確。
(3)工程質量不合格先履行抗辯權擴展閱讀
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
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❹ 什麼叫先履行抗辯權
現實問題
吳某和某工廠簽訂了買賣洗衣機的合同,合同規定工廠供應洗衣機20台,吳某付給工廠貨款共計10000元。工廠於當年7月31日之前發貨,一次交清,貨到付款,如有違約要交10%的違約金。後來7月31日工廠交貨之前就向吳某索要貨款,吳某拒絕。因此工廠拒絕交貨。那麼,工廠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律師解答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上述吳某和工廠的買賣合同約定應當工廠發貨在先,吳某付款在後,工廠在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就要求後履行的吳某先履行付款義務。顯然,吳某根據先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工廠的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❺ 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5)工程質量不合格先履行抗辯權擴展閱讀:
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❻ 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❼ 請問: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對象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 是"後者"的拒絕,不安抗辯權 是「前者」的拒絕
先訴抗辯權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較 而是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三個一起.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產生條件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是得對方有先履行的義務,自己後履行的權利。
而不安抗辯權是懷疑對方沒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使自己權利受損時行使的。
(7)工程質量不合格先履行抗辯權擴展閱讀:
一、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