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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標准

發布時間:2021-06-17 22:11:51

1.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採用哪些規范、規程、標准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

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

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1)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標准擴展閱讀:

《水電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第5部分:發電電氣設備安裝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依據相關規范的技術要求,並結合近十幾年來國內外水電站發電電氣設備製造、安裝技術的進步編制的。

《水電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第5部分:發電電氣設備安裝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由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測與評定規程》內容簡介:根據水利部2004年技術標准修訂計劃,按照《水利技術標准編寫規定》(SL 1—2002)的要求,修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SL 176—1996),並更名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

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文件,按照《水利技術標准編寫規定》(SL1-2002)的要求。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 223-1999)進行修訂。

本規程共9章15節145條和2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驗收工作的分類: ——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驗收成果性文件; ——驗收所需報告和資料的制備; ——驗收後工程的移交和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2. 水利水電工程的壓實度和地基承載力的檢測規范是什麼

目前涉及水利水電工程的土方回填壓實度和地基承載力的檢測主要規范(依據)如下:

1、地基及基礎工程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既有建築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12)、《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等進行檢測。

軟弱地基加固(灰土、砂和砂石、粉煤灰、強夯、注漿、預壓地基)標貫或靜(動)力觸探或十字板剪切強度,地基承載力檢測。

(1)每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點。

(2)1000m以上工程,每100m至少應有1點;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有1點或按設計要求。

2、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

土料填築/干密度檢測按《土工試驗規程》SL/T237-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一個斷面,每個斷面至少抽檢2層,每層不少於3點,且不得在堤防頂層取樣。每個單位工程抽檢樣本點總數不得少於20個。

3、水閘(涵洞)、泵站及水庫泄(引)水建築物工程按《土工試驗規程》SL/T237-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DL/T5129-2013等對土料填築/干密度檢測。

(1)小型工程:每座建築物抽檢樣本點總數不得少於24個。

(2)中型工程:每座建築物抽檢樣本不少於36個。

(3)大型工程:每座建築物抽檢樣本不少於48個。

4、碾壓式土石壩按《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DL/T5129-2013、《土工試驗規程》SL237-1999黏性土防滲體、其他壩料及部位。

(1)黏性土防滲體:干密度、含水率等檢測。

(2)其他壩料及部位:干密度、顆粒級配、含泥量、含水率等防滲體干密度、含水率1次/200m~500m;反濾料干密度、含泥量、顆粒級配1次/200m~500m,每層至少一次;過渡料干密度、顆粒級配1次/500m~1000m,每層至少一次;壩殼砂礫(卵)料干密度、顆粒級配1次/5000m~10000m;壩殼礫質土干密度、含水率1次/3000m~6000m。

(2)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所建築築地的什麼加工技術規范規定:築土經過強夯工藝後,當築直、竣工驗收時,對承載力的檢驗通常採用進行現場試驗、靜載試驗、室內土質試驗。地基強夯工藝完成驗收後,對於承載力的檢驗,應在施工結束的間隔時間內才能進行。

遇到重要建築物基礎或復雜場地應增加檢查點,在動壓基礎承載力的現場試驗中,可能存在固結效果與固結點的差異,在進行板載試驗時是否考慮這種差異,試驗中是否應增大載入板的尺寸有待進一步驗證。

對於砂質地基和礫石土,對於粘性地基和粉質土,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和場地的復雜性來確定強夯承載力試驗的次數。場地簡單,建築一般,該類建築每個基礎的荷載測試點不應小於3點。

3. 航道疏浚後由什麼部門驗收,需要哪些文件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4. (水利,疏浚工程)河道開挖,河底高程允許偏差是多少,哪些規范可查!

在《疏浚與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標准》中可以查到:附錄E 各類挖泥船平均超深和超寬控制值

各類挖泥船平均超深控制值(m) 表E.0.1

船型 控制值(m)

耙吸(艙容m3)≥4000 0.55

耙吸(艙容m3)<4000 0.50

絞吸(總裝機功率kW)≥5000 0.40

絞吸(總裝機功率kW)<5000 0.30

鏈斗(斗容m3)≥0.5 0.35

鏈斗(斗容m3)<0.5 0.30

抓鬥(斗容m3)>8 0.6

抓鬥(斗容m3)4~8 0.5

抓鬥(斗容m3)≤4 0.4

鏟斗(斗容m3)≥4 0.40

鏟斗(斗容m3)<4 0.30

5. 疏浚與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標准2006還用嗎

一、借用量表 按規范要求,通常是要再次測評信效度的,因為你的適用人群和原研究樣本不一樣了,所以別人的問卷是否適用於你的樣本,不確定。但是如果是一些非常權威成熟的國內問卷,如焦慮、壓力等等,可免。

6.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及驗收有什麼規范

一般來說水利各個單項工程都有獨立的施工規范。

比如預應力錨索施工規范、錨噴施工規范等。

驗收一般用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規范給你個目錄自己看看吧類別 序號 發布日期或標准號 規程、規范、標准名稱 備注國家標准 01 GB8564-88 01 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規范 02 GB50203-2002 02。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

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

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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