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13)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築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築工程採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
3、建築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標准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文件。
(1)基底工程驗收擴展閱讀: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⑵ 基礎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要點有哪些
對建築地基基礎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主要包括兩個大的項目,一個是工程實體檢查,一個是施工資料的檢查。
1、工程實體檢查:
對於工程實體的檢查主要還是要看設計圖紙對地基與基礎的設計形式了,若地基處理採用的是換填法(砂墊層),那麼重點應檢查換填范圍、分層施工的墊層密實度等。若為成孔灌注樁,則需要重點檢查: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質量;鋼筋籠制安質量、安裝深度; 水下混凝土澆灌方法、充盈系數; 開挖後樁位偏差、孔深、樁體質量、砼強度、樁身承載力、垂直度等。對於回填土則需要重點檢查回填土土質、表面平整度、分層厚度及含水量、夯實系數、回填標高控制等。
2、工程資料的驗收包括:
1)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鑒定文件;
2)半成品如預制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3) 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4)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5)護坡、樁基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各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
6)測量儀器、計量器具及沉樁機械的定期鑒定情況;
7)其他必須提供的文件或記錄等。
⑶ 基礎工程是怎樣驗收的
基礎工程是怎樣驗收的?
答:《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
50300—2001,第五章建築工程質量驗收作了規定。對地基與基礎工程的質量驗收,是從檢驗批質量檢驗、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到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為止。也即5.0.1、5.0.2、5.0.3。
5.0.1
檢驗批合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應包括附錄A中的內容、施工過程中的記錄「如打樁記錄、混凝土澆築記錄、成孔質量驗收等」以及試件、原材料送檢結果記錄。)
5.0.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質量控制資料較多,參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的附錄G。)
3.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地基與基礎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是指地基或基礎的承載力「或設計要求的最終結果」,其抽檢的數量及數值均應滿足要求)。
⑷ 該基礎工程的驗收內容有哪些
基礎工程驗收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廁所、陽台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准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託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8、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⑸ 地基與基礎的驗收程序
建築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驗收按施工企業自評、設計認可、監理核定、業主驗收、政府監督的程序進行。
1、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檢查,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監理機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2、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分部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整理成冊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監理核查符合要求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並於驗收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質監站。
3、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收到上報的驗收報告應及時組織參建方對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寫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並簽注驗收結論與意見,相關責任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附分部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4、參加驗收人員有: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等。
(5)基底工程驗收擴展閱讀
驗收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准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准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⑹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築的安全。
2、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准。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應有1點,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3、對水泥土攪拌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為1%~1.5%,且不應少於3根。
4、灰土地基: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壓實系數。
5、砂和砂石地基: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礫砂、碎石(卵石)、石屑。細砂應同時摻入25%~35%碎石或卵石。施工過程中必須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加水量、壓實遍數、壓實系數。
6、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應對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檢驗。土工合成材料以100㎡ 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清基、回填料鋪設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方向、接縫搭接長度或縫接狀況、土工合成材料與結構的連接狀況等。
7、水泥土攪拌樁地基: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外摻劑的質量、樁位、攪拌機工作性能及各種計量設備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漿流量計及其他計量裝置)。施工中應檢查機頭提升速度、水泥漿或水泥注入量、攪拌樁的長度及標高。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樁體強度、樁體直徑及地基承載力。
8、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施工中應檢查樁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鑽桿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施工結束後,應對樁頂標高、樁位、樁體質量、地基承載力以及褥墊層的質量做檢查。
9、灌注樁: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每澆築50m³ 必須有1組試件,小於50m³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於總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不少於50根時,不應少於2根。
10、平整場地: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少於 2°。 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坡。
11、土方回填: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上或鬆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後再進行。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
12、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開挖深度大於10m;與臨近建築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為一級基坑。開挖深度小於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為三級基坑。
⑺ 基礎工程如何組織驗收
按照分部工程驗收程序組織驗收。
完善工程資料並按分部分項工程歸類後,土方回填前書面通報監理,並由建設單位組織業主、施工、監理、設計、勘探五家單位現場驗收,並通知縣級以上建築質量監督站。
⑻ 地基基礎工程由誰負責組織驗收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來組織。 參加驗收的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中包括的分項工程有樁基礎、土方開挖、降水、排水、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或防水工程)、模板、鋼筋、混凝土、回填土(或土方回填)、磚砌體。
解析:
項目驗收管理。
根據《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第8.0.3條之規定: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第6.0.2條之規定: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根據背景資料,本工程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包含如下分項工程:樁基礎、土方開挖、降水、排水、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或防水工程)、模板、鋼筋、混凝土、回填土(或土方回填)、磚砌體。
⑼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1、驗收記錄: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仔細核查檢驗批、分項是否齊全,簽章是否完整,日期是否與施工情況一致。
2、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且各項資料均應符合要求。原材料應匯總,仔細核查簽章、合格證、檢驗報告及檢驗結論。試驗報告應匯總,仔細核查、檢驗報告編號及檢驗結論。砼強度報告應按各強度等級、養護方式分別評定(9組以下採用非統計法評定,10組以上含10組採用未知方差評定),並核查施工部位、養護方式、成型日期、評定結論。
3、安全和功能抽查: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定。核查試水情況、試水時間。
4、觀感:觀感結論為好、一般、差,評優工程應滿足觀感為好的要求。
5、分部(子分部)驗收:
1)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填寫完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簽字、蓋章,表頭驗收日期應以自評驗收時間(該分部最後一道工序或資料完成時間)為准,原件一式8份。
2) 樁基子分部、地下防水子分部、混凝土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填寫完整,相關單位已完成簽字、蓋章,表頭驗收日期應以自評驗收時間(該子分部最後一道工序或資料完成時間)為准,原件一式6份。樁基子分部應竣制樁基竣工圖,並編制樁基子分部工程自評報告。
3) 若出現砼缺陷應編制砼缺陷處理方案及記錄,需留置處理前、處理中、支模隱蔽前、處理後的四張照片。
4) 組織驗收前,應編制自評報告,主要內容為分部(子分部)工程概況、實際完成情況、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安全和功能抽查、觀感的核查情況進行編寫,並明確自評結論,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項目經理審批後,於驗收會議上進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