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垃圾處理廠離周圍人村距離有沒有具體規定是多遠才不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垃圾綜合處理廠廠址要求距村莊距離一公里左右,盡量遠離村莊,如果離村莊近,那麼選在村莊人群密集點下風向,才不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至今我國常用的垃圾處理方法有: 衛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燒法等。這三種垃圾處理方法的基本特徵如下:
1、衛生填埋法: 無害化低, 佔地面積大, 垃圾分解速度緩慢, 一般需10~20 年。填埋區易產生沼氣、含毒污水, 對空氣、土壤和地下、地表水產生污染。且易造成城市垃級無處堆放。
2、堆肥法: 採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 將垃圾中的有機質分解腐爛, 轉換成肥料。該法對垃圾成分有較高要求, 產品肥效低、製造期長, 不適應城市生活垃圾的迅速增長。其初投資和運行費用較衛生填埋法高。
3、直接焚燒法: 可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減容化和資源化。
(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實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推進垃圾分類不僅可以有效利用可回收物,變廢為寶,保護環境,它還是一個城市管理能力和市民素質的綜合體現,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標志,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1、首先,垃圾分類難在垃圾如何各就其位。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引導教育,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居民良好的生活習慣,讓垃圾分類理念深入人心,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讓居民明確知道哪些屬於可回收垃圾、哪些屬於有害垃圾、處理垃圾時做到干濕分離等。
2、其次,垃圾分類難在如何做到持之以恆。垃圾分類是一項水滴穿石的工作,必須有「積跬步以至千里」的精神。一方面,它是居民生活習慣養成的一個過程,需要社會、主管部門提供各種軟硬體的支持。
另一方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立法形成垃圾分類的長效機制。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力來推行垃圾分類,確保垃圾分類能得到有效的執行。
3、最後,垃圾分類處理難在前端到終端如何協作協同。垃圾分類只是垃圾處理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垃圾處理需要政府、企業、社區、居民參與其中,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鏈條,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最後的處理效果。
在這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做到相互監督、相互補位,真正實現垃圾分類,人人有責。
❷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 是否有效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❸ 醫療固體廢物處理標准操作規程
一、指導思想
以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建立全過程管理機制為保障,堅持「抓源頭,抓處置,抓監督,抓宣傳」的思路,杜絕醫療廢物非法排放,改善我市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
加強醫療廢物源頭管理,提高醫療廢物的管理水平,杜絕醫療廢物隨意丟棄、非法買賣等違法行為,完善醫療廢物長效管理機制,實現醫療廢物的產生、貯存、運輸和處置的全過程跟蹤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
三、范圍及責任分工
(一)范圍
全市范圍內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各級各類醫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廠礦企業、大中院校醫務室;鄉鎮衛生院;個體門診、診所;醫療美容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其他產生醫療廢物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有關單位)。
(二)責任分工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區、市環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范圍內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市環保局、市衛生局負責對醫療廢物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檢查,對區市進行督導檢查,對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抽查。對違反國家有關醫療廢物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內容
(一)檔案資料: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和防範措施;醫療廢物轉移聯單的使用及保存情況;與處置單位簽訂的處置協議;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記錄。
(二)現場:重點是醫療廢物暫存場所、設施和生活垃圾貯存點。
1、具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要設專門的醫療廢物暫存庫房;不設住院病床的門診部、診所等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存櫃(箱),並滿足以下要求:
(1)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2)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3)有防鼠、防蚊蠅、防盜及防滲漏和雨水沖刷等安全保護措施;(4)易於清潔和消毒,沖刷廢水須排入本單位污水處理系統,禁止外排;(5)避免陽光直射,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和通風條件;(6)庫房外應設置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警示標識,庫房內應張貼「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7)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防腐條件。
2、醫療廢物暫存場所應建立醫療廢物入庫台帳(記錄),對收集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字等項目。登記記錄應保存三年。
3、醫療廢物進行移交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認真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確保醫療廢物入庫台賬與轉移聯單填寫的重量或數量相符。
4、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存放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❹ 國家對醫療廢物處理的選址要求是什麼
MDU型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設備用於對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處置范圍為醫療廢棄物中類別為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廢物(人的肢體、器官除外),也可在發生疫情時處理病死家禽。
MDU系列產品設計為一個最少操作者操作的自動運行系統,具有以下特點:
1.節能:微波加熱均勻,無能量損失,能量高,對物體的穿透性強,瞬時即可穿透到物體內部,節能效果好,以每天處理量 5T/d 機型為例,裝機功率僅為117千瓦。
2.作用溫度低,熱損失較慢:微波與普通加熱若產生等量的消毒作用,其作用到物體上的溫度要明顯低於普通加熱。微波消毒後廢物,無毒性,無殘留物,損壞輕。
3.對生物體作用無選擇性:微波對所有生物體的作用相同而無選擇性,其消毒菌譜廣,可殺滅各種微生物和病原體等。
4.微波消毒所需工作環境與佔地面積小,對周圍環境不致形成高溫,清潔衛生。
5.環境污染小:不產生酸性氣體及二惡英等污染物。
❺ 問問我們生活在垃圾處理廠國家有什麼規定,讓周圍人無法生活應該有什麼處理
我國將垃圾分成多種,由城鎮垃圾,農業垃圾,固廢垃圾,等等,各種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標准修建垃圾處理廠,如果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涉及到四個環境標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8172-1987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有興趣的話,可以仔細研究一下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准文本為准。)
2008-04-02 發布 2008-07-01 實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1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選址要求..........................................................................................................................................................3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4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
