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有哪些內容
2、創新深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
隨著「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在全國的試點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各地區積極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於建設單位的內部員工,而非單獨的一方責任主體,其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政府賦予的責任。原有的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能夠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項目監理工作的規范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往「五方責任」制度下責任邊界不清晰,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情況,有利於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建設單位還可以通過委託外部監理單位的方式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若幹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如需聘請外部監理單位,需通過政府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進行選擇。
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即是避免了過往工程監理投標中的不健康低價中標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統籌安排,確保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范監理執行。同時,由於監理服務費用經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請支付,避免過往建設單位以監理費「挾制」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現象發生。在這種監理模式下,工程監理人員有著較好的監理環境,能夠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與合理性,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與外部聘請模式外,部分地區還提出以「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從形式上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我國接軌國際慣例,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是代替與被代替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發展來看,無論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國內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極為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這就為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
工程監理的本質即為一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理論上的監理職能更是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咨詢管理,但礙於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的發揮往往局限於施工階段,並未完全體現出監理行業的原本價值。
監理行業向全過程工程咨詢轉型升級,能夠重新塑造監理行業價值,真正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縱向業務延伸。
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樣具有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徵,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有著良好的質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影響,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管功能。
近年來,國家對於工程監理制度的改革動作不斷,引發了部分行業人員的危機與恐慌,但危機之中同樣孕育著生機。目前,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逐漸趨向市場化運作,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後創新探索的各項代替模式,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著監理行業的全新轉型升級。
㈡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㈢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如何劃分的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劃分方法: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㈣ 工程監理企業管理制度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六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一)綜合資質標准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二)專業資質標准1、甲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2、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3、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三)事務所資質標准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夥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一)綜合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二)專業資質1、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2、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3、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三)事務所資質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第十條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發放。第十二條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第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第十八條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第二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㈤ 什麼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如何查詢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指工程監理的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可以查詢資質。中國工程監理人才網job2299com整理
㈥ 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監理單位資格審查:監理單位資質審查(主要內容為: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總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駐場情況:(在、不在)。
2、監理規劃:將安全生產管理列入監理規劃(有、無);中型以上工程在監理實施細則中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檢查要求(有、無);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控制點(有、無);關鍵部位安全控制措施(有、無)。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方案審查制度、巡視檢查制度、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工地例會制度等)。
4、施工單位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無)。(主要內容為: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B、C類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專職安全員配備、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
5、施工單位制度檢查:檢查總、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情況(是、否)。
6、方案審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如:施工用電、大型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及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核(是、否)。
7、費用控制:對施工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措施費進行管理控制(有、無)。
8、設施、設備驗收:對(塔吊、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大型機械設備的機械檢測情況進行核查並備案管理(是、否)。
9、定期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無);按定期檢查制度進行安全檢查(有、無);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有、無);檢查記錄(有、無)。
10、整改要求及落實: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有、無);對整改內容及時進行復查(有、無);對檢查存在問題整改落實記錄(有、無);未按要求整改,監理單位進行報告(有、無)。
㈦ 監督資質是指什麼
監理單位的資質是指建築企業從事建築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築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准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准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
㈧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年檢有哪些條件
(一)年檢程序
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資質年檢的初審工作。報自治區建設廳終檢。
(二)監理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
2、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監理企業業務手冊;
5、監理企業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6、監理企業的省級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7、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職稱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8、監理合同(復印件);
9、監理企業3項以上工程的監理規劃和年度總結;
10、本年度兩項代表工程的內業資料(復印件);
上述材料按先後順序形成目錄,裝訂成冊,散件概不受理。
(三)年檢內容
1、檢查監理企業已完成監理任務的業績及建設單位對企業的評價;
2、檢查所監理的工程是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3、檢查監理企業的自身建設、綜合素質、從業人員變化、注冊證書達標情況;
4、檢查監理企業有無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行為;
5、檢查監理企業有無轉讓、分包監理業務及非法掛靠行為;
6、檢查有無「同體監理」行為;
7、檢查監理企業工程內業情況,及國家監理規范的實施情況;
8、檢查監理人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是否合理;
9、檢查監理企業的管理設備及檢查工具的配備情況;
10、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11、檢查是否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按合格簽字的;
12、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企業以及建材、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工程監理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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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工程監理資質年檢主要內容有哪些
工程監理資質年檢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年檢范圍 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企業均應參加資質年檢。 (二)年檢程序 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資質年檢的初審工作,報自治區建設廳終檢。 (三)監理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 2、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監理企業業務手冊; 5、監理企業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6、監理企業的省級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7、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職稱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8、監理合同(復印件); 9、監理企業3項以上工程的監理規劃和年度總結; 10、本年度兩項代表工程的內業資料(復印件); 上述材料按先後順序形成目錄,裝訂成冊,散件概不受理。 (四)年檢內容 1、檢查監理企業已完成監理任務的業績及建設單位對企業的評價; 2、檢查所監理的工程是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3、檢查監理企業的自身建設、綜合素質、從業人員變化、注冊證書達標情況; 4、檢查監理企業有無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行為; 5、檢查監理企業有無轉讓、分包監理業務及非法掛靠行為; 6、檢查有無「同體監理」行為; 7、檢查監理企業工程內業情況,及國家監理規范的實施情況; 8、檢查監理人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是否合理; 9、檢查監理企業的管理設備及檢查工具的配備情況; 10、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11、檢查是否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按合格簽字的; 12、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企業以及建材、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工程監理業務的。
㈩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中,事務所資質由什麼審批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准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准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准
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夥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第十條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發放。
第十二條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
(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條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