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驗收備案怎麼辦理
第二十四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並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查並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5日內備案,並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⑵ 求消防備案的一般流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四條竣工驗收合格7日內進行備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受理,辦理需提供材料:
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消防備案是為了應對建設項目突發火災時能迅速反應控制災情,有利於消防部門更高的工作效率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流程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⑶ 有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憑證還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消防局辦理的消防手續包括:審核、驗收、安檢。
消防驗收備案辦理完畢後,如果未被抽中,消防驗收就算辦完了,但要被抽上的話,需要准備下資料,具體什麼資料消防局會告知。
審核、驗收你都辦完了,剩下的是安檢。但不是所有的建築都要辦安檢。
安檢,就是開業前第一次安全檢查。需要辦理開業前安檢的:
飯店、酒店、娛樂場所(舞廳、網吧、游戲廳、卡拉OK、酒店吧等)、營業場所及人員密集場所。
辦理安檢需要提供消防驗收手續,再上消防監督管理部門(一般是消防大隊或消防科)添表,等來人檢查就行了。 檢查完會發個消防合格證。
⑷ 消防備案需要什麼資料啊
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人員的1.身份證復印件2.執業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等);
(六)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申報改建工程(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二)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已經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
(三)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屬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建築物合法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