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 、《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及《民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除了這些法律、法規,其他很多民商事法律也會經常遇到,而更多的則是各部門、各地方的規范性文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工程監理的依據和主要監理內容有哪些要求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單位與彼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構成的有機的方法體系。
(1)目標規劃
目標規劃是指圍繞工程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進行研究確定、分解綜合、計劃安排、制定措施等項工作的集合。目標規劃是目標控制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標規劃工作才能有效地實施目標控制。
工程項目目標規劃過程是一個由粗而細的過程。它隨著工程的進展,分階段地根據可能獲得的工程信息對前一階段的規劃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正,它和目標控制之間是一種交替出現的循環鏈式關系。
(2)動態控制
動態控制是在完成工程項目過程中,通過對過程、目標和活動的動態跟蹤,全面、及時、准確地掌握工程信息,定期地將實際目標值與計劃目標值進行對比,如果發現或預測實際目標偏離計劃目標,就採取措施加以糾正,以保證計劃總目標的實現。
動態控制貫穿於整個監理過程中,與工程項目的動態性相一致。工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控制就要在不同的階段開展;工程在不同的空間展開,控制就要針對不同的空間來實施;計劃伴隨著工程的變化而調整,控制就要不斷地適應計劃的調整;隨著工程的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控制者就要不斷地改變控制措施。監理工程只有把握工程項目的動態性,才能做好目標的動態控制工作。
(3)組織協調
協調就是連接、聯合、調和所有的活動及力量。組織協調就是把監理組織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和處理,對所有的活動及力量進行連接、聯合、調和的工作。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不斷進行組織協調,它是實現項目目標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
組織協調的內容很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1)人際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項目組織與本公司的人際關系、監理組織與關聯單位的人際關系。主要解決人員和人員之間在工作中的聯系和矛盾。
2)組織關系的協調。主要解決監理組織內部的分工與配合問題。
3)供求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實施中所需人力、資金、設備、材料、技術、信息等供給,主要解決供求平衡問題。
4)配合關系的協調。包括與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以及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科學研究、工程毗鄰單位之間的協調。主要解決配合中的同心協力問題。
5)約束關系的協調。主要是了解和遵守國家及地方政策、法規、制度方面的制約,求得執法部門的指導和許可。
4. 工程監理應該懂得哪些法律法規
工程施工及建設方面的
5. 法律規定工程監理的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人。監理服務招標應優先考慮監理單位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 第三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於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獎勵監理人。 第七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准。 第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監理人不得違反標准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十條 由於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或減少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與監理人協商另行支付或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由於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提供的監理服務人員、執業水平和服務時間未達到監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由於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生效之日前已簽訂服務合同及在建項目的相關收費不再調整。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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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設工程監理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建設工程法規內容體系的構成:
建設工程法律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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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
(一)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8. 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基本方法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構成的有機的方法體系。
(1)目標規劃
目標規劃是指圍繞工程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進行研究確定、分解綜合、計劃安排、制定措施等項工作的集合。目標規劃是目標控制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標規劃工作才能有效地實施目標控制。
工程項目目標規劃過程是一個由粗而細的過程。它隨著工程的進展,分階段地根據可能獲得的工程信息對前一階段的規劃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正,它和目標控制之間是一種交替出現的循環鏈式關系。
(2)動態控制
動態控制是在完成工程項目過程中,通過對過程、目標和活動的動態跟蹤,全面、及時、准確地掌握工程信息,定期地將實際目標值與計劃目標值進行對比,如果發現或預測實際目標偏離計劃目標,就採取措施加以糾正,以保證計劃總目標的實現。
動態控制貫穿於整個監理過程中,與工程項目的動態性相一致。工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控制就要在不同的階段開展;工程在不同的空間展開,控制就要針對不同的空間來實施;計劃伴隨著工程的變化而調整,控制就要不斷地適應計劃的調整;隨著工程的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控制者就要不斷地改變控制措施。監理工程只有把握工程項目的動態性,才能做好目標的動態控制工作。
(3)組織協調
協調就是連接、聯合、調和所有的活動及力量。組織協調就是把監理組織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和處理,對所有的活動及力量進行連接、聯合、調和的工作。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不斷進行組織協調,它是實現項目目標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
組織協調的內容很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1)人際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項目組織與本公司的人際關系、監理組織與關聯單位的人際關系。主要解決人員和人員之間在工作中的聯系和矛盾。
2)組織關系的協調。主要解決監理組織內部的分工與配合問題。
3)供求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實施中所需人力、資金、設備、材料、技術、信息等供給,主要解決供求平衡問題。
4)配合關系的協調。包括與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以及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科學研究、工程毗鄰單位之間的協調。主要解決配合中的同心協力問題。
5)約束關系的協調。主要是了解和遵守國家及地方政策、法規、制度方面的制約,求得執法部門的指導和許可。
9. 工程監理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10. 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方法和步驟是什麼
建議你詳細閱讀《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簡單來說,監理就是對工程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控: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
兩管: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
一協調:參工程建設相關方的工作關系進行協調。
監理的工作流程如下圖示: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