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劃分范圍及標准
你可以看看國標GB3838,裡面有描述,這是地表水水質標准
❷ 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八條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督和管理,確保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滿足城市飲用水安全需求,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第九條 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2、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統籌考慮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各個環節,落實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污染治理、建設和管理等綜合措施,並與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劃協調。
3、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改善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為重點,重點解決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及整治、二級保護區整治、準保護區污染控制、監測體系完善及應急能力不足等問題。
4、創新機制,加強監管。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技術和管理標准體系建設,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水源環境監管機制。
5、明確職責,強化考核。明確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加強國家監察、地方監管。
第十條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7.《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
8.《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9.《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10.《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11.《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
12.《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年)
13.《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
1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5.《淮河、海河、遼河、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16.《全國生態保護「十一五」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范圍
規劃范圍為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外,22個省、4個直轄市和5個自治區所轄的283個地級市、368個縣級市組成的655個城市和1635個縣級政府所在的城鎮的400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含規劃和備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條 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07年,總體規劃期為2008~2020年,分近期和遠期兩個階段,其中近期為規劃重點。
第一階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階段(遠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條 規劃總目標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狀況。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狀況得到全面控制,水質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應急監測及應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較完善的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技術及方法體系;滿足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對水源水質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條 規劃指標
根據規劃總體要求,將規劃目標按水質狀況、保護區劃分與管理、一級保護區整治、水源地監管能力分為四類。共有5項指標,分別為水質達標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護區審批完成率、一級保護區違章建築清拆率、常規指標監測覆蓋率、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比例僅針對環保重點城市。
第十五條 規劃重點任務
1.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
在部分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周圍建設隔離防護設施。隔離防護類型主要包括採用圍欄或圍網進行保護的物理隔離和選擇適宜樹木種類建設防護林的生物隔離兩種形式。包括隔離防護圍欄、圍網、生態防護林和水源地標志建設,取水口污染防護等工程。
2.一級保護區整治
一級保護區整治主要針對直接影響水質的污染源,採用清拆、關閉、搬遷等措施解決一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建築物清拆、排污口關閉、人口搬遷、規模化養殖場及垃圾堆放場搬遷等。
3.二級保護區污染源整治
主要針對二級保護區內的點源污染,採用排污口關閉、遷出和企業搬遷等措施,解決二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二級保護區內點源整治(排污口關閉、遷出)及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級保護區非點源整治
主要針對保護區內的農業、生活、畜禽(水產)養殖及水上運輸等非點源污染,採用控制用量、廢物資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取締養殖和水上運輸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決二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保護區內的生態農業建設、垃圾收集處理、農田徑流控制、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流動線源整治等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態修復與建設
包括為降低非點源對湖庫型水源地的影響,減少湖庫型水源地周圍水土流失,在湖庫周邊建設生態屏障及利用湖庫周邊自然灘地和濕地,選擇合適的生物物種進行養殖或種植,為水生和兩棲生物提供棲息地等湖庫周邊生態修復工程;以及在湖庫內布設生態浮床、放置生物凈化裝置、除藻曝氣裝置等,促進水體生態健康、水質改善的湖庫水域生態建設等工程措施。
6.飲用水水源地監測能力建設
構建科學、合理的水源地監測體系,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和監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設等。
7.飲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統能力建設
通過建成覆蓋全國的飲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統,為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信息系統建設、數據採集和傳輸系統建設、數據管理系統建設及安全監控分中心建設四部分。
8.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通過提高飲用水水源地預警能力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防止飲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應急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實施、應急處置設施建設等。
❸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一級保護區內有如下規定: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3)飲用水源地保護工程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以取水點來劃分。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准。
❹ 國家對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准。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葯、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並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准。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於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後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後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葯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於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於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並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
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4)飲用水源地保護工程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劃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應當按照不同的水質標准和防護要求,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採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
❺ 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責任分工
