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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拒絕驗收

發布時間:2021-06-17 20:29:08

『壹』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上報監理驗收幾次後,監理拒絕驗收,有明文規定沒有,或是規范,急求

如果是無理由拒絕,施工單位書面通知48小時候後可視作同意驗收。如果是施工單位手續不全或者該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單位應該完成整改後再申請驗收

『貳』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條件具備而拒絕驗收的可否提起訴訟

從雙方確認的結算之日起2年,如雙方至今未結算,不存在訴訟時效,但是按法律規定,超過20年,當事人還沒主張權利,法律不予保護。

『叄』 工程已經完成老闆拒不驗收該怎麼辦

我國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個人的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時(包括工資等方面的問題),你可以到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或經調解後我相信你會得到明確的答復的。還有朋友像你這樣的問題在現在出現的已不是少數了,你既然會上來提問一下,我相信你也是一個明智的人,你可一定要按法定程序來辦理啊,切勿因一個無良的老闆而將自己斷送掉。在此,我向你的家人呼喚你,同時也衷心地希望你討薪成功。

『肆』 如何應對施工單位拒絕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實踐中,對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建設單位通常要求的比例是,進度款大約是已完工程量的60%~70%;完工驗收後,大致可以付至已完產值的80%~85%;竣工結算後,支付至結算審定價的95%。在上述付款條件中,有一個關鍵的條件是「完工驗收」。如果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有些不誠信的單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後遲遲不驗收,希望通過拖延驗收達到遲付工程款的目的。
拖延驗收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方的應對方略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為行文方便,本文以鋼結構分包工程為例(總承包工程或其他專業分包可以參照相應項目自我檢查),承包方自查的內容包括:
1. 對照圖紙,看圖紙上的工作內容是否已經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內容是否符合圖紙要求和標准、規范。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建設單位下達口頭指令而沒有補發書面變更指令的情形,此時承包方應立即向建設單位補送技術核定單,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後作為施工依據。按圖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責任。如果沒有技術核定單,一旦發生糾紛,不但變更部分無法算錢,建設單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
2. 材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 鋼結構所用配件包括五金件、螺栓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 焊縫質量是否進行了超聲波探傷檢測,檢測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檢測結果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建議所有項目的檢測,檢測時最好邀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方參與取樣並簽字,避免日後產生分歧。
5. 鋼構件的表面質量和表面處理是否符合要求。
6. 每批材料進場時,是否有合格證、質保書、檢測報告等報驗資料(這些資料平常就應該准備好,事後要彌補通常是來不及的)。確有問題時,與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才能補充。
7.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方如提出質量問題,是否已經整改、並已書面回復對方。
8. 對照合同附件《報價單》、設計交底紀要、建設單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補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遺漏的工作內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將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夠控制的范圍內,不要給建設單位留下拖延驗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發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驗收報告》。需注意的是:
1. 在完工時,施工企業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很簡單,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託我司承建的東方花園總承包工程,我司已經完工並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只需要一張紙,有時可以使得整個案件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請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最高人員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司法解釋這一條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發包人無限制地拖延驗收,達到遲付工程款的目的。
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方吃虧的教訓太多了。某幕牆單位,給百貨公司做鋁板裝飾,完工之後沒有打竣工驗收報告、也沒有辦驗收、交接手續,給發包方口頭打一個招呼就退場了。兩年之後,向發包方申請工程尾款80萬元,發包方發律師函稱施工單位還沒有完工,要倒過來追究施工單位責任。協商不成起訴後,對方以未完工為由,反訴要求施工單位承擔工期延誤賠償金96萬元。最終在法院主持下調解,施工單位忍痛接受了42萬元的調解方案。
2. 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同時提交全套竣工資料。竣工資料的准備,可以在施工過程中系統地收集、整理、組卷。平時有準備,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資料來不是難事。
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是承包方的法定義務。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資料,發包方不驗收、不付款,承包方是爭不過甲方的。
竣工資料的整理、歸檔也是有章可循的。浦東新區檔案管就曾專門出版竣工檔案編制指南之類的書籍。其他區可能有類似的文件。承包方可參照相關書籍做好准備工作。平時做好准備,可以避免竣工時措手不及。
3. 承包方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發包方之時,應請發包方代表簽收回執,留下書面證據(如發包方代表拒絕簽收,可用EMS掛號方式郵寄給發包方董事長;如對方聲稱掛號郵件沒有收到,不影響發出函件、主張權利的效力,可參照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認定)。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後,如發包方仍然拖延驗收,則應及時催促發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多長時間去催促發包方呢?發包方多長時間不驗收,才視為「拖延驗收」?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由當事人掌握。實踐中較為可取的辦法是:
1. 對於土建總承包工程,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上明確驗收時間為「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
對於一般的專業分包工程,不如土建總承包工程復雜,時間上應該比較短才合理。參照財政部、建設部369號文件,可酌情定為14天。比如說,8月1日提交驗收報告,可在8月15日向發包方發出第一份催請驗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寫得很客氣)。
2. 單獨一份函件,可能尚難以認定發包方「拖延驗收」。可以在8月31日發出第二份客氣的催告函,甲方沒有迴音時在9月15日再發出第三份客氣的催告函。有驗收申請報告和三份函件,無論到哪個法院,發包方拖延驗收、視同承包方已經竣工的認定,基本是不會出偏差的。
3. 整個過程看起來稍復雜一點,其實全部時間加起來不超過2個月。不知有多少項目,甲方拖延驗收,一拖就是三個月、六個月甚至更長的。所以說,上述方法還是有效的,也是一種合法的手段。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經完工交付對方使用,但是沒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須採取辦法固定證據。此時需要較為高超的技巧,擬函行文在客氣的同時,應綿里藏針,有理有據。如擬函不當,企業自身背包袱不說,對方也不會感受到壓力。以下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伍』 施工單位拒絕提供工程竣工資料,建設單位無法辦理驗收備案手續怎麼辦

