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有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受害人應當自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超過二年期間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不能受到法院的保護。
㈡ 工程質量和工期糾紛中訴訟時效的適用
說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司)與某紡織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經協商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紡織公司將綜合樓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發包給某建司施工。主要內容為:1.施工范圍是:主體、屋面、樓地面;2.質量標准為達到優良,達不到優良罰100萬元;3.約定工期為2000年3月31日開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內容。合同訂立後合同范圍內工程於2001年3月5日竣工,綜合樓單位工程於2002年3月10日被市質檢站評定為合格工程,雙方於2003年9月12日進行了審價結算,確認結算之日紡織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萬余元。結算審定後,紡織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餘款157萬余元經某建司屢次追索未果,於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紡織公司支付工程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對於拖欠工程款並無異議,但認為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對某建司的履約要求予以拒絕,並提起反訴,原因是工程質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某建司承擔因質量達不到優良的違約罰款100萬元及工期延誤違約罰款111.4萬元。對此某建司抗辯稱,紡織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等級評定時,就應當明知工程質量等級及工期不符合約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至2005年5月提出反訴的近四年時間內並沒有向某建司提出過任何異議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其訴訟超過了時效,應予駁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工程量變更進行工程造價審定,對工期是否合理順延,質量違約是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等問題予以明確。在此之前,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權並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不應從工程竣工驗收或質量評定之時開始起算。本案紡織公司與某建司並未對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進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時,紡織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予以拒絕,因此,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故反訴原告的反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餘款,同時某建司向紡織公司支付違約金。
律師評析
案件判決下達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建築工程案件的質量及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兩種主要觀點:
第一種為本案法院所持的觀點,即工程未經審價結算,不開始計算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理由是:1.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合同權利義務是綜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聯系,因此訴訟時效也不宜分別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履約過程中,工程審價結算往往要在竣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辦理完畢,這樣如果將建設方和施工方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不利於權利的維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理由是:1.對於時效的起算,民法通則137條明確規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一對應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綜合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特徵。
應該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質量及工期問題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幾乎在每一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質量和工期的問題,而對於質量違約及工期違約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也是長期困擾司法界的問題之一,司法實踐中支持上述兩種觀點的判例都有。因此對於建築工程案件中質量和工期違約的訴訟時效進行研究是必要的,將對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維權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導致其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眾多法律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同時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基於此目的,訴訟時效期間是由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並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間,不能通過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加以終止、中斷、延長。相應的,如果權利人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則合法債務即轉化為自然債務,而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也隨之轉化為道德義務,不再具有強制履行的前提和條件。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筆者認為在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出現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時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按照第二種觀點,即: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如果違約事實分別出現的,時效分別計算。原因在於: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較為復雜的一種合同類別: 1.標的物特殊;2.合同履約時間長; 3.涉及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眾多,履約過程較為復雜;4.合同條款多,內容復雜。這四個法律特徵從根本上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風險大、不確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時清結。基於上述法律特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設計是較為復雜的,目前適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條177款之多。上述條款雖然相互關聯,但是又各自獨立,履約過程中違約的發生也就可能產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階段及具體的合同條款上。簡述之,通過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建立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類別,而這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的。
基於此,依據民法通則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其立法本義非常清楚,一旦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開始計算。前述判決的第一個錯誤就在於混淆了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概念,錯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做具體的民事權利,才得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的錯誤結論。本案中,紡織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約不符合約定的,但是,其並沒有依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主張,顯然屬於放棄權利,訴訟超過了時效期間。
其次,請求權與責任承擔方式不能混淆。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產生於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同樣的道理在某建司訴紡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請求權」分別產生於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評定時,原因在於在上述時間紡織公司已經明確知道某建司的履約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紡織公司構成「知道或應當知道」,訴訟時效即分別開始計算,並不考慮紡織公司作為權利人要求義務人某建司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支付違約金還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決的第二個根本錯誤也就在於混淆了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界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對於質量違約和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分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對於其它具體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也應當適用上述原則。
㈢ 刑事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㈣ 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 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㈤ 工程質量問題訴訟時效要多久你的看法是什麼
如今在城市建設以及大型的工程設施建設的時候,質量問題是一個建築公司的頭號保障之一,工程質量一旦出了問題,不僅影響的是公司的形象更嚴重影響顧客以及安全系數的一些問題,所以工程質量問題必須要將其納入公司監管的頭號標准。如果遇到工程質量問題,要了解其訴訟的時效性以及訴訟的流程,這些情況是必須要提前做好相應的了解的,所以我個人覺得還是需要做相應的了解。
一、工程質量檢測時效
在這里首先要了解工程質量案件所涉及的一些問題,范圍時效性等等這一系列的情況,工程質量問題一旦上升為民事訴訟,它就是一種糾紛,問題該問題是有相應的法則進行規定的一般工程如果質量有缺陷就不適用於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法則,一般這個是在一年至兩年的時效成立的,當然工程質量缺陷的爭議是按照時間的長短來決定,一般就是檢測兩年為一個時效性,所以這個工程質量的一些驗收時間以及鑒定時間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