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國家監察,地方負責」的責任制度。規劃的主要實施者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應根據規劃的目標和任務,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將規劃的具體目標和措施納入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落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目標,建立評估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排本轄區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切實抓好城市飲用水水源地開發、環境保護及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等環節的工作,確保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和水質安全。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宏觀指導,建立高效的協調機制。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住房和建設、環保、衛生、農業、國土、科技、法制和宣傳教育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強化監督檢查、明確評估考核
建立檢查和上報機制。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規劃落實情況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水源地水質達標狀況、污染防治項目完成情況的檢查及環境糾紛的處理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加強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協調地方各部門制定和完善監測方案和監測網路,對規劃實施效果開展監測分析。地表水水源地應開展常規項目的水質自動監測,環保重點城市應具備水質全分析監測能力。同時加強水源地監測預警工作,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時收集、分析各種環境信息,為規劃的有效實施、合理評估提供支持。
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開展評估,及時了解規劃實施情況,發現並解決相關問題,提出項目增補建議,判斷、調整和論證規劃實施的後續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機制。各部門、各地方應根據規劃內容和目標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落實年度任務和檢查要求,簽訂目標責任書,將規劃相關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完善法規標准、加強執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盡快研究制定「飲用水安全保障條例」,使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統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關系,通過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事故應急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監測信息發布和管理、污染責任追究與補償等方面的規章。
制定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關技術標准、規范。協調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地下水質量標准》、《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准》,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標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監測及評價技術規范等。
嚴格執行水污染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及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嚴格產業准入;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禁止或控制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嚴格查處各類違法排污和破壞行為,加大執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執法和監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重視科學研究、增強技術支撐
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及保護相關研究滯後於水源保護的需求,必須充分重視和發揮科技進步對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改善的支撐作用,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科學、高效的管理。
圍繞水源地規劃與管理、水質保護與生態修復、水質凈化處理、水生態監測監控、事故預警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現實需求,結合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及已有工作基礎,針對薄弱環節,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一批科技項目研究,為水源地保護的科學決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水生態)標准體系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水生態)安全評估方法研究、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技術及經濟政策研究;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修復關鍵技術研究、湖庫型水源地富營養化控制技術研究;水源地特徵污染物(如致癌有機物)危害及其遷移轉化機理研究、特徵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產物)凈化處理技術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監測技術與方法標准化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預警與應急關鍵等技術研究,選擇典型地區進行技術示範並逐步在全國推廣。
第三十條 保障資金投入、拓展融資渠道
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機制。督促、引導各級地方政府、企業、市場及中央補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護投入,保障飲用水水源規劃項目建設資金,優先對保護區劃分後、因保護水源而實施清拆關閉的項目給予投資政策傾斜。具體包括:
建立政府環保投資增長機制。各級政府應將政府環保投資(包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將環保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障地方環保投資的資金來源,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現有的環境收費制度、探索生態補償機制。改革排污收費制度,保證財政資金有效使用,避免環保資金使用浪費和挪用;完善科學的水價形成制度、加大水資源費徵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探索制定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各種激勵手段,扶持水源環保事業的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對生態農業建設、畜禽養殖污染物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環保項目和相關產業,積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等手段,促進其發展。
第三十一條 加強輿論監督、鼓勵公眾參與
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飲用水水源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監督管理的參與意識。充分利用報紙、網路等多種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狀況,搭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源保護的信息平台,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使公眾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和生活方式,增強水資源保護和憂患意識,減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環境壓力。
組織開展水源地環境保護科技咨詢活動,讓活動進入社區,使公眾掌握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科學知識;組織開展志願者活動,充分發揮公眾的主觀能動性;推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轉變為社會參與、共同監督、合力開展的全民行動。
❻ 水源地保護范圍是不是必須設置一級和二級
1、供應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和能力
2、供應商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或破產的狀態,且資產未被重組、接管和凍結(供應商聲明,格式自擬)
3、供應商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供應商聲明,格式自擬)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供應商聲明,格式自擬)
5、供應商依法繳納稅收(近三個月完稅證明或繳稅憑證)和社會保障資金(近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
6、具有國家測繪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乙級(含)以上資質,測繪資質中必須含有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
7、擬任的項目負責人具備注冊測繪師證書或測繪工程師證書
8、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響應人信用記錄;響應人至報名之日止,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等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不得參與本項目(提供網頁截圖)
9、業績要求:投標人近兩年來承攬過2個及以上類似項目(提供案例合同)。
10、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競標
❼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范圍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范圍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保證病原菌、硝酸鹽達標)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
將一級水源保護區意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准。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7)飲用水源地保護工程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