一個巴掌拍不響。施工單位這么做肯定有他們的理由。提出幾點想法供參考:
1、協商解決。關切對方的關切。歷史證明,糾紛的激化對雙方均無好處。
2、不提供竣工資料,雖實際項目已完成但可以視為未完工。請公證單位與第三方檢測單位對工程現狀作出證明,然後強行接管。一個備案手續並不影響項目的正常使用。對以後辦理產權、樓名、正常使用不會有質的影響。強行接管唯一的後果是建設單位對此項目的質量、保修、安全自行負責,與施工單位無關。(但錢你也可以不給了)
3、如果施工單位還在現場,接管都難以實現。如果是因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這么做也是占的住腳的,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施工單位可以將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成品與半成品作為質押品不予交付。哪就先把你們應該盡的義務做到。如你們占理,哪就趕緊打官司吧。
4、以上的2、3條都需要同時鋪以訴訟來最後解決。

『陸』 試簡述工程質量驗收在什麼情況下必須拒絕驗收

「工程質量驗收」指的是什麼?沒有「自檢合格」施工單位質檢拒絕驗收,沒有「自檢、質檢合格」監理單位拒絕驗收,沒有「自檢、質檢、監理檢合格」質量監督檢查站拒絕驗收。

『柒』 甲方不驗收,拒絕支付工程款

個人的想法:在保存好所有合同原件,備用復印件的同時,先看看工程的驗收標准達沒達到。達到標准進行以下准備:
首先先找出工程的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看看上面所有負責的部門有沒有都簽上字,正常的是先簽字再施工。(如果有沒簽的首先先找負責人全部補上吧)。
第二,「大包」,整理好工程施工材料總清單,票據。工時總清單。餐補宿補等清單。其他項目發生清單等。
第三,給甲方遞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書(遞交時一定記得包內電話錄音,私下實驗錄音效果再正式錄)。提交申請書時,多提和工程有關的事,工程幾年開,幾年俊,啥時驗,什麼時候結,哪個哪個領導等等。
第四,與其他負責人的電話錄音。
第五,沒有驗收跡象,通知甲方,此工程「明天」委託律師全權辦理,你去忙其他事。

『捌』 工程款一直不給,我可以拒絕驗收嗎

工程款拖欠,可以帶上合同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直接起訴

『玖』 二、已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商是否有權拒絕重新驗收,為什麼

工程驗收的條件是主體工程己完成,承包商自檢合格,監理抽簽合格,如果業主找了第三方檢測機構,第三方檢測機構也要檢測合格,質監站出具了質量合格的報告,承包商完善了相關資料並簽證齊全就可以申請驗收了,驗收人員一般為承包商,監理,設計單位,質監站,業主以及接收單位等人員,驗收合格的工程一般不再重新驗收,驗收後一般有試運行期,在這期間,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如出現重大裂縫等問題,承包商應積極配合業主單位對病害位置(或可能影響質量的部位)進行質量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提出解決辦法,承包商應積極進行自費整改,以消除隱患。如果不存在大的質量問題,業主無正當理由或找的理由是很輕微的理由,承包商有權拒絕重新驗收。

『拾』 工程竣工使用方拒絕驗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其他事項可咨詢 工程專業律師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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