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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賠償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3 16:27:31

⑴ 工地意外傷害賠償按什麼標准賠償

工地意外傷害賠償標准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具體賠償項目、標准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准。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⑵ 工地工傷事故的賠償標准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准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⑶ 事故賠償標准

⑷ 工地出現事故賠償標准

工地出現事故賠償標准,這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要看這個事故的嚴重程度,一般情況下,事故都涉及到人員傷亡,那首先要進行工商確認,然後再去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鑒定的結果來去判斷事故的賠償標准,這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的標准來參考

⑸ 建築施工死亡事故賠償有什麼標准

您好: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供養親屬指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具體數字參照當地政府統計數據。

⑹ 工地工傷事故賠償標准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下面是賠償計算
1 醫療費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金=診療金額+葯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後續醫療費
2 交通食宿費計算公式
交通食宿費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單位職工出差交通費標准*往返次數*人數+單位職工出差食宿費標准*天數*人數+單位職工因工出差伙食費標准*天數*人數
3 住院伙食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人、日)*70%*人數*天數
4 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 停工留薪期間的計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月工資福利待遇*醫療期
6 生活護理費的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收入(護理人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參照當地同級護工勞務報酬計算)*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需多人照顧,醫院或鑒定機構應明確指出須多人照顧)*護理期限(計算到評殘時為止)
評殘後:護理費賠償金額有三種情況: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滿以上5項為完全不能自理,滿以上三項為大部分不能自理,滿其中一項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30%
評殘後的護理期限計算到職工恢復生活治理能力為止,最長不超過20年
7 各級傷殘待遇的計算公式
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月數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傷殘金貼(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本人工資*百分數
一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⑺ 急!!!工程死亡事故賠償標准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供養親屬指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具體數字參照當地政府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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