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完成後發生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方式
看你的質量事故是由於什麼原因造成的,是設計缺陷還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刑法有關條款: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未進場造成工程損失應付什麼責任
監理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建築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
1、建築監理工程師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建築監理工程師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准,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建築監理工程師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建築監理工程師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建築監理工程師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建築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建築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建築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職業准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兢兢業業地執行監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業性委託,不泄露工程和業主的秘密,忠實履行職責,對業主負責。不在同一項目中既做監理又做承包人的商`業咨詢,不泄露技術情報,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間接報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請客送禮,不得介紹施工隊、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轉包,不做有損業主利益和影響公正的事情;
4、當其認為正確的判斷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向業主說明可能產生的後果;
5、當認為業主的意見或判斷不可能成功時,應向業主提出勸告;
6、當證明監理的判斷是錯誤時,要勇於承認錯誤,及時更正錯誤;
7、當監理工作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合法利益時,應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㈢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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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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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㈣ 總監理工程師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師將
監理就是用來背鍋的。。總監基本屬於最慘的。。
㈤ 總監理工程師職責有哪些
還挺多的,主要有:
a)全面負責工程監理合同的實施;
b)確定監理機構人員分工;
c)主持編寫工程監理規劃、審批監理細則;
d)負責管理監理機構日常工作,定期向監理單位報告;
e)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f)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工程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g)審查承建單位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h)審定承建單位的開工申請、系統實施方案、施工進度計劃;
i)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工程監理工作總結;
j)主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k)參與工程質量和其他事故調查;
l)審查承建單位竣工驗收申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竣工測試驗收,簽認竣工驗收文件;
m)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n)審核簽認承建單位的付款申請、付款證書和竣工結算;
o)調解業主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爭議,參與索賠的處理,審批工程延期;
p)組織業主單位和承建單位完成工程移交。
㈥ 我沒有證卻是乾的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請問出了問題負法律責任嗎
沒有證卻做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出了問題需要負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任職資格需具有2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有監理工程師證或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優先。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因此,監理工程師無證上崗者,一旦出現問題,需承擔法律責任。
(6)總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擔任監理工程師依法需要考取監理工程師證,無證上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監理工程師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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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級監理職責
8.1總監辦職責
(1)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合同文件和了解施工現場。
(3)參與交樁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復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及工地例會會議。
(6)發布開工令,批准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核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准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提出處理意見。
(18)根據合同規定發布停工令及復工令。
(19)對已完工工程進行准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證書。
