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規范》)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得到了快速發展.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政府和公眾對垃圾焚燒廠的技術和環保要求越來越高,原有技術規范的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現在的技術發展和環保要求.另外.在市場化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問題.主要問題有: 垃圾焚燒處理技術 、工程技術、 城市生活、環保要求 、垃圾焚燒廠 、市場化運作 、環保意識。我國第一座生活垃圾焚燒廠成功運行以來,又經歷了十多年的不斷探索,使得我國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得到快速發展。一方面,一些城市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與自籌相結合或地方企業投資等多種融資方式,引進焚燒、煙氣凈化與自動控制在內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籌建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現代化垃圾焚燒廠,這類垃圾焚燒廠存在引進的關鍵技術和設備投資較高,建設周期較長等問題;另一方面,國內不少地方較早研製了一批小型焚燒設備,這些小型焚燒設備、技術需要進一步改進,二次污染控制方面也還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與此同時,一些科研院所應用流化床燃燒技術,研製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焚燒設備並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些設備製造廠也在吸收國外焚燒技術、設備的經驗,研製國產焚燒設備。在這種背景下,制定適合國情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總則;2.術語;3.垃圾處理量與特性分析;4.垃圾焚燒廠總體設計;5.垃圾接收、儲存與輸送;6.焚燒系統;7.煙氣凈化與排煙系統;8.垃圾熱能利用系統;9.電氣系統;10.儀表與自動化控制;11.給水排水;12.消防;13.採暖通風與空調;14.建築與結構;15.其他輔助設施;16.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17.工程施工及驗收。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術語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2.增加了對廠區道路設計和綠地率的要求;
3.對垃圾焚燒系統增加了節能減排和安全要求的內容;
㈡ 一本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書籍多少錢
相關標准有具體規定和要求,可以參考。
《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GB50954-2014 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工程設計規范》
㈢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具有什麼特點
一、燃燒工藝的特點
一般固體燃料的燃燒目標主要是熱能利用,而生活垃圾的焚燒目標主要是無害化處理,追求的是生活垃圾能在垃圾焚燒爐中充分燃燒。為此垃圾焚燒工藝通常採用較高過剩空氣比的運行模式,其實際供氣量一般比理論空氣量高70%-120%,同時為克服在垃圾燃燒過程中出現聚集而造成局部空氣(氧)傳遞阻礙的現象,垃圾焚燒爐排必須設計成能使垃圾層經常處於翻動狀態的構造,以利於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燒。
二、熱能利用的特點
盡管垃圾焚燒的主要目標是使垃圾充分燃燒,但能量回收在垃圾焚燒中的重要性也已被充分認識,從而在現代垃圾焚燒廠設計中得到體現,但是由於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具有含水量大、氯化氫濃度高等特點,對材料有較大的腐蝕性,熱能回收系統也因此受到明顯的影響。為此,焚燒余熱利用系統一般不把過熱器設置於爐內的強輻射區而使過熱蒸汽溫度受到限制;離開熱能回收段的煙氣溫度一般不低於250℃也影響到熱能回收的效率,而蒸汽式空氣預熱器的應用也將造成可用蒸汽能量的損失,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的熱能回收率通常要比燃煤鍋爐低10%以上。
三、環境保護的特點
城市生活垃圾在輸送、貯存與燃燒過程均存在產生二次污染的可能。其中最主要的是煙氣污染,包括顆粒物、SO2、HCL、NOx、重金屬和毒害性微量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現代垃圾焚燒技術所包含的煙氣凈化系統通常能較有效地控制除NOx和二惡英以外的一般污染物。但目前還缺乏技術可靠、經濟可行的NOx和二惡英等的末端凈化工藝,只能以燃燒過程中的工藝控制為主要手段加以調控。
㈣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5、《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
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
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第三條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第四條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
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六條 鼓勵並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