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填寫範例
一、工程完成情況:
XX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經省、市主管部門批准立項,核定總投資1006萬元,其中:國債資金投資700萬元,地方配套資金306萬元。該水庫除險加固的主要內容為:
①、大壩前壩坡1563高程以上改為漿砌塊石,加固上游壩坡,在大壩左壩肩心牆與溢洪道右側牆接觸面的齒牆後增設一道砼防滲牆;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遊河道治理;
③、更換弧形工作門及平板檢修門,更換弧門啟閉機;
④、加固改造上壩及進庫公路;
⑤、增設大壩觀測設施與自動化控制系統。
工程於2001年5月31日開工建設,2002年6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3個月,除險加固工程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壩前壩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遊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壩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護坡及3.2公里的瀝青路面鋪設,以及公路橋1座,過洪涵洞6座;完成輸水泄洪洞事故門、工作門、啟閉設備制安工程;完成大壩自動化監測設備的安裝及其它工程等,目前,由於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大壩砼防滲牆工程未能完成和壩體滲流水位測量儀未安裝,其餘主體工程均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該工程共完成投資額915.24萬元(不包括待驗費20萬元),完成主要工程量為:土石方開挖8.39萬m3,土石方回填2.02萬m3,漿砌石1.16萬m3,砼0.15萬m3,耗用水泥1782T,鋼筋(鋼材)40.54T,木材11.26 m3,瀝青93.70 m3,勞動工日5.69個工日。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雖然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使個別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用。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了竣工審計。竣工資料已准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市水利基本建設質監站的質量檢驗,並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試運行中,工程能正常運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驗收組織准備情況: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目前已編制完成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草稿),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等單位均已編制完成了相應的「工作報告」。依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四、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於2004年月日進行,驗收地點在,參加單位有省水利廳、**市水電局、財政局、計劃局、**河流域水資源管理局及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懇請上級主管部門安排正式驗收。
『貳』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怎麼寫申請
離職證明書
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 )
離職當月工資
(新台幣)
離職: 年 月 日
實際
工作地
縣(市)
離職原因
(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一、非自願離職: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自願離職
三、□其他 (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投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字型大小: 投保單位電話: ( )
投保單位地址:
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復核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並請加註開具原因)
主管機關名稱:
(請蓋印信或章戳)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表以投保單位填寫為原則,若同意由離職員工自行填寫,請投保單位務必確實檢查有無遺漏或記載繆誤,經核對無誤後,再加蓋印信或章戳,以示負責。另相關法規條文,參見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