(21)根據合同許可權辦理工程變更。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7)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簽發交工證書、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餘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並確定相應責任。
(29)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30)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1)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完成監理合同規定的其它工作。
8.2總監辦中心試驗室職責
(1)負責本監理合同段的試驗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項目的試驗監理工作,對工程項目的試驗、檢測數據進行控制,對各工程項目的材料、配合比、強度等指標進行有效控制;
(2)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確定各類試驗程序,制訂有關的制度和方法,組織試驗人員的業務學習與交流,定期召開各試驗室主任聯席會議,研究處理工程實施中的有關試驗、檢測問題;
(3)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頻率要求進行獨立抽樣試驗(包括各種標准試驗、驗證試驗、驗收試驗等),指導工藝試驗;
(4)對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和流動試驗室的儀器設備、操作方法、人員素質、試驗環境和試驗資料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督促承包人按省質檢站資質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項試驗條件;
(5)編制試驗監理實施細則,制訂提供各種試驗統一的報表格式、試驗報告格式和試驗管理規程,報總監理工程師商議之後執行;
(6)對承包人或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或商品的合格證和檢驗單進行審定以決定能否用於本工程,對承包人委託外試的試驗項目及委託的檢驗機構進行審查、批准(常規試驗項目原則上不得批准委託外試),對來自承包人、監理組、廠商或委託外試項目的檢驗機構的試驗報告進行審查,對有懷疑和爭議的試驗資料,有權重新組織試驗;
(7)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和承包人的試驗儀器設備進行檢驗,並督促承包人定期將儀器設備交由政府有關監督部門進行標定,確保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8)經常與現場監理人員保持聯系,及時進行現場工程質量抽檢工作,參加中間檢查和驗收,協助監理組復核承包人所做的重要配合比試驗,堅持經常性抽查其它有關試驗,及時完成監理組送檢的有關試驗;
(9)負責組織重要結構物的現場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10)組織工程項目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試驗,提出試驗研究報告,參與重大技術、質量問題的處理;
(11)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提出指導性試驗檢測計劃,定期收集、整理相應的試驗記錄及報告,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對試驗檢測頻率進行按月統計,負責分析查找失敗試驗的原因並追回處理結果。上述資料應報送總監理工程師和業主;
(12)完成總監理工程師臨時交辦的其它工作。
8.3 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計劃、監理大綱、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總監辦日常工作。
(2)督促、檢查全段及重點工程開工前的准備工作情況,審查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質,審批簽署重點工程開工報告。
(3)組織施工設計文件復查,並對提出的優化和改善方案進行研究,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和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對人員進行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可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審查承包人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並督促實施,及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整,以確保工程進度;組織控制工期的重點工程的監理,並定期組織研究。
(7)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8)參與或指導監理工程師分析審查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並督促及時處理。有權否定設計、承包人提出的分析處理意見,並責成重新研究處理方案。
(9)協調承包人之間、承包人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爭議,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
(10)審查、簽署並匯編承包單位的支付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決算。
(11)參加業主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或根據監理合同組織初驗工作。
(12)不定期邀請有關部門進行監理研討與懇談會,徵求各方面意見,提高監理業務水平。
(13)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報告。
(14)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8.4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許可權
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分管部分工程(如道路、橋梁等)和從事專項業務(如試驗、測量和合同管理)的監理工程師,其職責與許可權如下:
(一)專業監理工程師共性的職責與許可權
(1)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監理組長的授權下負責所分管的監理工作;
(2)專業監理工程師有權在其分管的監理工作范圍內,根據合同條款、技術規范、本管理辦法和相應的試驗數據,制止承包人使用不合要求規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制止承包人未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的施工機械、施工設備、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藝進行施工;制止承包人在不符合施工技術規范或操作規程(含施工技術操作規范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求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3)在未及時進行檢測、試驗的情況下,監理認為不能保證工程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立即安排檢測或試驗,然後根據檢測或試驗結果再決定是否繼續施工;
