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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質量監督費收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7 09:11:02

❶ 房地產主要發生什麼工程質量監督費,它和安全監督費有什麼區別

不會吧,還有頂風亂收費的?工程質量監督費早就被命令禁止收取了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取消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
安全質量監督費 也有部分省市地區停止收取了,但是中央沒有統一要求。

安全監督費 主要是用於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的對象是人員和工作流程
質量監督費 主要是用於監管建築質量,監管的對象是施工材料和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帶設備設施的施工安裝質量

❷ 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計委(建委、建設廳)、建設銀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兩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和部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關於改革建>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條款,相繼制定了質量監督條例,建立了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了質量檢測站
,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為了協調地區和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質量監督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和建立監督機構的地區和部門,應於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逐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民用建設項目和市>建設項目由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工交主管部門的質量機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困難的部門,可按建設項目的專業性質
,由建設單位委託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的規定,以及國發[1981]3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4]3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向建設
項目取費情況和整頓意見的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規定,監督和檢測費用暫按不超過委託監督工程的建>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點五收取。

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本著"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上述取費范圍內擬定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該項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設單位管理費在總概算中的比例。建設單位可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託並實施監督後,分期向質量監督機構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

目前建設單位有能力承擔質量監督任務的,亦可不委託。不委託監督的項目不交費。

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和監督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強化施工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並保證質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性。企業內部的質檢機構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建和人員配備情況,逐步作到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請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和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執行。

(2)北京市工程質量監督費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基本建設規模過大,項目過多,重復建設、盲目建設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設資金的使用浪費很大,效果很差。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調整的方針和量力而行、循序前進、講求實效的原則,國家對全國的基本建設必須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和地方的基本建設規模,都要進行嚴格的控制。

凡屬基本建設,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許可權,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劃,並要嚴格遵守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同時接受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財政和統計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要在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以及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包括國家預算內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

地方財政包干范圍內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

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州、縣的建設規模由省、市、自治區批准。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州、縣無權批准基建計劃。國家預算內地方統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由各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計委核定的建設規模以內,商同建委、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計劃。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建委統一安排,不受原來行業之間、地區之間歷史上的投資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正式列入國家年度計劃,並由國家建委批准開工報告後,才能正式開工。

(二)各種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根據有利於國民經濟調整的原則,明確使用方向。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我們擴大社會生產,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設、多鋪新攤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質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調整期間,要嚴格控制新項目,少鋪或不鋪新攤子,要切實安排好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基本建設投資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和直接關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

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從綜合效益出發,對於那些採掘採伐工業彌補報廢能力和遞減能力必需的建設,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國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見效的收尾投產、配套項目的技術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設工期長的水電、礦山、鐵路干線、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續建工程,要盡力安排。

在具體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籌等投資的使用方向時,應各有側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例如大型煤礦、油田、電站、重大節能措施、鐵路干線、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資為主,聯合地方建設。

農業、輕紡工業、建材工業、城市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商糧貿、文教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由地方投資為主或由若乾地方與中央部門聯合投資興建。

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專業教育的建設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品種質量等措施以及設備的更新改造。

當前銀行發放貸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能源、輕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輕化工產品等方面的項目,和一部分生產急需、能當年見效、花錢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額貸款。

地方和企業凡屬於挖、革、改措施的資金及貸款,當前應當主要用於現有企業的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少數確需用於擴大再生產,搞基本建設的,

或屬於基本建設性的挖、革、改項目應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和審查批准後,分別納入國家審定的部門、地方基建投資或自籌投資總額計劃之內,並一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沒有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序辦理手續的,銀行一律不予撥款或貸款。

一九八○年已經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准。

(三)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在信貸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必須根據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一級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和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切實做好信貸平衡,量力而行。

嚴禁用增加通貨或擠占必需的生產流通資金的辦法來發放基建貸款。各級銀行發放各種基建貸款(包括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同級計委審核平衡並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為了控制各類基本建設貸款和引導其使用方向,應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償還年限,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四)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信貸、出口信貸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和合資經營等進行的基本建設,無論是國家統借統還或地方、部門自借自還,

都由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外資管理委員會歸口,按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經國家計委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分別按各自的許可權批准後,統一納入計劃。

凡屬國家統借統還的項目,必須事先經過建設銀行總行審查簽證。所有利用外資進行基本建設的項目都要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設計計劃任務書

有些項目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可由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都要落實外匯償還能力、國內工程和配套項目所需的國內投資,以及原料、燃料、動力、供水、交通運輸等項條件。必須經過以上工作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約。

(五)國防費安排的軍事工程等要適當壓縮。人防工程建設,當前主要搞好已開挖工程的維護,一律不開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頒發的關於結合基本建設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規定,由全國人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國家建委、國家計委重新制訂。

(六)所有基本建設計劃,必須認真落實所需的物資。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所需統配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屬於一九八○年財政包干范圍內確定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基數以內的,

也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設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除個別經過特殊批準的項目外,所需物資均由地方、部門自行解決。

(七)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和責任制度,嚴肅基本建設紀律。所有新建、擴建大中型項目,不論是用什麼資金安排的,都必須先由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產品方案和資源地質情況,以及原料、材料、煤、電、油、水、運等協作配套條件,

經過反復周密的論證和比較後,提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並應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和國家建委批準的設計文件。總投資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還應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小型項目分別由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核定的投資額內審定。

