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逾期完工違約金為千分之幾
工程逾期違約金一般按照工程總額的千分之五按天計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延遲違約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國家沒有硬性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主要由甲乙雙方及有關單位部門在商談合同時確定,形成文字寫入合同。違約金在合同中筆者認為是一重要條款,但是工程逾期如何確定,如果沒有細則和後續工作的跟上,到時難以實行。比如下雨天,無法施工,此乃屬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計入逾期范圍。
如果建築工程合同中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因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麼可以按照以下方法來解決:
1、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
2、發包人對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行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1)工程逾期驗收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工程建設違約的情況:
1、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5、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㈡ 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延期,工程還沒有達到驗收標准,能否提前找甲方拿工程款
無論是哪方面的原因,只要是工程沒達到驗收標准就不能提前拿工程款;但是施工單位可以向監理提出索賠要求,因為是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延期造成的。
㈢ 工程竣工逾期不驗收怎麼給對方發函
不給驗收也不給結算(主要是後期增加的200餘萬及後期130萬元工程進度款沒驗收...你們應該先進行一次預驗收,針對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摸底,然後書面要求甲方...
㈣ 工程驗收不合格,返工造成的費用和逾期該由誰承擔
是材料不合格由供貨商承擔,材料什麼的都合格那是工藝不合格,由施工方承擔。再就是紅包沒到位所以不合格!
㈤ 在隱蔽工程中因建設單位逾期驗收,在驗收中有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施工方能否就合格部分向建設單位提出賠
施工單位對逾期驗收沒有任何責任的前提下,合格部分多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合格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㈥ 因業主過失導致已完工程延期竣工驗收及交付,施工方如何索賠
1.這種情況下是很難以索賠的;
2.一般這種情況會在合同中有約定,屬於施工方投標時應考慮的風險;
3.你要仔細看一下你們的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的約定。
望採納,謝謝
㈦ 工程竣工未驗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處理
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處理: 1.對於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於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㈧ 建築工程問題,工程延期了,申請延期應該延到竣工日期還是驗收日期請高手們指點一下
一般合同都是竣工(完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如果辦延期應該辦到預計竣工日期。驗收合格了肯定能交工了,驗收不合格,需要處理,證明工程還沒有完工。
㈨ 工程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如何追究
問題所涉及的情況可能是這樣:當事人在適用《建設工程示範文本》時,對通用第35條違約條款具體處理時,沒有按要求在專用條款中對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做具體約定,造成合同對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對此種情況的處理,應當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七章違約責任對此有一系列相應規定。《司法解釋》第8條發包人的解除權對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條解除合同後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是損失計算的標准實踐較難掌握,處理時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損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計算。《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了三種具體的處理利息起算標准,分別是(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我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按《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處理較具有操作性。
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
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款結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質量等問題的糾紛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故你們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給付工程款,若對方不支付,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支持你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