(4)專業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施工合同條款和技術規范等文件,發布准許(或不準許)使用某些經測試合格(或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工藝的指令;
(5)專業監理工程師會同合同計量工程師組織對所分管的工程進行質量認證、驗收和計量工作;
(6)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所分管工程的施工工藝試驗和認定工作,必要時報監理組長審批;
(7)專業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所分管的工程的施工安排審核確認,或提出意見或發布指令;
(二)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的職責與許可權
具體見以下8.4.1—8.4.6各節。
8.4.1 合同、計量工程師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本項目的合同管理、計量支付、計劃統計報表。
(2)全面熟悉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熟悉技術規范、設計圖紙,緊密配合其它專業監理工程師做好監理工作。
(3)深入工地現場,隨時掌握施工現場工料機動態和工程進展情況,配合專業工程師做到數量真實、計算準確。
(4)根據工程量清單、變更令、索賠、現場材料和價格調整審核並匯總承包人申報的計量支付申請報表。
(5)負責督促承包人及時准確地呈報工程進度報表。
(6)負責所有計量支付工程統計、各種報告,隨時准備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7)參與提出變更的建議。
(8)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計劃。
(9)完成總監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8.4.2 道路工程師職責
(1)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負責軟基處理、路基土石方、路面、排水、砌體及防護、道路設計等工程的監理工作。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員下,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負責本項目混凝土、鋼筋、預應力、蓋板涵等工程的監理工作。
(2)熟悉合同條款、規范、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在施工過程中對進度、質量進行全面控制,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3)組織指導現場監理人員的工作,填寫監理日記並檢查現場監理人員的監理日記。
(4)審查承包人的施工計劃、施工組織、施工方案,提出審查意見,供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時參考,並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
(5)檢查承包人的放樣和竣工圖紙完成情況。
(6)對工程進行檢驗,協助總監理工程師確定發布中間交工證書。
(7)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各項資料,檢查施工質量及施工進度,並將有關質量控制的文件及表格歸檔。
(8)協助合同工程師審定工程計量,並檢查承包人的中間支付申請。
(9)會同合同工程師提出有關索賠、延期及變更的處理意見。
(10)辦理總監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8.4.3 橋梁工程師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負責本項目混凝土、鋼筋、預應力、樁基等工程的監理工作。
(2)熟悉合同條款及規范、設計圖紙,在施工過程中對質量、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提出處理意見。
(3)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計劃,提出審查意見供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時參考,並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4)檢查結構工程的放樣及承包人對結構工程測量標志的保護措施。
(5)檢查施工圖紙,必要時對需要糾正的地方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6)審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圖、變更設計圖,並報總監理工程師,必要時轉報上級,以便作出變更設計的安排。
(7)審查承包人分項工程施工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要經常深入工地,詳細檢查施工的各部位環節,批准或不批准承包人的檢驗申請,對承包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簽發工作指令或監理通知單。
(8)協助合同工程師審定工程計量,並檢查承包人的中間支付申請。
(9)填寫監理日記並審閱現場監理人員的監理日記。
(10)會同合同工程師提出有關索賠、延期及變更的處理意見,並報總監理工程師。
(11)辦理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工作。
8.4.4 試驗工程師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本項目所有材料質量控制和工地試驗監理工作,搞好工程材料和成品的質量控制。試驗工程師必須與道路工程師、結構工程師緊密配合,協調工作。
(2)熟悉合同條款、規范、設計圖紙和試驗規程,監督工地試驗室,監督承包人提供足夠設備和人員以保證按合同的要求開展試驗。
(3)定期檢查工地試驗設備,檢查各類拌和機的調校和運轉,檢查自采材料的加工方法,以及各種材料堆的材質和規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4)審查和評價試驗結果,根據規范認可或否定材料的使用。
(5)負責管理承包人和本項目監理的所有試驗工作,並分別建立試驗檔案。
(6)按時簽署試驗報告和試驗匯總表。
(7)負責安排檢查、指導試驗監理人員的各項工作。
(8)監督和檢查承包人定期標定儀器、設備的工作。
(9)辦理總監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8.4.5 測量工程師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配合道路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嚴格按規范要求的精度監督承包人放線、放樣,審查或批准承包人測量內外業成果及道路和構造物幾何尺寸、標高等。
(2)負責檢查承包人對水準點及其他控制點的護樁設施,保證不受損壞,有變更時需在圖上標明。
(3)不斷檢查承包人的測量放樣工作,隨時抽查各項測量記錄,要認真核對,確認後簽發。檢查結構工程的放樣及承包人對結構工程測量標志的保護措施。
(4)審查承包人的檢查申請,經現場核驗後,符合規范要求的精度後方能簽字,否則應將所有不合格部分及時通知有關人員。
(5)檢查路基工程的土石分界線,並督促承包人標繪在橫斷面圖上。
(6)協助合同工程師、道路和結構工程師做好工程的計量工作,檢查中期支付申請。
(7)定期監督檢查承包人使用的測量儀器的精度。
(8)辦理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8.4.6 交通安全設施、景觀綠化監理工程師職責
