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依據應包括哪些
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關當事各方認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材料或設備購銷合同以及監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相關的建設法規。
(一)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質量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有責任就所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
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所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二)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等。
(三)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1.有關的設計文件
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
(2)施工記錄、施工日誌等。
(3)有關建築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4)現場制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5)質量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6)其他有關資料
(四)相關的建設法規
與工程質量及質量事故處理有關的有以下五類。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管理方面的法規
2 .從業者資格管理方面的法規
3.建築市場方面的法規
4.建築施工方面的法規
5.關於標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規
❷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有哪些
A,B,C,D,E
答案解析:[解析]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主要有: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要搞清質量事故的原因和確定處理對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質量事故的實際情況。有關質量事故實況的資料主要可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質量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有責任就所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在調查報告中首先就與質量事故有關的實際情況作詳盡的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①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③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④有關質量事故的觀測記錄、事故現場狀態的照片或錄像。
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所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其內容大致與施工單位調查報告中的有關內容相似,可用來與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情況對照、核實。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①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等。
②有關合同和合同文件在處理質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確定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實施其活動,藉以探尋產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1)有關的設計文件
如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等,是施工的重要依據。在處理質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對照設計文件,核查施工質量是否完全符合設計的規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據所發生的質量事故情況,核查設計中是否存在問題或缺陷,成為導致質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屬於這類的文件、檔案有:
①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
②施工記錄、施工日誌等。
③有關建築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④現場制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⑤質量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⑥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各類技術資料對於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判斷其發展變化趨勢,推斷事故影響及嚴重程度,考慮處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著重要的作用。
❸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管理需要依據哪些規范
(1)工程合同文件。
(2)設計文件。
(3)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性文件。
(4)有關質量檢驗與控制的專門技術法規性文件。
概括說來,屬於這類專門的技術法規性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類:
1)工程項目施工質量驗收標准。
2)有關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質量控制方面的專門技術法規性依據。
3)控制施工作業活動質量的技術規程。
4)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工程,事先應進行試驗,並應有權威性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書及有關的質量數據、指標,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的質量標准和施工工藝規程,以此作為判斷與控制質量的依據。
❹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依據是什麼法規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❺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准 jts 257-2008現在作廢了嗎
這是目前水運工程行業的質量檢驗標准執行規范,坨坨的就是用他。
❻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第四章 質量監督內容
第二十八條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招標投標公告發布之日或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不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申請辦理水運工程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二十九條參與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參建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義務,接受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項目試驗檢測工作的規范性、准確性、客觀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及施工工藝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作出工程質量鑒定和評定。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單位的水運工程質量檔案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客觀性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