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及處罰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1)建設工程違法開工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㈡ 建設工程未報建違反了相關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㈢ 如何認定建築工程分包合法,如何認定建築工程分包違法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以下簡稱《認定查處法》)。一、違法發包:第四條本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如《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要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承包單位。因此,在本法中,為准確界定違法發包、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將發包人把工程發包給個人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做法均列為違法行為。另外,這里的建設單位也包括代建單位。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二、掛靠第十條本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掛靠」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通行名詞,與「掛靠」概念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資質」。鑒於「掛靠」行為在行業中已很廣泛且對其含義已約定俗成,本法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掛靠」進行了定義。本條第二款規定,只要是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即構成掛靠行為,至於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實際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實際施工,都不予排除。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㈣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4)建設工程違法開工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㈤ 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什麼是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違法建築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違法建築如何認定?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多依據《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黃益敏、金丐德等訴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徵收一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濱江街道辦事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建造年限進行初步調查和公示,並未由政府組織土地、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且濱江街道辦事處本身不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築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即便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作出認定和處理,亦屬違法或無效行為。
綜上,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
㈥ 合法建築,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該如何認定
合法建築,是指依照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施工前已經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或者施工後補辦了相關批准證書、權屬證書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而擅自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對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臨時建築,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足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㈦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因此,總體來講,未辦理相關的建設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規劃以外的土地,擅自建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都應該是違法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知道了嗎!
㈧ 違法建設的認定標准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照《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出現。
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8)建設工程違法開工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當有關部門處理違章建築的時候,會區分不同情形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拉律法規,無證房並不一定就是違章建築,在建築物建成的時間上可能存在著不同的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不要自亂陣腳,先找律師咨詢針對您的案情有無解決方法,及時維權。
㈨ 建築法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處罰中,不符合開工條件具體怎麼規定的
我是搞工程的可以很肯定的說他的解釋是錯誤的。
他的解釋是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還不完全對。
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符合開工條件就是上面條件全滿足 但是就是沒領到證,領證設計到的人事關系太多 不好領的,呵呵。
㈩ 違法建築認定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鄉(鎮)、村莊(社區)規劃區內。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