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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用地標准24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1-08-13 10:20:54

Ⅰ 中發(2016)24號文件

符合安置轉業士官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少於比例吧0%控股安置比例5%明確轉業士官崗位現些落實比廣東省汕市龍湖

Ⅱ 國土資發(2008)24號

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並將項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

三、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並報部備案。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總結典型經驗,加大宣傳推廣的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部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適時修訂《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發布實施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停止執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二、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准。本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三)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五、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准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准廠房。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七、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

附件:1控制指標應用說明

2城市等別劃分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Ⅲ 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原標題: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2月7日

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土地徵收成片開發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自然資源部《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成片開發必須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在市、縣以及鎮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實施前,成片開發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者位於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視同位於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監督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符合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七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充分聽取社會相關方面意見,徵求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土地、規劃、經濟、法律、環保、產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專家委員會,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

第二章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第十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近期行動計劃確定的時序編制,土地綜合開發建設內容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以完整的集中建設區為單元進行編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范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二)成片開發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

(三)成片開發擬安排的建設項目、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

(四)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尚未建設的零星地塊可以與相鄰正在開發建設的區域作為一個集中建設區,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規範文本格式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實施期限應當與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其核準的四至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於40%,或者在依法調整開發區用地結構後不低於40%,在本細則實施後需要繼續實施徵收土地的,可以不再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但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經集中建設區內或者剩餘未被徵收土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意見。

第十五條
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召開成片開發范圍內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充分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第三章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審批

第十六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多個開發方案的,應當分別申報。

縣(市)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並審批,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和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加蓋省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專用章。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准確性負責:

(一)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文本、矢量數據、成果圖冊等);

(二)向社會相關方面公開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三)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開發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重要依據。

(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綜合開發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

(四)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徵求社會相關方面意見;

(五)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是否同意;

(六)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安排的上年度實施計劃是否完成。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一)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

(三)省級以上開發區土地建成率、畝均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畝均稅收、綜合容積率等指標均低於同級別、同類型開發區平均指標值50%的;

(四)城市新區經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認定效率低下的;

(五)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

(六)集中建設區內具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無法實施的,每年度允許調整1次。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調整內容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依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需要報備的按規定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土地綜合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實施情況以及年度實施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成片開發方案的綜合開發建設活動,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對成片開發方案實施完成後,公益性用地未達到確定比例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完成後,應當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縣(市)人民政府的評估結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工作進行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對違規審批的,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或者連續兩次違規審批的,省人民政府將收回委託,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採取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騙取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

(二)違反國土空間規劃規定,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三)在編制、實施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省資源資源廳

Ⅳ 安徽省土地補償標准

你們 安徽省的
土地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最高是10倍支付
安置補助費,按前三年萍聚產值的最高是15倍
和我們省基本差不多。
其實徵收土地,這兩塊是大頭,其他的什麼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就沒幾個錢了。

一般產值都是按1塊錢算的,這樣算來,一平方米土地補償也就是30塊左右。
不知你說的是大畝還是小畝,我們做批件的時候都是以公頃為單位的。
所以正常的話,按照國家的標准,1000平方一畝的大畝最後給你的補償就是3000塊左右,如果是667平方一畝的小畝,大概也就是2000塊左右。

但是 實際補償的時候,至少我們這里的用地企業都能給到最高標準的兩到三倍。

你問何不合法,我只能回答你,你得到的補償已經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條例中最高標準的兩倍了。

說的 就是開發商,政府用地怎麼可能給你超過最高標准兩倍。
但無論誰用地,徵收土地都是政府行為

Ⅳ 中發(2016)24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16】24號文件《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的意見》(2016年10月23日)
優撫安置是以對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做出犧牲、奉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為主要對象的優待、撫恤、褒揚和退役安置的工作,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二、建立科學規范的優撫待遇保障體系
(三)完善公民普惠與撫恤優待共享制度。
(四)確立各類撫恤優待標准參照依據。
(五)推進優撫保障政策城鄉統籌。
三、健全順暢高效的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安置工作體系
(六)完善退休軍人服務管理政策。
(七)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八)完善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辦法。
(九)健全軍人家屬安置優待制度。
四、構建精神和物質並重的榮譽激勵制度體系
(十)建立精神激勵常態機制。
(十一)強化國家和社會優待力度。
五、完善適應優撫安置對象多樣化需求的服務體系
(十二)健全服務載體。
(十三)豐富服務內容。
(十四)創新服務形式。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供參考。

Ⅵ 國務院24號文件內容

國發〔2007〕24號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Ⅶ 中發2016年24號文件

中發(2016)24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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