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質量問題可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事由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驗收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受該工程。所以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工程驗收合同。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在訴訟法上屬於以抗辯的概念,主張實體法上的抗辯權。 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分拒付工程款的時間段和工程質量問題的性質。 ⑴如工程質量瑕疵發生在竣工驗收前,發包人不得以此作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確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的,發包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 ⑵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確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⑶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應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⑷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⑸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❷ 工程在質保期以外發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如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發現上述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如經過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的,則通過竣工驗收意味著建設單位對質量的認可,以後再發生非主體工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缺陷,施工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約定,承包人應該在工程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擔保責任等。
(2)工程質量瑕疵擴展閱讀
《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❸ 請問工程質量問題與工程質量缺陷的區別
「缺陷」是一個法律用詞,需要謹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問題」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但不一定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澆築後質量技術要求要等120小時後才能繼續在上面施工,而實際只等了115個小時後就繼續施工了,經檢測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標達標,那麼這可以說是一個工程質量問題,但不是一個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問題成因有: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查失真;
(4)設計差錯;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3、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理方式:
①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處於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②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當其採取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向監理單位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
③某工序分項工程完工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其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不合格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後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保修(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4、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暫停有關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擴大,保護現場,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並於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②監理工程師應積極協助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工作,提供有關的證據.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迴避;
③總監理工程師接到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徵求建設單位意見,組織有關單位研究並委託原設計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予以審核簽認;
④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施工方案,報監理審批後監督其實施處理;
⑤施工單位處理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各方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鑒定。
5、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有:
①修補處理;
②返工處理;
③不做專門處理。不做專門處理的條件是: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經過後續工序彌補;
③經法定單位鑒定合格;
④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能滿足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隱患;符合經濟的合理原則。
❹ 建築施工中出現質量瑕疵,甲方認可,過後又挑毛病,怎麼辦
如果是房屋建築工程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❺ 怎樣判斷房屋質量瑕疵,出現房屋質量瑕疵能退
一、怎樣判斷房屋質量瑕疵
要看房屋主體結構有無損壞。若經有關方面鑒定,房屋主體結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購房者可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要承擔賠償責任。
經鑒定,發現非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如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依約定執行;如雙方當事人無特別約定,一般不能退房。但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二、出現房屋質量瑕疵能退房嗎
如果是房屋非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要視雙方有無約定,處理結果有所不同。如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依約定執行;如雙方當事人無特別約定,一般不能退房,應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入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開發商在法定保修期內未及時進行維修的,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如超過法定保修范圍和期限的,實行有償維修,其中屬於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部分的維修。
❻ 房屋質量存在瑕疵,業主如何舉證維權
梁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依照該契約,梁某購買商品房一套,開發商承諾將於當年年底向業主交付高質量和高標準的商品房。年底,開發商按期交付房屋。但梁某在驗收過程中卻發現,房屋牆面、頂板、地面等多處出現貫通裂縫,還有許多地方存在明顯的修補痕跡。梁某認為,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此拒絕接受房屋鑰匙,並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後,對訴爭房屋牆體裂縫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房屋檢測。結論為:裂縫系溫度裂縫和施工縫處理不當及填充牆施工不當所造成,非結構性裂縫,不影響房屋的安全可靠性。
依法分析
本案中,梁某在發現房屋質量瑕疵時,雖然以交付不合格為由拒收房屋,但並沒有取得相應的有力證據,也沒有要求開發商或自行申請房屋質量鑒定。這正是梁某最後承擔敗訴風險的直接原因。
商品房作為一類特殊的商品,價值較大,牽涉的環節不僅包括牆體結構和門窗,還包括室內各管線、五金件,甚至包括裝修部分等。因此,一旦房屋出現質量瑕疵,業主應及時通知開發商,並通過合理途徑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以最大化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牆體裂縫,作為交付過程中的一大頑症,是否可以作為業主拒絕接受房屋交付的理由呢?這主要視裂縫的性質而定。通常,房屋材料伸縮、溫度變化等引起的裂縫,這是允許存在的,也不被視為嚴重質量問題,由開發商修復或業主裝修時自己粉刷即可彌補。這些裂縫也是在房屋交付時,業主可以直觀發現的。而對因施工質量問題造成的牆體縱深貫通裂縫、地質沉降引起的牆體裂縫等,這是業主僅憑肉眼和普通知識無法判斷的,必須要經過房屋質量檢測部門的檢測。在裂縫危及房屋建築結構和居住安全的情況下,這些裂縫就構成了根本性質量問題,開發商必須採取相關補救措施或給予業主調換房屋等途徑予以解決。此時,業主有權拒絕接受交付房屋。當然,對業主來說,在人住時發現牆體存在裂縫,如果匆忙申請房屋安全鑒定,除了要墊付一大筆鑒定費用外,還要承擔由此引起的逾期收房責任和鑒定費用風險。
建設部在其出台的建質〔2004〕18號《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將開發商的質量維修責任重新作了規定,「開發企業應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產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體內容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相關條款。保修期內發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並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也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後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技巧提示
房屋交付過程中出現裂縫,業主在驗收時首先應對照牆體結構,觀察裂縫走向和分布,結合裂縫深度判斷裂縫是否屬於正常伸縮縫。其次,在無法自我判斷的情況下,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關於牆體裂縫的書面證明材料和質量檢測報告。由其承擔質量合格的證明責任。並且在與開發商的交涉過程中,要始終做好證據的固定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訴訟或交涉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❼ 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按照預售合同之約定承擔維修和一倍賠償的責任。 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可以對房屋質量瑕疵賠償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對保障自身利益比較有利。當事人雙方可以在預售合同里約定:如購房者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有其他質量瑕疵的,購房者在保修期內可以要求開發商除免費維修外,還需按照修復費的1倍進行補償。 雙方商定對商品房其他工程質量有爭議的,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自房屋驗收交接起,開發商對該商品房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由雙方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進行約定。 三、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四、開發商對對房屋拒絕修復的法律承擔。 開發商應當對交付的房屋質量承擔擔保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五、開發商注銷後,質量瑕疵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承擔。 當事人行使其權利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商品房若發生質量瑕疵,理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其負責。若開發商主體發生注銷,應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其他民事主體承擔。開發商主體消滅後,商品房質量瑕疵維修的責任應由其繼承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