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竣工驗收應由誰組織
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相關規定,關於竣工驗收的終止,需要分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託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2、小型和限額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另外,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第五條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託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和限額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2. 竣工驗收由誰來組織建設單位國家發改委地方政府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由此條例不難看出,竣工驗收是由其開發商組織但是並不是自己驗收。但是參照《建築法》的「下位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對竣工驗收的規定非常簡單,即只要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通過即可。由於這兩部法律規定的竣工驗收標准及程序差別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適用不同法律、採用不同竣工驗收標准,就極可能對商品房的實際交付時間認定完全不同,由此導致裁判結果迥然相異。
3.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驗收由誰組織
施工單位。
主體結構屬於分部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6.0.2條明文規定: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分項工程由監理工程師或者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分部工程由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勘察和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工程驗收誰組織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4. 工程驗收應由什麼人組織,哪些單位參加
工程驗收應由施工組組織,同時施工組、項目組、公司組參加。
為了保障施工質量,不僅要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技術與質量管理等,更要在工程竣工時做好驗收工作,評定最終的工程建設質量和成果
工程驗收由施工班組自檢驗收環節、項目部竣工自驗收環節、公司抽檢驗收環節三部分組成。
(4)工程驗收誰組織擴展閱讀:
一、施工班組自檢驗收
具體要求為施工班組在當天工程段完成後,工作票結束後進行自查,並且在自查結果中應包含該工程段的負責人、工程段范圍,以便建立質量追溯卡和工程進度、工程量的統計機制。
二、項目部竣工自驗收
項目部竣工自驗收是指所有工程項目安裝調試完畢後進行的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它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
三、公司抽檢驗收
公司抽檢驗收主要在項目部提交竣工自檢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對項目部竣工工程進行抽檢驗收。抽檢驗收按照規定抽檢比例進行,抽檢過程中對於不合格項,按照質量稽查標准進行處理,並將缺陷項整改要求通知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