7 運行要求..........................................................................................................................................................8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11
11 實施要求......................................................................................................................................................14
1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
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
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准首次發布於1997 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2、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3、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
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准環境保護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
後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
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
運行。
本標准只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
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
標准。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2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486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2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7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字〔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運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的時期。
3.2 後期維護與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填埋作業後,進行後續維護、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
達到穩定化的時期。
3
3.3 防滲襯層
設置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
滲漏的墊層。
3.4 天然基礎層
位於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等構成的基礎層。
3.5 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由經過處理的天然粘土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
3.6 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7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8 環境敏感點
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住宅、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區、商業區以
及公共場所等地點。
3.9 場界
指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
有權)的場地或建築物邊界。
3.10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
劃。
4.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
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
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准可以適當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
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
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包括下列主要設施: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設
施、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導排系統、覆蓋和封場系
統。
5.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牆或柵欄等隔離設施,並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5.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並經當
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或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留設施的防
滲襯層。填埋場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按照GB/T 50123 中13.3 節「變水頭滲透試驗」
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天然粘土防
滲襯層。採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5
(1)壓實後的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cm/s;
(2)粘土防滲襯層的厚度應不小於2m。
5.5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單層人工合
成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
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應採用滿足CJ/T 234 中規定技術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小於1.0×10-5cm/s,或者天然基礎層厚度小於2m,應采
用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下層人工合成材料防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
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襯層;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之間應布設導水層及滲漏檢測層。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條。
5.7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防滲襯層滲漏檢測系統,以保證在防滲襯層發生滲濾液滲漏時能
及時發現並採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導排系統,該導排系統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內防滲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於30cm。
為檢測滲濾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場內應設置滲濾液監測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以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對
滲濾液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應設滲濾液調節池,並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
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
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場各個系統在設計時應保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離。當生活
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1m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
地下水導排系統應確保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地下水水位維持在距離填埋
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
6
將填埋層內的氣體導出後利用、焚燒或達到9.2.2 的要求後直接排放。
5.15 設計填埋量大於250 萬噸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
