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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

發布時間:2021-08-17 07:38:11

『壹』 建築工程,由於業主方原因導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賠中,以下事項是否可以索賠

由於業主方原因導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賠管理人員每月工資和開工前准備資金的利息是合理的,承包方的合理計劃利潤及相應稅金不能索賠,因為是間接損失,而且合同法也沒有規定需要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1)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貳』 關於審理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如何認定因承包人逾期竣工導致發包人損失

總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的則可根據實際情況舉證,如帶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繼續租賃他人財物的損失,及按期竣工可實現的合理收益損失.

『叄』 應對這個工程的監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請問應依據什麼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章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肆』 什麼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

工期延誤是指工程建設的實際進度落後於計劃進度。因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因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應當順延工期,補償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誤的情況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按照形成工期延誤的原因,工期延誤可分為以下六種情況:1、甲方原因;2、甲方風險;3、工期變更;4、自然風險;5、第三方風險;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種情況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請求順延工期,前三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獲得費用索賠,只有第一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獲得利潤索賠。

計劃進度和定額工期是工期延誤的參照物。

一、 甲方原因

指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造成的工期延誤。包括:

1、 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2、 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條件。拖延提供場地、圖紙等。

3、 發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發包人未辦理建設行政審批手續,導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種情況,必須達到了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預期支付工程款,雖然達到了無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沒有實施停工,而是墊資繼續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順延。甲方違約,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對工期順延及費用索賠進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發包人可以主張,工期順延、費用索賠和利潤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甲方風險

1、不利地下條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後,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則承包人無需承擔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質量責任。如果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則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可以主張工期順延和費用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工程變更

包括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新增工作變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變更指令、協商、變更施工准備,材料采購,機械設備准備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四、自然風險

屬於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風、暴雨、冰凍等。

承包人僅能提出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屬於不可歸因於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比如因奧運會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僅能夠提出工期延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六、乙方原因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應當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盡管客觀上發生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的工期延誤情況,還有待於承包人舉證,司法實踐中,如果承包人不能舉證證明發生工期延誤的原因,則推斷工期延誤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問題的合同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3. 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況發生後 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准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伍』 建築工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的賠償問題

1、停工索賠,應該參照你們那裡的建設工程造價依據進行賠償,但必須有監理簽過的停工。

2、 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即費用索賠),順延延誤的工期(即工期索賠)。

費用索賠內容視不同的停工情況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 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利潤;

管理費幾個方面人工費: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設備費: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


3、停工索賠要看是誰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賠的,是業主原因造成的可以索賠,主要是人員、設備、場地租用等成本費本,但不能包含利潤。

以上人員、設備及實際停工的起訖時間必須要有監理工程師確認,要保留好相關的資料和圖片供相關部門調查,停工索賠必須在規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一般不得超過28天,否則無效。

(5)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擴展閱讀:

索賠知識:

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確的文件,是否寫明從什麼時候起停工。

2、如果停工時間較長的話,你的施工技術人員是得不到工資賠償的,他們應該退場。

3、應建設單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員可以計工資。

4、可以自行的設備如汽車等,得不到停滯補償,因為你可以移到別的工地。

5、塔吊、腳手架可按租賃費用計補償。

『陸』 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的損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如果造成損失完全是有發包人原因所致,那麼承包人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而不論造成該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否是不可抗力,因為發包人原因在先,沒有發包人的原因就不會延期,該不可抗力事件也就不會出現在這時,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柒』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遲延驗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日進入缺陷責任期對否

