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關於「港口工程類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內容「是國家發改委下文規范的嗎告訴我一下是哪個政策法規和文號
我這里有一些格式,規范,你要不要?要的話就聯系我吧
❷ 國家港口航道工程一級一類標准取費是多少
一級港口與航道建造師掛靠費用一直都沒有一個完整的標准
❸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介紹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是為了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發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修正。
❹ 港口,碼頭工程管理隸屬於國家哪個部門管轄適用哪些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隸屬於交通部。適應水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❺ 碼頭建設、航道整治項目需要哪些批文和報批手續
項目備案、審批、核准;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土地使用權登記;
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及變更審核;
一般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❻ 中國的港口分級------一級,二級,三級有哪些
中國的港口並沒有一級、二級、三級的分法,中國的港口可以分為特大型港口(年吞吐量>3000萬噸)、大型港口(年吞吐量1000~3000萬噸)、中型港口(年吞吐量100~1000萬噸)及小型港口(年吞吐量<100萬噸);
1、特大型港口:上海港、寧波港、深圳港等。
2、大型港口:天津港、廣州港、青島港等。
3、中型港口:江陰港、揚州港、嘉興港、台州港。
4、小型港口:防城港等。
(6)碼頭工程國家標准擴展閱讀
在全球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中,中國港口均佔有7席。中國的港口,代表了大國樞紐的風采,展示了國家崛起的戰略支點。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五年,我國港口大型化、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速,通過能力顯著提升,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中國港口不斷走向世界,帶動的是中國建設標准、中國技術「走出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研究課題指出,港口建設的中國標准正加快走向海外。
❼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新技術標准、驗收新規范與強制性標准條文對照使用手冊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新技術標准、驗收新規范與強制性標准條文對照使用手冊
第一篇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與質量驗收最佳技術標准及強制性標准條文
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312-2003)
通航建設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
第二篇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理論
第一章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依據與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第二章 港口、碼頭各施工時期質量控制的內容
第三章 港口、碼頭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港口、碼頭施工單位質量自控與全面質量管理
第五章 港口、碼頭監理試驗室與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
第三篇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檢測相關理論
第一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檢測的意義
第二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體系、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
第三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與檢測人員素質
第四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標准簡介
第四篇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原材料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一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水泥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二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混凝土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三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鋼材質量檢測與分析
第五篇 港口工程混凝土結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一章 港口工程混凝土設計計算規定
第二章 水運工程混凝土構件計算框圖
第三章 水運港口工程先張法應力混凝土疊合式超重機軌道梁設計計算
第四章 水運港口工程混凝土深受彎構件設計計算
第五章 水運港口工程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樁
第六篇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與技術要點
第一章 水運港口、碼頭施工前期工作
第二章 水運港口、碼頭臨時工程
第三章 水運港口、碼頭開挖、運輸與填土
第四章 水運港口碼頭堤防擴建施工與構築物施工中的土工
第七篇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與抗震
第一章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概述
第二章 港工結構概率極限狀態設計
第三章 港口工程抗震計算與設計措施
第八篇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樁的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85-2000)
第九篇 港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新規范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JTJ/T272-99)
第六章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221-98)
第十篇 碼頭工程設計技術新發展
第一章 大直徑圓筒碼頭
第二章 格形鋼板樁碼頭
第三章 大直徑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碼頭
第四章 地下連續牆與斜拉樁板樁碼頭
第十一篇 重力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一章 扶壁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二章 沉箱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十二篇 開敞式碼頭工程施工技術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引橋(或引堤)棧橋式碼頭與孤立墩式碼頭
第三章 高樁墩台
第四章 單點系泊碼頭
第十三篇 碼頭建設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J291-98)
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JTJ295-2000)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297-2001)
❽ 碼頭工程施工需要什麼資質
需要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因資質標准不同,所承擔的工程范圍也是不同的。比如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築物、筒倉、船塢、船台、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台;
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築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需要一類資質。
(8)碼頭工程國家標准擴展閱讀:
港口建設牽涉面廣,關繫到臨近的鐵路、公路和城市建設,關繫到國家的工業布局和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必須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建設的原則制定全國,特別是沿海港口的建設規劃。貫徹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或保護好國家的港口資源。
制定規劃前要做好港口腹地的社會經濟調查,弄清建港的自然條件,選擇好港址,確定合理的工程規模和總體規劃,進行可行性研究後,制定實施規劃。有些港口,如運輸燃料或原材料為主的中小型專業性港口,也可不經過前兩個階段,直接制定實施規劃。
港口建設和所在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息息相關,港口規劃應和所在城市發展規劃密切配合和協調。環境問題在總體規劃中必須放在重要位置考慮,適當配置臨海、臨江公園和臨海療養設施,嚴格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創造出美好的空間,使港口對城市生活提供美好的側面,成為市民休息的場所。
❾ 碼頭施工甲方代表應具備什麼證件
施工中,甲方應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實際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施工中、竣工、備案等,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執行,辦理相關手續。
如建築工程開工前: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主管部門,由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准、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工程施竣工驗收備案: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8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 機關)備案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