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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工程設備配備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3 11:58:05

㈠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修繕工程定案標准>是什麼

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暫 行)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組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投資按一期開發規模計算)。

近三年,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 棚戶區拆遷應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棚戶區建設項目批准計劃書;

(二)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限定為70平方米以內。設定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二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二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採取一次上靠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合戶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標准。

第八條 拆遷住宅用房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應對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價隨市場浮動)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150元繳納結構差價;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大於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標准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餘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超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 對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面積安置費的,設置保障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標准戶型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無能力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對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每戶在原房屋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凡享受此相關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按市場價評估,互相找差,要求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營業,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正在從事經營,沒有違法記錄,選擇調換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面積,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安置。

選擇調換營業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標准評估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有與正式戶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無其他住處,房屋符合住房標准、牆體厚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折半計算,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安置。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或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補償。房屋所有人按規定拆遷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回遷樓房層次的確定,按搬遷先後順序選擇,不收取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現場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數量、幢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規劃圖和拆遷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被拆遷人選擇並接受咨詢。

被拆遷人選定拆遷安置房屋後,應與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屋地址、戶型、幢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以及購買價格等項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市拆遷辦監督。

第十七條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一定優惠政策。

東至建國路及勝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勝利路及中山路西、紅旗路東段接紅霞路;西至紅旗路及勝利路北、友誼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邊及圃東路東段接友誼路。在此區域內易地安置到該區域外的,按本細則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還可以上靠一個戶型給予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標准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價;被拆遷房屋為正房安置到廂房的,超面積費減7%找取朝向差價。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建築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上下浮動 2平方米以內為合理設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安置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准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行房改,產權變更後按本細則補償安置。

租賃私產用房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先行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租賃雙方無法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頒布期限為准。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要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拆遷人搬遷享受一次性搬遷費。拆遷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准計發;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計發;住宅房屋從事營業,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計發。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回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以協議約定安置期限為准。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臨遷補助費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准計發。

