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修繕施工規范
1、房屋的修繕,均應按照租賃法的規定或租賃合同的約定辦理。但是:
(1)用戶因使用不當、超載或其他過失引起的損壞,應由用戶負責賠修;
(2)用戶因特殊需要對房屋或它的裝修、設備進行增、搭、拆、擴、改時,必須報經營管理單位鑒定同意,除有單項協議專門規定者外,其費用由用戶自理:
(3)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損壞,用戶應負責修復。
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進戶水電表之外的管道線路、燃氣管道及灶具、城牆、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設施等的修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房屋修繕,應注意做到:
(1)與抗震設防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地區,凡房屋進行翻修、大修時,應盡可能按抗震設計規范和抗震鑒定加固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中修工程也要盡可能採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2)與白蟻防治相結合。在白蟻危害地區,各類修繕工程均應貫徹「以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看跡象、查蟻情、先防治、後修換。
(3)與預防火災相結合。在大、中修時,對磚木結構以下的房屋應盡可能提高其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盡可能留出適當通道或間距。
(4)與抗洪防風相結合,對經常受水淹的房屋,要採取根治措施;對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採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風襲擊的地區,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5)與防範雷擊相結合。在易受雷擊地區的房屋,要有避雷裝置,並定期檢查修理。
4、在確保居住安全及財力物力可能的條件下,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1)室內無窗或通風採光面積不足的,如條件允許,可新開或擴大原窗;住人假樓檐高太低的,可適當提高;住人閣樓,如條件允許,可新做氣樓或新開窗子。
(2)無廚房的舊式住宅,如條件允許,大修時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設廚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時,可按居住用房的標准加以改造。
(3)三代同堂或太子女與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設隔斷;在隔斷後,如影響採光通風的,可在適當部位增開窗子或天窗。
(4)對於無水、電的房屋,應有計劃地逐步新裝;對原水、電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戶或增容;在條件允許時,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戶。
(5)底層窗子或戶室門的玻璃窗,可增設鐵柵;原庭院無下水道的,如條件允許的,可予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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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
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房屋修繕適合於工民建與民用建築,工業建築,每個非現工程都可以採取這個范圍,標准必須符合國家驗收規范標准,每個檢驗批非線工程,單位工程要符合國家質量評定驗收標准。