任何領導人都不能個人決定上項目。項目可行性報告中的各項條件及計算,如有錯誤或不落實之處,應由主管部門及承擔協作部門負責,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政府的財政、銀行、統計、建設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對各級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政監督、統計監督和業務監督。

對計劃外的基建項目,和國家計劃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施工,物資部門不給物資,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凡未列入綜合基本建設計劃的都屬於計劃外項目,對於搞計劃外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和對計劃外項目處理不力的人員,必要時給以經濟和法律制裁。

(八)從基本建設工程造價中提取各種費用,必須由國家建委會同國家計委、建設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都無權任意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提取費用,或變相向建設單位攤派資金。

國家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各種取費辦法進行清理,並盡快擬訂和修訂基本建設各種定額和費用標准。對於不符合規定任意提取費用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❸ 安全監督費用如何收取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安全監督費部分)

受理事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安全監督費部分)

受理單位:黑龍江省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總站

種類:收費

受理依據:
1、《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及有關規定的通知》黑建經字(1986)22號;
2、《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價聯字[1998]第23號)

徵收標准或徵用補償標准和條件:各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所收取的質量監督費按總額百分之十交地區或市質量監督部門;各市、地和專業質量監督部門按所收監督費總額百分之十交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作為全省性質量監督活動經費,省安全監督管理總站經費參照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哈爾濱市工程質量監督費按受監工程的建築安裝產值的2‰標准收取;其它市(地)工程質量監督費按受監工程的建築安裝產值的2.7‰標准收取;各縣(含縣級市)工程質量監督費仍按受監工程的建築安裝產值2.5‰標准收取。哈市上調0.5‰和其它市(地)上調0.7‰,收費主要用於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費用,各縣(含縣級市)所收的工程質量監督費也要拿出一部分用於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費用,其他有關規定仍按照黑建經字[1986]2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❹ 什麼是工程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該是一種政府職能部門的一種管理費用,顧名思義,就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費用。應該是交給質量監督站吧。不過可能每個地方的收費會有差距。總體上,這塊是歸建委管的,你可以到當地建委或質量站進行咨詢。

❺ 工程質量檢測的收費標准,費用怎麼算

工程質量檢測收費標准,請到當地工程質量檢測站咨詢,一般已得到當地物價局許可收費。

❻ 北京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收費標准

1.案件受理費速算表(人民法院)
爭議金額 案件受理費
不超過1萬元 50元/件
100萬元-200萬元 x 0.009+4800元
1萬元-10萬元 x 0.025-200元
200萬元-500萬元 x 0.008+6800元
10萬元-20萬元 x 0.02+300元
500萬元-1000萬元 x 0.007+11800元
20萬元-50萬元 x 0.015+1300元
1000萬元-2000萬元 x 0.006+21800元
50萬元-100萬元 x 0.01+3800元
超過2000萬元 x 0.005+41800元
2.仲裁費用及立案須知(北京仲裁委員會)
***北京仲裁委員會(簡稱北仲)地址:
地址:北京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大廈16層 100022
電話:(8610)6566-9856 傳真:(8610)6566-8078
乘車路線:地鐵國貿站;公交668、669、938、1、4、9、57、107、976、300等國貿站。
***受理范圍:
仲裁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物業租賃糾紛等。
***仲裁立案:
仲裁立案必須要有有效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如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為「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或在示範文本中的仲裁委員會前面填寫了「北京」或「北京市」字樣,但未在選項前打勾的,視為約定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可向專業律師咨詢。
***立案材料清單:
北京仲裁委員會立案接待室通常會對立案當場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權審理。如同意立案,則須提交下列立案材料:
仲裁申請書;合同或仲裁協議;授權委託書;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其他證據材料可在隨後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
***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受理費和仲裁處理費兩部分,仲裁費用通常須在立案同時或其規定的時限內繳納,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A)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如下:
爭議金額(人民幣)收費標准案件受理費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萬元(含5萬元)5%100元加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4%2550元加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3%455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2%7550元加爭議金額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13550元加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萬元以上0.3%1855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爭議金額為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上表中所列爭議金額50萬元為收費基數,對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費減收50%
B)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處理費收費標准如下:
爭議金額(人民幣)收費標准案件處理費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5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2%5000元加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11000元加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1%
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0.4%16000元加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0.3%32000元加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0.25%47000元加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5%
2000萬元至4000萬元(含4000萬元)0.2%72000元加爭議金額2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萬元以上0.1%112000元加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
爭議金額為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上表中所列爭議金額50萬元收費為基數,對其以上部分的處理費減收50%。

3.律師費收費:
律師費指代理律師為當事人提供仲裁代理法律服務收取的費用,收費比例視爭議金額及代理難度而定,通常為2%至10%,也可採用基本收費加風險獎勵的代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共贏結果,具體收費方式及收費金額個案協商。

4.司法鑒定費
造價鑒定費通常根據申報的工程結算總造價計算,而與審減金額及審核結果無關,具體收費比例視金額大小而定,通常為0.3%-1%。
質量鑒定費視鑒定項目、鑒定范圍、難易程度而定,且各個機構收費不一致,存在很大差異。

❼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怎麼算啊,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早在2003年就發文取消了,而且一些監督單位已經參照公務員管理了,哪裡的監督部門還在亂收費?

❽ 工程質量監督費是多少元/平方

2.5到3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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