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小於上述規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採用能夠有
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採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
5.16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小於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並作為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中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
5.18 在進行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施工之前,應通過現場施工實驗確定壓實方法、壓實設備、
壓實次數等因素,以確保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現場施工檢驗,檢驗
內容與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中。
5.19 在進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施工前,應對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質量測
試;在需要進行焊接之前,應進行試驗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和滲濾液導排系統的鋪設過程中與完成之後,應通過連續性
和完整性檢測檢驗施工效果,以確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沒有破損、漏洞等。
5.21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後,未填埋的部分應採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中,應對已建成的防滲襯層系統的完整性、滲
濾液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和地下水導排系統等的有效性進行質量驗收,同時驗收場
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制度、監測計劃等全過程的技術和管理文件資
料。
5.23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採取必要的封閉和負壓措施防止惡臭污染的擴散。
5.24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具有惡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滲濾液收集、貯存設施。
❻ 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范
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范
一、醫用織物—醫院可重復使用的紡織品。
1.醫用織物分類 :
---病人用醫用織物(衣物、床單、枕巾、手術巾等):包括一般織物、污染織物及嬰兒用織物。
---醫務人員用醫用織物(工作服、手術衣):包括一般織物和污染織物。
---特殊織物:帶顏色織物和受熱易變形織物。
注1:一般織物:包括外觀無明顯污漬,並判定為無生物污染風險的醫用織物;污染織物:包括外觀有明顯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且含血源性病原體或者其他潛在傳染性、多重細菌耐葯性,並判定為有生物污染風險的醫用織物。
注2:基於對嬰兒的特殊性保護需將嬰兒用織物作專門分類。
2.洗衣房的分類
a.宜獨立設置於遠離診療區域的地方,有專人從事醫用織物洗滌、消毒工作。人數滿足洗滌消毒工作需要。
b.有收取污物和運送清潔醫用織物的兩個分開通道,通道間不應有交叉;設置污染區(包括收物交接、分揀、洗滌/消毒和污車存放處)和清潔區(包括烘乾、熨燙、修補、折疊、儲存、運送以及潔車存放處),兩區之間應有實際密閉隔離屏障。並有上下水設施;在進入污染區前增設更衣室;在清潔區增設質檢室。
3.洗滌設備及用品要求
應選用專用洗滌和烘乾設備;有條件的宜使用衛生隔離式洗滌、烘乾設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和各種有機溶劑,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4. 衛生制度要求
①醫院應建立消毒隔離、污物/污水管理、衛生保潔、洗滌工作、定期檢查清洗質量、從業人員定期體檢保健及個人防護等制度。
②分揀織物時應使用耐穿刺長手套,手衛生的要求,工作場所禁止吸煙、飲食,每日換工作服,離開時洗澡。
③ 發生職業暴露時的處理程序見《醫務人員職業暴露處理流程》
二、從業人員衛生及管理要求
1.上崗前需接受崗前培訓,能熟練掌握洗滌、消毒技能;了解洗滌和
烘乾等相關設備、設施及消毒隔離基礎知識,常用消毒劑使用方法。
2.應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口罩、手套,必要時穿隔離衣。
3.各區域人員應相對固定。
4.污染區工作人員在進行用後醫用織物分揀和裝機洗滌過程中,應遵循「標准預防」原則,穿戴工作服、帽、口罩、手套、防水圍裙和膠鞋,必要時穿隔離衣,並按要求加強洗手消毒。
5.在進行洗滌後醫用織物烘乾、熨燙、折疊、運送等過程中,應穿工作服、工作鞋,並保持手清潔衛生,防止二次污染。
6.應定期進行健康體檢(至少兩年一次),患有痢疾、傷寒、肺結核、各類腸道傳染病及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從業人員在患病期間不應參與直接與醫用織物接觸的工作。
三、 洗滌消毒後醫用織物的衛生要求
1. 感官指標 洗滌後的醫用織物外觀整潔,乾燥,無污漬,無異味,無異物,無破損。
2. 微生物指標
四、醫用織物洗滌消毒工作流程與要求
1. 工作流程 在對一般織物實施分揀、洗滌/消毒時應由污到潔,不得逆行,並按照下列工作流程進行:
分類→收集→分揀(一般織品)→去污/消毒(必要時)→洗滌→烘乾→修補(必要時)→熨燙與折疊→儲存→運送
2. 分類要求
①對使用後的醫用織物應按要求進行分類。
②應在各診療區的衛生處置間內設置醫用織物的專用盛裝容器;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宜設專用輪換庫。
③ 嚴禁在治療區域對織物進行清點和處理,使用後的一般織物若需要清點和處理,應在足夠的保護措施下密閉的診療區中衛生處置間或專用輪換庫內進行。
④ 使用後的污染織物應在病房內床邊或就地進行分類收集並及時密封包裝,再送入衛生處置間或專用輪換庫暫存,並有標識
3. 分揀要求
1. 醫用織物中的一般織物的分揀、清點處理工作應在洗衣房污染區內進行。而污染織物在消毒前不能進行清點或分揀處理。
2.分揀時,應仔細檢查各類織物內是否有金屬等利器,防止意外傷害
五、織物包裝要求
1. 醫用織物應及時裝包封袋進行暫存、運送。
2.一般織物的收集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布袋進行收集包裝。
3.污染織物的收集宜使用防感污水溶性收集袋,必要時包裝後需外加套一個塑料袋,污染織物收集袋錶面應有警示標識。
4.在收集污染織物的過程中,收集袋錶面被感染物質污染後,須外加一個收集袋收集。
5.醫用織物裝載量不應超過包裝袋容量的2/3。
6.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廢物包裝袋應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可重復使用的布袋必須一用一消毒,使用後的布袋應連同織物進行消毒洗滌處理。
7.洗滌後的清潔醫用織物應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專用袋(箱)。
8. 用於盛裝醫用織物袋(箱)必須一用一消毒;各診療區衛生處置
間盛裝織物的專用容器應作定期(1次/周)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
9. 用於盛裝使用後的醫用織物的包裝袋(箱)宜為黃色,並有專用標識。
六、清洗與消毒
1.水不能完全清除織物上附著的微生物、有機物等,通常推薦洗滌的水溫在22~50℃。通過洗衣機的循環,洗滌劑的作用,以及嚴格控制含氯漂白劑的用量
❼ 檢驗科實驗室醫療廢物如何消毒處理
空氣消毒效果鑒定試驗的目的:檢測消毒器械或消毒劑對空氣中細菌的殺滅和(或)清除左右,以驗證其對空氣的消毒效果。其他方法對空氣的消毒效果,亦可參照本試驗的有關原則進行。
空氣消毒試驗分為實驗室試驗、模擬現場試驗與現場試驗。三個階段試驗的特點見下表:
註:試驗菌種為白色葡萄球菌或其他適用非致病菌(例如: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綠膿桿菌、粘質沙雷氏菌等)
廣州工業微生物檢測中心根據《消毒技術規范》-2.1.3的標准要求,配置有1.5 m、12 m、30 m的試驗艙,可滿足不同產品的檢測需求。
2011年9月15日,抗菌家電標准正式實施,《GB 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 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GB 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 空調器的特殊要求》對除菌功能評價方法有如下要求:
1. 試驗艙環境溫度:20℃~25℃,相對濕度:50%~70%;
2. 試驗艙容積:30 m 除菌功能評價方法的試驗原理:
在規定時間內,分別測定對照組和試驗組中菌落數的初始數值和結束時數值,並依據下列兩個公式計算出對空氣中細菌和微生物的抗菌、除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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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醫療廢物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編輯本段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編輯本段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編輯本段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
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