(1)熟悉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的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和有關合同條款及工程量清單等資料,全面、有效地進行質量控制和准確及時地處理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開工前配合承包商對路線標線、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的位置,景觀綠化方法進行全面的復查。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及參與監理規劃的編制。
(3)審查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開工申請報告,報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現場監督計劃和工程的執行,分期提出調整計劃的意見和建議。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本項目的人力、設備、材料、質量、施工工藝、試驗資料、工程設計等,按總監理工程師制定的簽認程序許可權、標識,確認工程質量,並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5)按時審核承包商提交本項目竣工工程量清單,簽署支付證書,並按規定呈報和管理監理報表。
(6)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組織及制度,應有專職的質量自檢人員,對自檢人員的資格予以審查,業務上提出要求及指導,對於不稱職的可以提出要求更換的建議,報總監理工程師處理,負責組織和指導屬下監理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工作,整理匯總現場監理的資料和檔案。
(7)完成總監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8.4.7 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安全監理業務工作;
(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審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確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
(3)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總承包人整改,並及時報告總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報備業主。
(4)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總承包人落實安全整改;
(5)審查總承包人安全保證體系,審核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
(6)檢查現場安全設施布置及施工機械安全檢查、驗收、掛牌情況,安全設施不到位,施工機械未通過安全驗收不得施工;
(7)辦理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8.5 監理員職責
(1)在總監辦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熟悉和掌握有關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試驗規程,根據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質量控制;
(2)熟悉所管工程的工序的施工工藝和技術要求,認真觀察和檢查承包人所用材料及其配合比、施工工具、操作程序和技術施工進程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對施工初期成品進行外觀鑒定和必要的外觀檢查,並隨時做好記錄;
(3)協助專業工程師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備、施工放樣、質量抽樣檢測(包括承包人工地試驗監督),認真做好旁站工作。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4)當旁站監理員發現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有異常情況,可隨時向承包人現場施工人員提出,必要時及時報告主管專業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對明顯違反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有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承包人現場施工人員暫停施工,等候處理;
(5)認真做好工程進度、質量控制、施工安全、合同糾紛、施工干擾等情況的記錄,做好監理日記工作,填寫有關監理報表;
(6)一旦發生質量事故,旁站監理員必須立即整理有關檢測資料,分析原因,上報主管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組,以便及時處理;
(7)完成總監辦、專業監理工程師臨時交辦的其它工作。
8.4.8試驗員職責
8.3.1在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本項目的所有的材料質量控制和工地試驗監理工作,搞好工程材料和成品的質量控制,與其它監理人員緊密配合、協調工作;
8.3.2熟悉合同條款、規范、設計圖紙和試驗規程,監督工地試驗室,督促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設備和人員,以保證按合同的要求開展試驗;
8.3.3監督承包人按規范要求的頻率進行試驗,原則上進行工地試驗和室內試驗時均須有試驗監理人員在場;
8.3.4定期檢查工地試驗設備,檢查自采材料的加工方法,以及各種材料的材質和規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8.3.5審查和評價試驗結果,根據規范認可或否定材料的使用;
8.3.6負責管理承包人和本項目監理的所有試驗工作,並分別建立試驗檔案;
8.3.7按時簽署試驗報告和試驗匯總表;
8.3.8監督和檢查承包人定期標定儀器的工作;
8.3.9辦理總監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㈧ 總監理工程師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有什麼認識
對所監理的建築工程等項目一定要做好,不然完全有可能出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㈨ 建立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應該是監理,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和統一安排下,做好本專業的監理工作和負責檢查本專業工程的機械設備、成品、對合格品提出書面監理通知。
其他職責:
1、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匯報監理活動情況,認真做好本專業的監理工作總結。
2、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進行月度工程量(包括施工圖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的復核,對已完成工程量及時進行審查,簽署初步意見。
3、負責建築安裝工程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的檢測。
4、進行砂漿、砼試配,確定砂漿、砼配合比。
5、負責檢查監督施工單位砂漿、砼的配製及試塊製作和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