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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注冊化工工程師帶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3 05:04:20

⑴ 關於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參加基礎考試的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1)考注冊化工工程師帶標准擴展閱讀: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內容: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考試兩部分。

公共基礎考試要考的科目和所佔比例為:數學,物理學,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號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8%,10題),工程經濟,法律法規。

專業基礎要考的科目有:物理化學、化工原理、化工過程式控制制、化工設計基礎、化工污染控制基礎、化工熱力學、職業法規。因為專業基礎的真題很難弄到,所以沒有算所佔比例,可以參考天大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基礎考試復習教程的模擬題比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化工工程師

⑵ [求助]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可以帶教材嗎

基礎考試不可以專業考試可以帶任何正規出版的書,如果可能,你可以把圖書館搬去。去年考試時,我所在的考場有一個人就搬了一大箱書,估計有幾十本!不過是不是有時間看我就不知道。建議帶幾本書:考試指南、指導手冊、化工原理。如果心裡沒底,加上化工工藝設計手冊。就可以了。

⑶ 本人今年化工專業本科畢業,想考注冊化工工程師,望高人指教

下面是考試詳細的規定,希望對你有用啊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條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⑷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不可以,化工工程師,工作年限是,專科+8年,本科+5年,碩士+3年,並且要是化學相關專業,如材料,化工等等

你的專業是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根本就不算化學相關的專業,而人家要求的是最低也是相關專業,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專業,下同),這些大部分是化工學院開設的專業,像過控,雖然和機械設備有關,但是還算是化工的,而你是純機械的,至少要學過四大化學(有機,無機,物化,分析),還有化工原理等才能算上從事化工的人事,

我建議你還是最好先了解清楚,因為准備這個考試要話蠻多的時間,有一定難度,不然會浪費時間,不過你可以先去報名!

⑸ 關於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大學學習專業應該是化學工程,是工科;你學的化學是理科,單從學歷上不太符合規定,另外注冊化工工程師主要是從事化工工藝設計的人員報考,綜合上述,目前你的情況基本不可報考注冊化工工程師。

⑹ 注冊化工工程師,怎麼考需要什麼條件如題 謝謝了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採納哦

⑺ 關於報考注冊化工工程師條件咨詢

注冊化工工程師資格考試條件
(一)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或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二三三網校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二三三網校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1、本專業:①化學工程與工藝;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④制葯工程;⑤輕化工程;⑥食品科學與工程;⑦生物工程。
2、相近專業: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②環境工程;③安全工程。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⑻ 注冊化工工程師怎麼考

注冊化工工程師條件:
一、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⑵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或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⑷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⑴本專業:
①化學工程與工藝;
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④制工程;
⑤輕化工程;
⑥食品科學與工程;
⑦生物工程。
⑵相近專業:
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②環境工程;
③安全工程。
⑶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⑼ 化工系列工程師職稱標准

化工工程師應當是具有多學科教育及培訓背景,具有很強的科學、數學及技術技能,並保持良好的團隊精神來擔當跨職能角色,主要從事與化工各相關行業(:油氣、石化、生物技術、微電子、食品加工、醫葯、環境治理以及生物醫學等)的,並能夠利用化工技能來解決各種生活、社會、環境等相關問題的專業技術人才。

化工工程師應當:

1.具有優秀的Leadership:以個人才能為主,工具為輔帶動團隊解決問題

2.擁有全局觀:利用系統工程手段,保證化工過程中各個步驟,並加入自身創造性且經過精心考慮的要素

3.考慮各種非均衡可能性:發揮各要素潛在優勢,很好的實施風險管理

4.具有社會契約精神:開闊視野,以全球責任為己任

5.能夠與最先進的工具同步,跟上最先進技術的發展:可以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及工具,並充分消化之。

學科背景:化工、化學、安全、經濟、環境、管理、系統工程、數學、電子……

現在中國有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見注冊化工工工程師條目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三、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⑽ 注冊化工工程師證考試有什麼要求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與考注冊化工工程師帶標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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