一、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准,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捌』 對於監理的違約責任有何規定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及四川省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
2、有關工程技術標准,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3、政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它文件;
4、設計文件、地勘報告、圖紙及說明;
5、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及監理合同文件;
6、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監理范圍: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監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後的保修。
監理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審計結算完到質保期結束。
監理工作:
1、協助委託人編寫開工報告;
2、審查承包人各項施工准備工作,下達開工通知書;
3、督促承包經營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
4、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措施方案,並督促實施;
5、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審查設計變更;
6、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項目及選擇分包的單位;
7、編制投資控制計劃,復核已完工程量,簽署工程中期付款憑證;
8、設計變更經設計咨詢單位審核、業主批准後,發布施工工程變更令;
9、審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見證取樣送復檢,必須隨時進行測試和監控;
10、監督承包人嚴格按照技術和設計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質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預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簽證並進行旁站監理,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
12、分階段進行進度控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
13、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事宜,協調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爭議;
1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5、編制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和質檢運行報告,報業主和有關主管部門;
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術檔案資料;
17、組織對工程初驗,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施工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18、審核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19、編制監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項目工程最終總結;
20、簽發交工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2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滿足工程開工。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1、全套施工圖紙壹套;
2、施工承包合同(含各類合同,如供貨、分包合同等);
3、施工許可證;
4、與工程建設施工相關的文件、資料(如質監、安監);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實施期間,委託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任何設施。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實施期間,委託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監理工程師必須嚴守職責,確因監理工作過錯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根據其責任,負責賠償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如監理人與委託人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復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1、監理服務費
(1)監理服務費:本項目監理服務費實際總價包干。如果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委託人應增加延期監理補償費。
(2)支付方式:合同簽訂之後30日內支付合同價的20%;當本項目全部完工,支付到合同價的90%,剩餘的10%在監理單位完善相關資料並提交業主後15日支付。
(3)在本工程建設項目通過質量保修期後15天內,支付所扣的全部或部分質保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1)業主委託監理范圍以外,另增加的監理工作,增加的監理費由雙方另行協商。
(2)因業主設計更改延長了監理時間,增加的監理費由雙方協商。
(3)因其它非監理單位原因延長監理時間,增加監理費由雙方另行協商。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1)業主單位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發生的監理費,由雙方協商。
(2)其它因非監理單位原因發生的額外工作,增加的監理費由雙方協商。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無。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第一條 委託人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檢查、監督和考核。委託人將根據考核結果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予以獎罰,此獎罰金額總數為監理費總價的5%以內。
第二條 轉讓和分包
1.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合同項下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轉讓;
2.沒有委託人的同意,監理人不得將監理業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人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第三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投保僱主責任險,對自備財產投保財產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人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和後果自負其責。
第四條 監理人的項目監理人員及組織機構必須是投標時所報人員及組織機構,且不得更換。委託人或代理業主將隨時對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抽查,如若出現實際投入的監理人員與投標所報人員不符,或無故減少駐場人員,按未能履約處理,委託人有權利不退還監理人的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委託合同。
第五條 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實做出監理人員調整,則必須由監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請(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經業主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六條 監理人如有本合同或招標文件約定的違約行為,委託人將從監理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
第七條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10個日歷天內,並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保證金提交的形式和額度(現金或轉帳方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玖』 工程的延期索賠如何處理

正確認識索賠的作用嚴格合同中的索賠條款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即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權益受法律保護,這種義務受法律制約,索賠是建築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體現,沒有索賠和關於索賠的法律規定,則合同形同虛設,對雙方都難以形成約束,這樣,合同的實施就得不到保證。索賠能對違約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慮到違約後果,以盡力避免違約事件的發生,索賠有助於施工合同雙方更加緊密的合作,有助於合同目標的實現,離開索賠,合同的責任就不能體現,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就不能平衡。在現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施工企業不能進行有效的工程索賠,不精通索賠業務,往往損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時補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就要受到影響。因此,施工企業一定要重視索賠,消除長期以來形成的索賠誤區,不要因為考慮到下步與業主和監理單位的合作,而不敢提出索賠,要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將索賠條款寫入合同,為以後的索賠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注重索賠證據的收集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引起工程索賠的原因很多,再詳細的施工合同都無法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不論是合同中明示的索賠還是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其結果最終都落實到工期和費用的索賠上。無論是何種索賠,要想索賠成功,索賠證據是最重要的,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索賠是難以成功的。索賠的證據要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法律證明效力,當索賠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收集如下相關證據: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圖紙、技術規范等;工程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指令等;工程各項經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工程各項往來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等;工程各項會議紀要;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情況記錄;施工日報及工長工作日誌、備忘錄;工程送電、送水、道路開通封閉的日期及數量記錄;工程停電、停水和干擾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日期;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數量及時間記錄;施工圖紙變更、交底記錄的送達份數及日期記錄;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象資料等;工程施工現場氣候記錄,有關天氣的溫度、風力、雨雪等;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等;工程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工程會計核算資料;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各種文件、規定等。

