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要求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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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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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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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Ⅱ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要求有哪些
對工程質量的驗收通常分為四個層次:檢驗批質量的驗收,分項工程質量的驗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檢驗批的驗收內容有兩項: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檢驗;對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的檢驗。其中,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包括重要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及設備的材質和技術性能,結構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等檢驗數據、工程性能,一些項目的實測實量情況等內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實際上是檢驗批驗收的匯總,它要求檢驗批均驗收合格、資料齊全。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內容有四項:
(1)對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2)對質量控制資料的驗收;
(3)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的驗收;
(4)對分部工程觀感質量的驗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內容有五項:
①對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②對全部質量控制資料的驗收;
③對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資料的驗收;
④對主要功能項目質量情況的抽查;
⑤對分部工程觀感質量的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