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工程質量問題與工程質量缺陷的區別
「缺陷」是一個法律用詞,需要謹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問題」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但不一定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澆築後質量技術要求要等120小時後才能繼續在上面施工,而實際只等了115個小時後就繼續施工了,經檢測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標達標,那麼這可以說是一個工程質量問題,但不是一個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問題成因有: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查失真;
(4)設計差錯;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3、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理方式:
①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處於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②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當其採取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向監理單位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
③某工序分項工程完工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其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不合格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後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保修(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4、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暫停有關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擴大,保護現場,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並於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②監理工程師應積極協助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工作,提供有關的證據.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迴避;
③總監理工程師接到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徵求建設單位意見,組織有關單位研究並委託原設計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予以審核簽認;
④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施工方案,報監理審批後監督其實施處理;
⑤施工單位處理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各方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鑒定。
5、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有:
①修補處理;
②返工處理;
③不做專門處理。不做專門處理的條件是: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經過後續工序彌補;
③經法定單位鑒定合格;
④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能滿足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隱患;符合經濟的合理原則。
㈡ 工程質量缺陷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工程質量不合格和質量缺陷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雖近似,實不同。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 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工程保修期視工程項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項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項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見於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項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限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過去沒有缺陷責任期的概念,當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滿,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這樣的約定,產生了許多糾紛。
依據法律規定,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設計的合理年限。那麼,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據合同約定,保險金要50年以後才能返還。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明確了質保金的返還時間。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㈢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㈣ 急急急。。。。。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影響( )或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質量隱
選C 排除法, 工程質量不合格,說明工程已經竣工,A、D直接排除 b想一下,也可以排除
㈤ 如何區分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質量不合格和質量問題是指其不滿足規范和設計的要求,質量事故是指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㈥ 如何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隱患,以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滿足各項建築功能要求,保證施工正常進行。處理工程質量事故,是質量監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程序如下:
(1)通知承建單位
監理工程師一旦發現工程中出現質量事故,首先要以質量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承建單位,並要求承建單位停止有質量缺陷的部位及與其有關聯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建單位報告質量事故的情況
承建單位接到質量通知單後,應詳細報告質量事故的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
1)質量事故的詳細情況;
2)質量事故的嚴重程度;
3)造成質量事故的原因;
4)提出修補缺陷的具體方案;
5)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3)進行調查和研究
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的質量事故報告,進行調查和研究。質量事故的處理,對工程質量、工期和工程費用方面,都有著直接的關系。
因此,監理工程師在對質量事故做出處理決定時,應進行認真的調查和研究。特別是對一些復雜的工程質量事故,還應進行實驗驗證、定期觀測或專家論證等工作。
(4)質量事故的處理
監理工程師對質量事故的處理,一般作出三種決定:
1)不需進行處理
在下列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常做出不需要進行處理的決定:
a.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
b.某些輕微的質量缺陷,通過後續工序可以彌補的,可不處理;
c.檢驗中的質量問題,經論證後可不作處理;
d.對出現的事故,經復核驗算,仍能滿足設計要求者,可不作處理。
2)修補處理監理工程師對某些雖然未達到規范規定的標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後還可以達到規范要求的標准,同時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的質量問題,可以作出進行修補處理的決定。
3)返工處理凡是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標准,有明顯而又嚴重的質量問題,又無法通過修補來糾正所產生的缺陷,
監理工程師應對其做出返工處理的決定。
㈦ 不合格和有缺陷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義中,以滿足「要求」作為判斷合格與否的依據。「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規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規要求、明示的要求、習慣上隱含的要求、相關方的要求、必須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有缺陷:缺陷是指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或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主要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2、未滿足要求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義中,以滿足「要求」作為判斷合格與否的依據。「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規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規要求、明示的要求、習慣上隱含的要求、相關方的要求、必須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這就對組織的產品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質量不僅要滿足現有的規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費超前需求,因此組織在規定質量要求時應考慮多種要求,從滿足要求發展到讓顧客滿意直至超越顧客期望。
該定義不僅適用硬體產品,也適用服務業和適用於工程質量和體系質量的評定,因此具有更強通用性。
有缺陷:「缺陷」是指未能滿足與期望或規定用途有關要求。是一種特定范圍內的不合格,涉及到產品的責任,預期的用途可能會受供方提供信息的影響,組織應予以關注。
3、標准不同
不合格的標准: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有缺陷的標准: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