非住宅房屋臨遷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在棚戶區拆遷中,超過公告拆遷期限達不成協議拒不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工藝 設備 電氣儀表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電氣安全管理
1 電氣運行安全
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水電生字[1977]第113號)。
1.2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1.3 電氣作業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1.4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1.5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與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 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1.6 電氣設備必須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1.7 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並在其規程中明確規定值班人員的職責。
1.8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9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是怕安全距離。
1.10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11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二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12 供電部門與用戶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並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13 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13.1用於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量電流。
1.13.2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於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並報警。
1.13.3配電控制櫃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於3歐姆。
1.13.4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櫃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13.5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1.13.6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櫃(不接高壓主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1.13.7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險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
1.13.8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1.13.9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查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1.14 根據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2 電氣檢修安全
2.1 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非電工和無證者不得從事電氣檢修工作,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兩人以上同時進行。
2.2 一般情況下,不應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醒目標示牌,工作未結束,嚴禁任何人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2.3 因生產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帶電作業規定辦理。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批准,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對帶電作業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2.4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
2.5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揮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2.6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作業。
2.6.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6.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2.6.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2.6.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迴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2.6.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並按工作終結輸匯報手續。
2.6.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於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2.7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8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合適的熔絲,不準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2.9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審批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於2.5米,室外不少於3.5米。
3 接用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3.1 嚴禁亂接、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因生產急需架設、安裝臨時電氣線路前,使用部門應填寫「臨蛙線路審批表」,報送動力科,經檢查認為有架設必要,且符合安全規程時予以批准,並應明確使用期限後方可派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架設、安裝。
3.2 電工在安裝臨時線路前,必須查全「臨時線路審批表」,方可進行架設、安裝,否則有權拒絕。
3.3 臨時性用電時,不論每台電器設備本身有無控制開關,均應在靠近該設備的牆上或柱上,加裝控制開關及保障熔絲,其防護罩應完整無缺,在室外應有防水保護,開關不得放在地上,並禁止將動力線直接接在電源干線上。
3.4 接用臨界時線使用期限為一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至三個月),超過期限應安裝正式線路。經批准安裝使用不滿一個月的臨時線,在使用期滿,需繼續使用,必須期滿前一天續辦延長手續,報動力科批准,但前後時間相加不得超過一個月。
3.5 臨時線使用期滿,使用部門必須在期滿後的一天內拆除,動力科負責復查,如發現不拆除,動力科有權責令拆除。凡因未拆除臨時線而由此發生事故,要追查使用部門責任。
3.6 臨時線接線裝置如發生危險,並證明確系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員負責。
3.7 在易燃、易爆車間、場所、倉庫、罐區等和吊機旋轉擺度范圍內及附近周圍不得架設臨時電線。
3.8 臨時電線與設備、水管、蒸汽管、門窗等距離應在3米以外(水平重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不低於6米。
3.9 臨時電線應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並禁止超負荷進行。線路裝置要採取固守懸空架設或沿牆鋪設,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可靠的防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纜,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防護。
3.10臨時電線嚴禁採用「一地一線」制安裝電器照明及其它用電設備,臨時用電的馬達等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
3.11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安裝好的臨時線。拆除臨時線前應先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和照明等拆除後,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如必須保留導線,應將電源切斷,將線頭包以絕緣布帶。[內容是電 一 族網收集於網路]
3.12臨時用電設施應有專人維護,定期檢修和試驗。
4 使用移動電具的安全規定
4.1 移動電具必須有專人保管,專人維護保養。操作時應二人以上進行,一個操作,一人監護。
4.2 使用的移動電具應具有雙「回」字標記。
4.3 工作前要檢查開關、導線的絕緣是否良好,導線不應置於高溫或熱的物件上,並要防止重物及尖銳物質損傷導線。
4.4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 在潮濕或含酸類物質的場所宜戴絕緣手套,應穿膠鞋或用絕緣墊板等措施。使用中發現外殼有漏電或其它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修好後方能繼續使用。
4.6 工作完畢或停止工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二)儀表安全管理
1、 儀表設備的采購
1.1根據生產的需要,由電儀車間填寫「采購物品計劃表」經設備動力部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由公司供應部門實施采購。
1.2新購進的監視測量設備,要經過鑒定和校準,方可投入使用。
2、儀表設備的鑒定和校準
2.1儀表設備的鑒定和校準周期,以相應的國家標准為准。
2.2附著在生產設備、檢測設備上的儀器儀表偏離校準狀態時,應按有關國家標准進行鑒定的校準。
2.3儀表設備的鑒定和校準記錄由儀表車間保存。
3、儀表設備的使用
3.1使用部門保證儀表設備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使用。
3.2儀表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並保持其准確度。
3.3儀表設備應在鑒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或處於可疑的校準狀態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校準。
3.4對使用儀表設備的人員,視設備的繁簡和操作難易程度 ,必要時應進行培訓。
4、儀表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4.1使用部門應配合儀表車間對儀表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以便保證儀表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4.2儀表車間應對所有儀表設備建立台帳,包括①名稱②設備類型③購進日期④使用期限⑤現存位置⑥檢定期限⑦目前狀況。
5、儀表設備的失效處理
5.1儀表設備在檢定有效期內,若發現損壞或、處於可疑狀態時,應由儀表車間申報送檢。
5.2已經受損計量器具測得的數據視其重要程度,由質檢處負責安排重新檢定。
5.3儀表設備的報廢。儀表設備報廢經質檢處確認,報上級領導批准後按《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D、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電氣、蒸汽、循環水、脫鹽水、消防系統等。
2.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
3、安全職責
3.1鍋爐車間負責蒸汽、循環水、脫鹽水的安全供給,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電儀車間負責公司電力的正常供給,並保證系統運行正常。
3.2保衛部總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3.3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4、制度內容
4.1電氣安全管理
4.1.1電儀車間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4.1.2電儀車間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4.2.3生產部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2蒸汽安全管理
4.2.1鍋爐車間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4.2.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並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4.2.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於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並定期進行檢測。
4.3循環水安全管理
4.3.1鍋爐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4.3.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並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4.3.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於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並定期進行檢測。
4.3.4鍋爐車間負責蒸汽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4.3.5生產部負責車間與鍋爐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4.4脫鹽水安全管理
4.4.1鍋爐車間負責脫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脫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4.4.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脫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並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4.4.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於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並定期進行檢測。
4.4.4鍋爐車間負責脫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負責定期補充氟利昂。並定期檢測鹽水濃度不得低於1.15。
4.4.5生產部負責車間與動力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4.5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4.5.1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第十二章《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執行。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㈢ 個人出租建築施工設備並配備操作人員,應按什麼交稅稅率多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明確,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若你公司將塔吊出租給施工企業,並配備操作人員,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0%的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第2項明確,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因此,若你公司在出租塔吊過程中所需要的電力由施工企業提供,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甲供工程的情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不區分個人還是公司。

㈣ 公用設備工程師的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 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通過考試及審核後可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工作經驗: 熟悉工程機械構造原理,熟知設備保養、維修流程;能夠對工程機械設備進行維修維護並能從事現場工作;熟練使用現代化辦公軟體、Auto CAD等制圖軟體;具有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的經驗;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和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㈤ 國家規定的工程設備的一般使用年限是多少

按國際通行標准規定舞台機械工程的使用年限是50年。不同的工程設備試用年限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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