索賠的證據要完全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基本資料和數據要經得住推敲,並且能夠相互說明,相互關聯,不能互相矛盾。證據的取得和證據的提出要及時全面,准確無誤,所提出的證據要能說明事件的全過程,有關的記錄、協議、紀要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況的記錄、測試必須由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掌握正確的索賠程序及時提出索賠
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錯誤,給施工企業造成損失時,施工企業可按索賠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業主或發包人提出索賠。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在索賠事件發生後,施工單位應把握索賠時機,迅速作出反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該意向通知是施工單位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業主表示的索賠願望和要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施工單位的要求,施工企業將失去索賠的權利。隨後,施工企業應對合同的實施進行跟蹤、分析,了解事件經過、前因後果,掌握事件詳細情況,分析這些損害事件是由誰引起的,它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在實際工作中,事件的責任往往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須進行責任分解,劃清責任范圍。按照合同判明這些事件是否違反合同條款,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與此同時,要抓緊收集證據,並在索賠事件持續期間一直保持完整的當時記錄,這是索賠要求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在索賠報告中提不出證明其索賠的理由、索賠事件的影響、索賠值計算等方面的合理的詳細資料,索賠要求就不能成立。在實際工程中,許多索賠要求都因沒有或缺少書面證據而得不到合理的解決,給施工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施工企業必須對索賠的前期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以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
遞交索賠報告。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後的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施工企業應遞交延長工期或補償經濟損失的正式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如果索賠事件或者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為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後的 28天內,再報出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累計索賠額和累計索賠工期。索賠報告內容包括:標題、索賠申請表、批復的索賠意向書、索賠核心內容的概括、各種索賠證據資料、施工企業的正規性文件、編制說明及附件等。索賠報告要做到索賠事件真實,計算索賠值合理、准確,責任分析清楚,重點強調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突發性,明確闡述是由於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干擾事件的出現,使施工企業的工作受到嚴重影響,並為此增加了費用支出,拖延了工期。索賠報告要文字簡練,資料充足,條理清楚,要讓監理工程師提不出什麼疑問,也不要求再補充任何證明材料和數據,只有這樣才能使索賠順利進行。索賠報告的書寫用語應盡量婉轉,避免使用強硬、不客氣的語言。否則,將會給索賠帶來不利影響。

索賠的最終認定。遞交索賠意向書和索賠報告後,並不等於索賠工作已經完成,還有許多後續工作要做。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報告後,對其內容和提供的證據進行一一核實,確定索賠責任,按照索賠成立的條件,確定補償額度。由於施工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所處位置不同,在所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索賠證據的充分與否,計算依據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較大,使得補償額往往與施工企業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為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證據不足的要盡快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補充證據,否則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證據滿足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成立的那部分的費用和工期,其餘的則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監理工程師在索賠事件的處理和解決過程中是核心人物,他有處理索賠的權力,所以施工企業的工作一定要盡量讓監理工程師滿意,以便索賠事件的順利解決。當然,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業主和施工企業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施工企業收到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決定後,如認為處理不公正,可以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請監理工程師重新考慮,或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材料,向監理工程師進一步表明其決定不合理的原因。如果監理工程師仍堅持原來決定或施工企業對新的決定仍不滿意,則施工單位可向合同中提供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加強索賠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由於工期長、技術復雜,必然有許多簽約階段不可能預見的事件發生。盡管合同准備工作非常細致,合同條款內容嚴謹、全面,業主和施工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非常守信譽,但由於工程項目施工的復雜性和人的預見能力的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會發生索賠。因此,施工企業應當重視索賠,強化索賠管理,建立健全索賠管理台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合同工期內發生的每筆索賠事件,工程完工時形成一冊完整的台賬,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提高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索賠意識,克服「只注重索賠意向的提出,不重視索賠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和及時做出索賠報告」的壞習慣;加強學習,努力掌握索賠的原則、方法、技巧,減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誤、疏忽而發生反索賠的機會,維護企業利益,確保索賠的成功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與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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