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質量監督站主要是做些什麼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解讀:這里具體是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解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據此,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權委託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由後者具體行使權力)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干什麼的?概言之,就是受政府委託,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是否依法幹活,活幹得怎麼樣),以及工程實體(產品質量好不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巡查、抽查。
⑵ 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有哪些
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特別是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2)工程質量監督站職責擴展閱讀
一、工程質量負責人員職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責任;而監理是監控主體,對施工過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職權,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應有的監理責任;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合法性上,只要行為合法,當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對此是沒有責任的。
二、工程質量負責人的職責:
總公司工程管理部質量主管崗位職責
1、負責在建工程質量管理,在建工程質量抽查和巡查。
2、負責對個項目體質量員的工作指導、檢查和考評。
3、負責督促各項目體制定質量計劃管理辦法、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辦法、不合格品控制管理規定、糾正措施管理辦法、預防措施管理辦法。
4、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5、負責督促項目體對創優工程質量標準的控制,指導和創優申報質量收集、整理。
6、負責各個工程關鍵節點的自檢。
7、參加質監站的驗收。
8、負責對各勞務分包施工質量的評定。
9、每周上報部門經理各個工地質量檢查情況。
10、負責檢查監督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資料。
11、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制度,對項目質量崗位人員的工作督促、檢查、指導。
12、負責國家質量標准,規范、規程、質量文件收集和更新。
13、完成部門經理安排的工作。
各項目體施工現場各崗位職責
1、項目經理的管理職責
對所承擔項目的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在項目上認真貫徹公司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保證質量體系文件在本項目部的有效運行,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責任,確保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
負責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對本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策劃、制定項目質量目標,明確項目質量管理,執行驗證等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負責建立項目組織機構和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排,並規定其職責范圍;
負責本項目部接受質量體系審核的准備工作,參加管理評定;
負責工程項目人力、物力、機械設備的調配和管理,合理組織施工,對項目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對質量有獎罰權;
指導工程部對合格施工隊伍進行選擇評價,負責組織對合格施工隊伍的管理;
負責在項目上組織實施《采購工程程序》、《工程分包方評定工作程序》等有關程序。
負責本項目資源的組織、配置,根據授權進行項目的經營決策,制定項目管理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交付。
負責本項目團隊制定質量目標,建立質量管理計劃、項目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
2、項目質量經理(質量員)的管理職責
協助項目經理實施公司質量方針、項目部質量目標、及項目質量保證計劃,參與組織工程質量策劃,對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直接對項目經理負責;
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工程施工規范、工藝規程、質量標准,嚴格執行國家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確保項目階段質量目標和總體質量目標的實現;
領導項目部建立質量管理保證體系,主持項目的質量工作專題會議,形成書面的整改意見,並負責監督整改;
組織人力物力資源的活動,分析質量情況,在施工過程的進行全面質量控制,及時協調和處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制定預防、糾正與改進的質量措施;
負責指導施工材料、半成品的檢驗、試驗和管理,落實工序隱檢,組織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
負責督促施工隊落實「三檢制」,組織項目部定期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參加上級的質量標准檢查及現場的經驗交流;
負責與質監站的工作聯系,負責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質量工作協調,協助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組織好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組織、主持召開工程質量會,對質量有獎罰權;加強對各專業分包單位的質量檢查和監督,確保各專業分包單位的質量符合規范要求,並定期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情況報表;
負責將項目質量目標的進行分解落實,並監督實施,加強過程式控制制和日常管理,保證項目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負責實施過程中工程質量的質檢工作,加強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部位行使「一票否決權」,並要求限期整改;
負責工程創優和評獎的策劃、組織、資料准備和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業主提交工程質量合格證明書,並提請業主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工程施工勞動合同的實施執行;
負責審核、並簽字確認各分包施工隊組月結算工程量的實際完成情況及實體質量情況,對於達不到要求或不符合實際者,有權對其進行合理處罰,甚至不給予結算。
⑶ 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干什麼的
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工作內容:
1、監督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設計勘察單位和監理單位等)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及各項制度的規定;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事故。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尤其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專業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對受委託的工程進行質量鑒定監督。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5、完成住建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質監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職能部門(建設局)對工程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質監站受理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注冊,巡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核查參建人員的資格,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3)工程質量監督站職責擴展閱讀: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⑷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的職責和權力 急急急急
當然不可能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是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它只負責鑒定結論,判定責任和費用那是法院的事情了
⑸ 呼和浩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受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呼市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工程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貫徹實施國家及自治區、呼市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准,管理和指導本地區的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檢測業務工作,開展相應的技術培訓;
3、組織開展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查,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工程質量管理經驗;
4、按照國家及自治區、呼市制訂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准,對受監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情況和工程實物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向備案管理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對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信譽進行管理;
7、按照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按照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本地區工程質量問題的技術鑒定;
9、參與本地區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呼市優質工程的核驗評審;
10、完成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⑹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的職責及人員職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根據以上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源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委託。因此,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履行的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法律職責,這些法律職責的具體內容在《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專門規定。
⑺ 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有哪些
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對本市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監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3)對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影響重要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室內環境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4)對建築工程實體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及相關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5)監督建築工程的樁基、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驗收和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
6)對建築工程的重大質量事故參與調查和監督處理;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