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工程驗收不合格
如果電線規格沒達到,電線質量是合格的,就請設計單位重新驗算一下,看看能不能降低標准驗收。
如果電線規格沒達到,電線質量也是不合格的,只有返工換掉。
如果設計單位重新驗算一下後,仍然不能降低標准驗收,也是只有返工換掉。
具體的經濟責任只有多方協商了,協商不成的話,只有提交仲裁、訴訟了。
❷ 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怎麼辦
質量驗收統一標准專門規定了驗收不合格時的處理:
1 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❸ 建設工程竣工施工單位不配合驗收怎麼辦
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不提供竣工資料可以採用法律手段,敦促施工單位盡快提供竣工資料,首先,你們給他們公司(如果是項目部施工要發函到總公司),他們依然不予理睬,可以採取:
1、協商解決。關切對方的關切。歷史證明,糾紛的激化對雙方均無好處。
2、不提供竣工資料,雖實際項目已完成但可以視為未完工。請公證單位與第三方檢測單位對工程現狀作出證明,然後強行接管。一個備案手續並不影響項目的正常使用。對以後辦理產權、樓名、正常使用不會有質的影響。強行接管唯一的後果是建設單位對此項目的質量、保修、安全自行負責,與施工單位無關。(但錢你也可以不給了)
3、如果施工單位還在現場,接管都難以實現。如果是因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這么做也是占的住腳的,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施工單位可以將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成品與半成品作為質押品不予交付。哪就先把你們應該盡的義務做到。如你們占理,哪就趕緊打官司吧。
4、以上的2、3條都需要同時鋪以訴訟來最後解決。
❹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如何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在檢驗批驗收時,對於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規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樣本數量不符合驗收規定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其中,對於嚴重的質量缺陷應重新施工;一般的質量缺陷可通過返修或更換予以解決,允許施工單位在採取相應的措施後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驗收規范要求。則應認為該檢批合格。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當個別檢驗批發現問題,難以確定能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當鑒定結果認為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以通過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鑒定,仍可滿足相關設計規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後認為達不到規范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時,則必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這種方法不能作為降低質量要求、變相通過驗收的一種出路。
(5)經返修或加同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准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檢驗報告可用於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❺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應採取什麼措施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一定有不合格的分項存在。質量驗收不合格就應該按GB50300-200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第5.0.6條的1、2、3、4款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不合格責任方承擔。責任方拒不進行處理的(或處理後仍然不合格),不能驗收。經合同約定的仲裁無效時,只能通過法律裁決。行使合同的處罰條款的權力也只能是仲裁機構和法院。
❻ 工程推脫不驗收怎麼辦
首先你作為承包人,對自己所乾的活有信心是合格的嗎?其次,你可以發通知給發包人,催促其盡快對工程驗收,法定期限到後,不驗收的責任及不利後果就由發包人承擔,你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
❼ 項目如不及時驗收會造成什麼影響
施工完畢以後,一定要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這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資料,即便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施工任務,發包人也是無法進行驗收的。另外,建設工程的工期,不是從開工日到施工完畢之日的期限,而是從開工日到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竣工日期進行了以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可見,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是發包人是否拖延驗收的參照物,承包人不提交,就不存在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問題。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導致工程驗收滯後,應當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最高院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依據這一規定,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主張工程質量權利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意思是,發包人原來享有的工程質量權利,從擅自使用以後,不再受法律保護。讓我們先來看看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的權利都包括哪些內容。依據法律規定和建設工程的交易習慣,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具有四項基本權利:第一、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配合驗收,達到工程質量合格的權利;第二、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有不結算工程款的權利;第三、驗收合格以前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權利;第四、驗收合格以後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保修的權利。
❽ 工程竣工後甲方無故不驗收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4號)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❾ 怎樣檢查工程不進行招投標,工程驗收程序不規范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弄明白哪些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投標以及招投標的流程。
一、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另外,在法定招標范圍以外(工程預算200萬元以下或非國有資金項目等),可以不招標。
三、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四、招投標的流程如下:
1、招標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標人開標項目實施。
2、招標工作啟動。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但備案程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標代理機構(即招標公司)承擔招標工作。
3、招標公司協助招標人進行招標策劃。即確定:招標進度計劃,采購時間,采購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投標人資格,采購質量要求等等。
4、招標公司在招標人配合下,根據招標策劃編制招標文件(包括上述策劃內容和招標公告)。
5、招標人確認後,招標公司發出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或投標邀請(邀請招標)。投標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請後前往招標公司購買招標文件。
6、獲得招標文件後,投標人應研究招標文件和准備投標文件。其間,如有相關問題可與招標公司進行招標文件澄清,必要時招標公司將組織招標項目答疑會。並根據答疑或澄清內容,對全部投標人發布補充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必要組成和修改。
7、招標公司在開標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委會組成和評標須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8、招標公司組織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開標包括:招標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開標紀律>確認和宣讀投標情況>宣布招標方有關人員情況>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唱標(對投標函或投標一覽表中的投標人名稱/價格/交貨期/投標保證金等內容唱標)>完成開標記錄並各方簽字>開標結束.
9、評委會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終確定中標人。
10、招標公司根據評委會意見出具評標報告,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11、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報告發出中標、落標通知書。
12、中標人根據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五、竣工驗收程序及內容
1、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廁所、陽台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准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託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8)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